2020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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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20-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商赢环球 公告编号:临-2020-055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今日,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赢环球公司”)就郭文军诉公司原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公司”)、公司以及邓永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29民初37号]及相关法律文书。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郭文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上海泓泽公司、公司以及邓永祥,并向法院提出由邓永祥和上海泓泽公司签署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合法有效、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等5项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公司最终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一审法院发来的(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的一审判决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承诺函》对公司没有约束力,邓永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而,一审法院驳回郭文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文军负担。

2018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郭文军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7月,公司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8)内29民终248号],主要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8时40分到达民事审判庭,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内29民终24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1月,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8)内2921民初3098号],主要内容为:一审法院要求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到达民事审判庭,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后公司代理人接法院电话通知,因无法联系被告邓永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取消原定2月27日开庭,开庭时间另行确定。

2019年4月,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8)内2921民初3098号],主要内容为:一审法院要求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9时到达民事审判庭,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

2019年7月23日,郭文军向一审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时,以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人民币一亿元,应由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申请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此,一审法院取消原定7月24日开庭。

2019年8月,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内2921民初3098号],主要内容为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涉及本案有关的《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及《传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9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8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236)、《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0)、(公告编号:临-2018-091)、(公告编号:临-2018-125)、(公告编号:临-2019-002)、(公告编号:临-2019-035)及(公告编号:临-2019-058)。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文军

被告: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邓永祥

原告郭文军诉讼请求: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郭文军与原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元股份”)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因被告单方毁约已终止;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商赢环球公司支付原告郭文军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0元,被告上海泓泽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邓永祥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7日,原告郭文军与大元股份(现更名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同年12月10日签订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日,邓永祥代表被告上海泓泽和大元股份向原告郭文军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并保证在该《承诺函》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该《承诺函》构成对前述《框架协议》的补充。2013年7月4日,被告上海泓泽向原告郭文军发出《告知函》,告知原告郭文军其所出具的《承诺函》已解除,不再对《承诺函》第一、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对此,原告郭文军回函不同意上海泓泽解除《承诺函》的行为,认为其行为系违约行为。2013年1月24日,大元股份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非公开发行申请。2013年8月20日,大元股份致函原告郭文军,称其于2013年7月19日向中国证监会撤回了非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其申请向大元股份发出《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时至今日,大元股份已更名为商赢环球公司,至今未重启非公开发行事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事实上已终止,其行为系单方毁约的行为,根据《框架协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亿元违约金。

被告上海弘泽公司作为原大元股份控股股东及《承诺函》的出具方之一,未能按承诺保证大元股份在6个月内完成或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其行为构成违约,上海泓泽此后又擅自解除《承诺函》,更是单方毁约的行为,上海泓泽作为大元股份的控股股东,不仅违反承诺并擅自撤销承诺,而且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应对大元股份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邓永祥作为上海泓泽事实上的控股股东及原大元控股实际控制人,亦滥用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亦应对原大元股份和上海泓泽违约、毁约行为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敬请准予所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0)内29民初37号];

2、《举证通知书》[(2020)内29民初37号]。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商赢环球 公告编号:临-2020-056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处置及受赠

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处置及受赠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披露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处置及受赠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和回复。但由于《问询函》中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与完善,延期至2020年4月28日前回复并披露。

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