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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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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招商中证浙江100ETF”、“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93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6、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该账户同样可以用于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8、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可撤销,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可撤销。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浙江1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如网下股票认购期间全部投资人对单只股票累计申报数量合计超过该只股票在中证浙江100指数中权重占比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9、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股票和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以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13、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4、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销售网点,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进行咨询。

1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浙江1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指标的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4、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15、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一、本次基金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

场外简称:招商中证浙江100ETF

场内简称:浙江100

基金代码:159815

(三)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三)销售机构 2、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三)销售机构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认购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一)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账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费用计算公式与收取方式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2=100,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0.8%=400.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8%)=50,4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份

总认购份额=50,000+1=50,001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4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50,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与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

3、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浙江1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如网下股票认购期间全部投资人对单只股票累计申报数量合计超过该只股票在中证浙江100指数中权重占比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购佣金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中证浙江10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分别为5,000股和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7.50元和8.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佣金比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67,500×0.8%=1,340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16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340元的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中证浙江10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5,000股和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7.50元和8.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佣金比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00×167,500/(1+0.8%)×0.8%=1,329元

净认购份额=167,500-1,329/1.00=166,171份

三、投资者开户

(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该账户同样可以用于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购买过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二)认购手续:

投资者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流程、需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代理发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的9:00-16:00(当日16:00之后的委托将作废,需于下一工作日重新提交申请,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认购手续: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手续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5) 填写《招商旗下基金(ETF)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6)《招商旗下基金(ETF)网下认购业务授权委托书》;

7)《ETF基金网下认购客户信息登记表》;

8)《ETF基金网下认购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信息收集表》;

9)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含手续费)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本公司的直销专户如下:

深圳直销账户 ---- 账户一: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813189188810001

深圳直销账户 ---- 账户二: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009325

深圳直销账户 ---- 账户三: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

账号:756257923700

北京直销账户: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860189209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上海直销账户: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2160891795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2)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为了保证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转账汇款回单复印件传真至我公司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0755)83196360、83199266;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

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招商旗下基金(ETF)网下股票认购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6)《招商旗下基金(ETF)网下认购业务授权委托书》;

(7)《ETF基金网下认购客户信息登记表》;

(8)《ETF基金网下认购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信息收集表》;

(9)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参与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的,不收取认购费。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具体认购程序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七、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权益由登记结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九、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三)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排序不分先后):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粤开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金财富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华南、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更新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名单,则以相关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

(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侯雯

联系人:汪芳

十、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浙江1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网下股票认购名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二O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