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2020-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7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3), 于2019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9),于2020年3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于2020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9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2执7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2020)苏0582执193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0582执1931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执他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执行此案件。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2020年4月30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宁波银行苏州分行支付91,534,092.44元。

2、向宁波银行苏州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58,934.00元。

(二)、(2020)苏0582执1931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光电公司、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若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执7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执7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执19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