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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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0-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0-038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广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22,559,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194%;广汇集团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58,947,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77%;广汇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2,981,506,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870%;广汇集团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023,226,544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9.2279%,占公司总股本的29.781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广汇集团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于2018年7月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函[2018]746号《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以下简称“《无异议函》”)。根据《无异议函》批示,广汇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30亿元,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具体详见公司2018-079号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广汇集团通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6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其中:4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划转至广汇集团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 2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划转至广汇集团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质押专户”。

上述质押预备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和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至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后终止。具体如下: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3、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2020年4月17日,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3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比例之和与合计持股比例之间的差额系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产生的尾差。

二、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广汇集团于2020年4月20日将其质押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2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经与广汇集团确认,本次解押股份后续暂无再质押的计划,若后续存在股份质押计划,广汇集团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522,19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8676%,占公司总股本的7.6865%,对应融资余额为88,6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874,9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9361%,占公司总股本的12.8783%,对应融资余额为148,903.68万元。

2、控股股东广汇集团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上述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广汇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空间,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未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若公司股价波动到预警线时,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份质押情况以及控股股东质押风险情况持续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