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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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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0-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6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1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90元,共计募集资金97,9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9,693.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952号《验资报告》。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90号)核准,日月股份于2019年12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36,792.45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3,963,207.55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821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19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日月股份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对于日月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公告、对外投资公告、定期报告等。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日月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4、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日月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日月股份在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卓小伟 吴云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