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9版)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对回购和赔偿实施制定的方案
(1)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5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①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②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③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约束措施
(1)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
(二)控股股东晶科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公司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三)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意向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投资者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本所”)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其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为晶科集团、MEGCIF、Jade Sino、中安晶盛、光大瑞华、上饶晶航。
(一)晶科集团的减持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MEGCIF、Jade Sino、中安晶盛、光大瑞华、上饶晶航的减持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Jade Sino、MEGCIF、华弘荷泰、金石能源、Hope Flower、中安晶盛、厷盈晶海、光大瑞华、上饶晶航)如若不能履行招股意向书中列明的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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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公司拟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投入,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预算规划,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由于公司经营不可避免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根据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九、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8年12月11日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将在股票发行后实行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2)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
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12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公司2019年度财务信息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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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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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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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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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33,980.45万元,上年同期为706,614.68万元,同比下降24.4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72,870.02万元,上年同期为90,205.85万元,同比下降19.2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79,865.58万元,上年同期为93,251.56万元,同比下降14.35%。
5、发行人业绩预计
公司2020年一季度预计营业收入为97,083.76万元至107,821.45万元,同比增加约53.55%至70.53%;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36.49万元至-5,907.83万元,同比增加约11.62%至25.7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98.12万元至-5,209.80万元,同比减少约4.31%至增加13.95%。
受日照条件与日照时长等因素影响,公司一季度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当期毛利率水平低于全年平均水平,致使公司一季度预计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收入及毛利水平较低。公司预计2020年一季度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毛利率约为40%,低于报告期内(2016-2018年)公司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年度平均毛利率57.67%。
由于2020年一季度公司执行的光伏电站EPC业务规模预计同比增长,致使当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因此,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绩总体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
公司结合经营情况,进一步预计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302,000.00万元至333,000.00万元,同比增加约38.38%至52.59%;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000.00万元至29,000.00万元,同比增加约14.15%至22.61%;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900.00万元至31,300.00万元,同比增加约19.20%至29.10%。
上述预计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核,亦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十一、“新冠”疫情对公司影响
2020年,我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截至目前,公司无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总体可控。
公司光伏发电业务属于发电行业,受应对本次“新冠”疫情而采取延迟复工政策措施的负面影响总体不大;但是下游用电企业开工延迟对公司上网电量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光伏电站EPC业务存量项目受疫情影响,进度较计划推迟;同时,受到疫情影响,光伏竞价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推迟,从而使得公司后续的EPC项目订单获取时间、开工时间等一系列进度受到影响。
总体而言,公司的产能产量情况受“新冠”疫情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伴随疫情逐渐被控制,全国范围内工商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逐步推进,公司预计“新冠”疫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是暂时性的、阶段性的,总体可控,且公司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号召,采取必要措施应对疫情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全年经营业绩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发行条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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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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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一)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晶科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2017年6月29日,各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以晶科有限截至2017年3月31日经天健审计的母公司账面净资产4,889,216,746.56元,按1:0.40906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共计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6月29日,公司取得了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856680)。
(二)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晶科集团、Jade Sino、MEGCIF、中安晶盛、光大瑞华、厷盈晶海、金石能源、Hope Flower和华弘荷泰,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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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17,090.9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9,459.292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1.50%。以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50%测算,即本次发行59,459.2922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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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4月2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晶科科技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如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其他类型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0年4月24日(T-5日)12:00以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的登录网址为:
https://wxipo.csc108.com:8443/investor/login
如若上述网址无法正常登录,投资者可尝试使用以下备用网址:
①https://wxipo1.csc108.com:8443/investor/login
②https://wxipo2.csc108.com:8443/investor/login
③https://wxipo3.csc108.com:8443/investor/login
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86451547、010-86451548,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投资者信息录入”,选择“晶科科技”项目,进入投资者基本信息报备页面,按照页面下方备注的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空白处请填写“无”。《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成后打印并签章后扫描;
第三步:下载后续相关文件打印并填写完整后签章,连同打印并签章后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第四步:完成全部信息录入及材料上传后,保存并点击“确认提交”,弹出“材料提交成功并退出”对话框后,系统递交工作完成。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在2020年4月24日(T-5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具体提交方式如下: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询价资格申请材料模板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csc108.com)下载,下载路径为“走进中信建投-业务介绍-投资银行业务-资本市场部项目公告”。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Excel格式)和签署后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上述文件扫描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ECM@CSC.COM.CN。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接收承诺函的确认电话为:010-86451547、010-86451548。投资者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及相关材料时,请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名称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晶科科技;
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晶科科技。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0年4月2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4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3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4月2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3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4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2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2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2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594,592,922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非限售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21.50%。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5月6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5月6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5月6日(T日)9:30-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5月6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超过178,000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4月29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5月6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5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5月6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5月7日(T+1日)在《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已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中进行分类配售,配售原则如下: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社保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配售;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配售;如初步询价时由于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过少,导致其获配比例高于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缩减配售给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股票数量(缩减后的股票数量占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可能低于20%),直至其获配比例不高于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第三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公募养老社保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公募养老社保类,则分配给年金保险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年金保险类,则分配给第三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5月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0年5月8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5月12日(T+4日)刊登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5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0年5月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6451547、010-86451548
传真:010-85130542
发行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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