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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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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53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78,737,233.24元(本金174,540,369.26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事项所形成的负债已经在报表范围内,且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已经正常计提,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0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0),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青岛中天、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提供连带担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9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4,540,369.26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10月22日利息为37,141.83元、罚息为3,228,179.29元、复利为636.59元,合计3,265,957.71元;2018年10月23日后的罚息以174,540,369.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10月23日后的复利以37,141.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陈方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陈方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权向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906.27元,由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陈方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事项所形成的负债已经在报表范围内,且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已经正常计提,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 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