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4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4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总数461,985,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47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股份总数7,09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57,442,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18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总数2,548,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43,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9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总数4,543,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96%。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1,985,909。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孙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孙毅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余永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68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88,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8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余永清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潘承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潘承东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房振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房振武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郑怀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郑怀勇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陈学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陈学新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1,985,909。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何大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756,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86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何大安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张陶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75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86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张陶勇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黄纪法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75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86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黄纪法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选举宋深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75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86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宋深海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1,985,909。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黄俊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黄俊女士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江成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75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861,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江成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10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0人,公司全部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议由全体董事推选董事余永清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孙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余永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成如下:

战略决策委员会:同意选举孙毅先生、何大安先生、余永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中,孙毅先生担任召集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审计委员会:同意选举张陶勇先生、潘承东先生、黄纪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张陶勇先生担任召集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选举黄纪法先生、孙毅先生、张陶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黄纪法先生担任召集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提名委员会:同意选举何大安先生、孙毅先生、宋深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何大安先生担任召集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同意聘任潘承东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就聘任公司总裁之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房振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就聘任董事会秘书之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余永清先生、房振武先生、郑怀勇先生、喻杰先生、赵志强先生、夏昀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李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之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黄俊女士为公司内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七、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王芳东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审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八、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全体监事推选监事黄俊女士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黄俊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黄俊女士简历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审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二、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7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审

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顺利完成了换届选举。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等议案。现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见附件)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非独立董事:孙毅先生(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副董事长)、潘承东先生、房振武先生、郑怀勇先生、陈学新先生

独立董事:何大安先生、张陶勇先生、黄纪法先生、宋深海先生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战略决策委员会:孙毅先生(召集人)、何大安先生、余永清先生

审计委员会:张陶勇先生(召集人)、潘承东先生、黄纪法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黄纪法先生(召集人)、孙毅先生、张陶勇先生

提名委员会:何大安先生(召集人)、孙毅先生、宋深海先生

上述委员任期三年,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非职工代表监事:黄俊女士(监事会主席)、江成

职工代表监事:徐晨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总裁:潘承东先生

副总裁:余永清先生、房振武先生、郑怀勇先生、喻杰先生、赵志强先生、夏昀先生

董事会秘书:房振武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财务总监:李娟女士

内审负责人:黄俊女士

证券事务代表:王芳东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内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董事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慧中先生、王宝庆先生、谢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对李慧中先生、王宝庆先生、谢峰先生在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个人简历

1、孙毅先生,196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桐庐浙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桐庐浙富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桐庐浙富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桐庐浙富大厦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截至目前,孙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24,015,6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43%),间接持有公司20,287,7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合计持有公司444,303,4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45%),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余永清先生,196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曾任职于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从事机组设计;1997年起从事机组等设备的市场营销,主要业绩有辽宁双岭、湖南碗米坡、广西长洲等项目;2005年加盟本公司负责市场营销工作。

截至目前,余永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446,056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潘承东先生,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浙江雨能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浙富中小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富安水力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技术员、设计室副主任、主任、副总工、厂长助理,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厂长、党委委员兼富春江富士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工委书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截至目前,潘承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房振武先生,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历任浙江水利水电学校财会与计算机专业部主任、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本公司财务总监。房振武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房振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822,262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5、郑怀勇先生,197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雨能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监事。历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职于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水试室、市场部;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市场部、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

截至目前,郑怀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822,436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6、陈学新先生,196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现任本公司董事,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截至目前,陈学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7、何大安先生,195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工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工商大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何大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何大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8、张陶勇先生,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兼任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陶勇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张陶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9、黄纪法先生,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本硕就读于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工行浙江省分行科员、副科长;桐乡市支行副行长,嘉兴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浙江省分行投行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兼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工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董事、副行长兼董秘;工银国际融通资本联席总裁、董事总经理。现任鋆昊资本总裁、董事总经理。在企业融资、项目投资、财务管理等领域拥有丰富理论造诣与实践经验。黄纪法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黄纪法先生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黄纪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0、宋深海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现任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兼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兼职教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宋深海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宋深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1、黄俊女士,196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本公司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

截至目前,黄俊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360,000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2、江成先生,198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技师。现任本公司监事,杭州浙富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历任公司市场部市场经理。

截至目前,江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3、徐晨先生,196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技师。现任本公司监事。2010年12月至2015年3月就职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任结构工厂副厂长,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就职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任高级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生产部高级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结构工厂副厂长。2011年2月至2013年10月兼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2017年至今兼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截至目前,徐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4、喻杰先生,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管理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正高级工程师,成都市特聘专家,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历任上海先锋电机厂副厂长、常务副厂长;上海市政府核电办公室主任助理兼处长、上海核电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其组织研制生产的“秦山二期反应堆控制棒驱动机构”获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上海市优秀产品奖,并随“秦山600MWe核电站设计与建造”项目获得2004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其组织研制的高温气冷堆控制棒驱动机构随“10兆瓦高温气冷实验堆”项目获得2006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其组织研制生产的多项新型反应堆控制棒驱动机构均为国内首创。

截至目前,喻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5、赵志强先生,196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杭州浙富深蓝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本公司董事,富春江富士电机有限公司技术管理科科长,总经理工作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截至目前,赵志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305,786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6、夏昀先生,196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现任公司副总裁。历任中国水利水电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团委副书记(主持)、人事管理部主任、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上席部长。曾荣获“浙江省电力系统岗位模范青年”、“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称号。

截至目前,夏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7、李娟女士,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曾任职于浙江天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截至目前,李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22,372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8、王芳东女士,199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财务与金融硕士学历。曾任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总监助理、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王芳东女士于2017年6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王芳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王芳东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对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的要求。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查潘承东先生、余永清先生、房振武先生、郑怀勇先生、喻杰先生、赵志强先生、夏昀先生、李娟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7)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须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品德,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4、我们同意聘任潘承东先生为公司总裁,余永清先生、郑怀勇先生、喻杰先生、赵志强先生、夏昀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房振武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20年4月23日下午召开的浙富控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现场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浙富控股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浙富控股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浙富控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富控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浙富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关于出席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461,985,90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3.3477%。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 457,442,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3.118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4,543,04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2296% 。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相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孙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1.1.2选举余永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68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8,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87%。

1.1.3 选举潘承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1.1.4 选举房振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1.1.5 选举郑怀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1.1.6 选举陈学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1.2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何大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756,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37%。

1.2.2 选举张陶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75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3%。

1.2.3 选举黄纪法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75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3%。

1.2.4 选举宋深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75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1,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3%。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黄俊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67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2%。

2.2 选举江成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1,75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1,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述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且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2020年4月23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清旺

经办律师:吴清旺

经办律师:孙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