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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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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2020-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93,246.2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为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诉,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公司已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2019年以前计提减值17,827.93万元,2019年计提减值5,720.43万元,冲回(转销)减值3,258.78万元,减少2019年净利润约1,846.24万元。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以及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本金人民币93,246.29万元。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9月21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29、临2019-57)),未纳入本次累计计算范围。其中,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33,338.87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2,290.34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7日,公司与厦门旭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旭熙”)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厦门旭熙向公司出质27,777,778股当代东方(证券代码000673)股票,公司向其融出资金17,222万元。因厦门旭熙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公司清偿融资本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处置其部分质押股票实现质权,厦门旭熙至今仍欠付公司本金12,290.34万元。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厦门旭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公司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旭熙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2,290.3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2)确认公司对厦门旭熙质押的4,062,278股当代东方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王春芳、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厦门旭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本案。

(二)公司诉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1,048.53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聚盈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产品委托人指令于2016年6月3日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到嘉兴辰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汇”)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6月20日,老虎汇触发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嘉兴辰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老虎汇发出函件要求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但老虎汇未履行差额补足的义务,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老虎汇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鉴于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未能及时维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代“太平洋聚盈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委托人指令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19年9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嘉兴辰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差额补足价款11,048.53万元(暂算至2019年8月31日)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目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三)公司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6东旭光电MTN001A”中期票据面值10,000万元,并依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行使回售选择权。因被告未履行偿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20年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6东旭光电MTN001A”中期票据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除上述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外,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59,907.42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宋雪云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因被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雪云向公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9,586.6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宋雪云用于质押的31,210,000股鹏起科技(*ST鹏起)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执3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8月,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执3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履行协助司法执行义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卖出宋雪云持有的*ST鹏起股票15,606,172股。

2. 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执3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宋雪云名下持有的*ST鹏起股票15,603,828股,已在阿里巴巴淘宝平台公开拍卖,公司以17,694,741.00元成交价竞得该资产,冲抵相应金额的债权。因被执行人宋雪云、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二)公司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发行的“16华泰01”公司债券面值6,474.80万元、“16华泰02”公司债券面值8,000万元。因华泰汽车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公司于2019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16华泰01”债券本金6,474.80万元;“16华泰02”债券本金8,000万元;(2)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16华泰01”债券期内利息60.0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16华泰02”债券期内利息415.8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之保险费;(4)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对上述应付款项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在20,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应付款项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 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执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1)冻结、划拨华泰汽车、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以下统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46.16万元;(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分别以本金6,474.80万元、8,000万元和相应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6.18%的标准计算);(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分别以6,474.80万元、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计算);(4)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在20,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责任;(5)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6)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公司申请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等证券合同纠纷仲裁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公司债券面值10,000.00万元,因刚泰控股未能履行债券延期兑付协议按约定归还本息,构成违约;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偿还提供担保,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7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2514号《裁决书》,裁决刚泰控股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等;公司有权就被申请人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担保人就刚泰控股的应付款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就前述裁决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0)沪74执197号《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为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诉,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公司已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2019年以前计提减值17,827.93万元,2019年计提减值5,720.43万元,冲回(转销)减值3,258.78万元,减少2019年净利润约1,846.24万元。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一、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59,907.42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二、此前披露的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20-13 债券代码:145001 债券简称:16太证C1 债券代码:145483 债券简称:17太证C2 债券代码:145552 债券简称:17太证C3 债券代码:145623 债券简称:17太证C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 11,000 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及收益类型:安信证券国投泰康信托涌泓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上均为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短期

●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2、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3、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自上一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4、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国投泰康信托涌泓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托管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4)信托单位最低认购/ 申购/ 追加申购金额:1. 合格投资者为自然人,初次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后续继续追加申购的,在满足“届时该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300 万份”的前提下,可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继续追加申购;2. 合格投资者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初次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后续继续追加申购的,在满足“届时该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100 万份”的前提下,可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继续追加申购;3. 特定受益权委托人申购总金额为 100 万元。不符合上述认购金额要求的认购/申购/追加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6)开放募集期: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受托人拟指定每周四为国投泰康信托涌泓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2开放日(开放日为 T 日,下同,遇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每个开放日前 T-10 日至 T-1 日(15:00 以前)之间为开放募集期。

(7)投资单元和投资期限:1. 投资单元是指:在信托计划募集期或每个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委托人在相同时段参与的投资期限相同的份额视为一个投资单元。2. 投资期限:指每个投资单元的投资期限,分别为 28 天、63 天、91 天、182 天,或者与特定投资者约定的固定期限;每个受益人持有的各投资单元的投资期限以其签署的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业务申请表》约定的期限为准。各投资单元在投资期限内封闭运作,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款、赎回申请。

(8)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各投资单元的业绩比较基准,以投资人参与前签署的《信托业务申请书》中约定的投资期限及所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发行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和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9)资金运用方式:1. 管理及运用本信托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非因受托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受托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要求或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进行调整)。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管理运用方向进行运用。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跟踪管理。信托财产由受托人集合运用,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合同第 4.1 条规定的信托财产专户)。2. 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范围、配臵比例及投资限制(1)投资范围a)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b) 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各种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可交换债券、各类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化产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专项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等)等;c) 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货币市场工具和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为主要投资方向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允许、监管部门允许许可的投资标的;d) 本信托计划应当按照固定收益的类型进行投资,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擅自改变产品类型;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经受益人书面同意。e) 除上述投资外,受托人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委托人交付的部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2)投资限制a) 从事权证等较高风险投资;b)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 利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受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e)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f)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 投资权限受托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委托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干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决策,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4. 投资策略a) 利用资本市场多种金融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b) 本信托计划不设预警线和平仓线。c)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实行保管制,由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进行保管。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保管银行的具体职责以《国投泰康信托涌泓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的内容为准。d) 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财产,如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财产交由保管银行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元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251,077,703.57元、交易性金融资产443,385,822.00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110,0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43.81%,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案例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 元

特此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4月25日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20-026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2020-025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6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1.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6月9日 下午14点00分

2.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1.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9日

至2020年6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未征集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二)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三)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4,6-15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5已经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8、9、10、11、12、14;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2、6、7、8、9、10、11、12、13、14、15,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13、15,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无,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无 。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交集团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6月8日(星期一)在办公时间(上午 8:30-11:30,下午 1:30-4:30),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0年6月8日)。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办理登记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席登记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席登记时,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席登记时,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股东出席会议时需携带上述登记文件或有效副本或有效复印件,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备验证。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 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 编: 100088

联系人: 赵阳、从宁

电话: 010-82016562

传真: 010-82016524

(二)本次股东大会时间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6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6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2020-024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公布如下,供各位投资者参阅。

一、主要经营情况

2020年1-3月,公司新签合同金额为2,274.98亿元,同比增长11.89%。其中:基建建设业务、基建设计业务、疏浚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签订合同金额为1,981.42亿元、51.57亿元、228.70亿元和13.29亿元。

各业务来自于海外地区的新签合同额为521.22亿元(约折合75.63亿美元),同比下降4.43%,约占公司新签合同额的23%。其中:基建建设业务为512.67亿元(约折合74.39亿美元)。

各业务境内以PPP投资类项目形式确认的合同额为167.72亿元(其中:参股项目按照股权比例确认的合同额为14.23亿元),同比增长1.08%,约占公司新签合同额的7%。上述投资类项目涉及的总投资概算为274.09亿元,公司在设计与施工环节中预计可以承接的建安合同额为126.83亿元。

2020年第一季度新签合同额情况

单位:亿元

二、主要签约合同

公司2020年1-3月份签约的主要合同,指单项合同金额占该季度所属业务板块或项目类型合同金额的10%以上,且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单位:亿元

三、已签约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本公司目前无已签约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

公司上述经营指标和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参考。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