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06版)
● 被担保人名称: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林洋”)、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林洋”)
● 担保金额:5,000万美元和20,000万元人民币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新加坡林洋5,500万美元(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 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战略定位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担保(美元按照汇率7.0折算)。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及三家下属公司新加坡林洋、林洋光伏、上海林洋拟共同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其中林洋新加坡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1,500万美元,林洋光伏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上海林洋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3,000万美元。公司对上述三家下属公司就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公司及下属公司林洋光伏拟共同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期限为一年。公司与林洋光伏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连带担保人: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11,700,001美元
经营范围: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系统中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2、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3、连带担保人: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5042室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研发;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通讯设备、电缆、电力设备、安防设备、LED、照明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光伏、风力发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照明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转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公司拟为上述下属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5.5亿元,在该额度内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具体合同约定。在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融资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5.66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65%,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3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合格的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金额: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在该额度内由公司循环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1、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及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3、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投资,在该额度内由公司循环滚动使用。
4、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可投资于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5、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
6、实施方式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与上述授权相关的委托理财合同。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控制风险,委托理财的资金可投资于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预计购买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受托方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合格的金融机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属于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上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产品,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属于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同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已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3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
● 委托理财金额:公司拟使用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该额度内由公司循环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保本型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三)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为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与上述授权相关的委托理财合同。
(二)委托理财的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该额度内由公司循环滚动使用。
(四)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预计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商业银行。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七)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低,安全性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2、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理财产品台账,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11.05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3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截止2016年4月28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135MW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20MW项目变更为泗洪县天岗湖乡36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议案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30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2,532,352,580.54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55,075,791.13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3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旋等7人因离职或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6.79亿元,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未成就,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合计8,792,000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16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7年2月20日,公司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8元/股。
7、2018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3人,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0,000股等相关事项。
8、2018年2月8日,公司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9、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第二期激励计划的5名激励对象,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5,400股等相关事项。
10、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议案》,同意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锁条件的21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6,333,600股。2018年4月23日,上述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1、2018年6月30日,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共计285,400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7月2日予以注销,公司发布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2)。
12、2019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11人,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48,000股等相关事项。
13、2019年4月11日,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共计44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4月11日予以注销,公司发布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30)。
14、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221,000股等相关事项。
15、2019年6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包含因身故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80,000股,因离职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452,000股,因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6,769,000股,合计注销限制性股票7,301,000股,并于2019年7月1日完成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王旋等7人因离职或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及《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额度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公司层面考核内容:在锁定期内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示:
■
上表中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6.79亿元,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未成就,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8,792,000股,其中因离职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202,000股;因退休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64,000股;因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8,526,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757,672,023股变更为1,748,880,023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5元(含税),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
注:回购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本次回购注销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三、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公司会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
注:由于公司可转换债券处于转股期内,本次变动前的股本数据为截至2020年3月末的数据。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监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旋等7人因离职或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2019年度公司层面考核结果未能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故公司将合计8,792,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王旋等7人因离职或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2019年度公司层面考核结果未能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故公司将合计8,792,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8,792,000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国浩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以及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3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16名、注册会计师2266名、从业人员总数9325名,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2019年,立信新增注册会计师414人,减少注册会计师387人。
3、业务规模
立信2018年度业务收入37.22亿元,2018年12月31日净资产1.58亿元。2018年度立信共为569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收费总额为7.06亿元。所审计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365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4家)、批发和零售业(20家)、房地产业(20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7家),资产均值为156.4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18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1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2017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2018年3次,2019年0次;2017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3次,2018年5次,2019年9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姓名:严劼
■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姓名:张涛
■
(3)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姓名:杨志平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立信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90万元,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70万元。在参考2018年度收费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立信为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5万元,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60万元。2020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将以2019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公司年报审计合并报表范围、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以及投入的工作量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和规范。续聘立信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和内控制度的健全,也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18年5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新增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3,105股,故公司总股本由1,757,668,918元增加至1,757,672,023元,因此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1,757,672,023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下转20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