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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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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8版)

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5、信息披露

若公司在投资目的、投资品种、投资期限、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均符合本公告内容,则公司将不再单独披露购买具体理财产品的公告(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除外)。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措施情况

(一)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规划和调整银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产品的购买。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将根据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选择合适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2、公司相关部门建立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台账,根据自有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跟踪分析收益,及时发现评估可能存在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对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下同)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批准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2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354.51万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5,399,741股的0.55%;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总数由1,298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激励计划向531名激励对象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3.50万股,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的预留限制股票授予事项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激励计划向89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万股,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54.5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事项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锁期、解锁时间和可解锁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截至目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12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注: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股份人数为531人,截至2020年4月23日,39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按照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股份全部回购注销,本次实际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92人,涉及解锁限制性股票为354.51万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计划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492人,可申请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5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45,399,741股的0.55%。

注:上述公司董事、高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解除限售后将按照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锁。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度已实现业绩情况及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逐项核查后一致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合计354.51万股首次授予股份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9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为354.51万股相关解锁事宜。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名单、解锁数量等情况进行核查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它条件均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解锁的相关规定,49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49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共计354.51万股相关解锁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总数由1,298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激励计划向531名激励对象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3.50万股,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的预留限制股票授予事项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激励计划向89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万股,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54.5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事项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9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09,000股,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总数的比例为1.55%,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3%。

(四)回购价格

(1)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9年3月19日,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3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1。

P1=P0﹣V=3.4-0.15=3.25(元/股)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1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截至目前,暂不需进行回购价格调整,拟回购价格为6.26元/股。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105.55万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注:2020年3月2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万股。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计算预计股本变动时未考虑因此带来的影响。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马兰英等9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0.9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减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3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减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受让公司全资子公司捷顺金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金科”)持有深圳市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通”)的100%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同意公司对捷顺金科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减资事项在本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减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一)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基于公司战略布局需要,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管理效率,公司拟受让公司全资子公司捷顺金科持有捷顺通的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捷顺金科和捷顺通均为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股权架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子公司减资事项

基于捷顺金科的业务发展定位的变化,公司拟对捷顺金科进行减资人民币6,000元,减资完成后,捷顺金科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1亿元减至人民币5,000元,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权转让及减资主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捷顺金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捷顺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一)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本公司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交易双方将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捷顺金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深圳市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2、本次股权转让采用平价转让方式进行,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为对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0万元。

3、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本次股权转让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是公司基于整合内部业务、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益,助力公司战略的落地。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减资事项

(一)本次减资前后捷顺金科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二)本次减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捷顺金科的业务定位变化,公司本次对捷顺金科进行减资,将有利于公司优化业务布局,完善治理结构。

本次减资事项不会改变捷顺金科的股权结构,减资完成后,捷顺金科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基于公司战略布局需要,实现资源有效拉通、整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上海捷羿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羿”)共同设立城市停车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停车公司”),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4,400万元,持有城市停车公司的88%股权(含员工持股平台预留股份8%),上海捷羿以“技术+货币”方式出资折合人民币600万元,持有城市停车公司12%股权。城市停车公司设立完成之后,其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事项,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设立城市停车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暂拟为“城市停车公司”,以工商核定为准

拟设地址:深圳市福田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捷顺科技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上海捷羿本次投资的货币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以“货币+技术”形式出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

拟经营范围:智慧城市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慧交通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智慧交通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区块链技术开发和应用相关;智能化设备(不含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的销售、上门安装、上门维修;计算机、电子产品及各类信息系统及辅助设备的软硬件设计、开发、咨询、销售、上门维修;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上门维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通讯系统设备(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电子产品的销售、上门安装、调试;从事广告业务;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

上述拟设立城市停车公司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上海捷羿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对外投资目的、存在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设立城市停车公司系公司开展城市停车业务主体,旨在构建完整的组织能力,做实做大城市停车业务,打造捷顺(2G)业务独立品牌价值。同时,公司城市停车业务的独立运作,有效整合资源,引入战略投资人,将加快城市停车业务的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2、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拟设立子公司,虽然是依循公司战略做出决策,但在经营过程中仍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依托前期积累的管理经验,提升对外投资、管理运营的监督与控制,稳步推动新设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若有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投资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企业效益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方向,有利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概况

2020年4月23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参股公司惠州交投惠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停车”)基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公司拟为惠停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期限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该额度内的担保事宜,在该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担保事项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本次授权期限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鉴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副总经理何军先生担任惠停车董事,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王恒波先生担任惠停车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且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6条,此次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交投惠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N1B077

3、成立日期:2019年08月26日

4、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西路53号

5、法定代表人:陈华新

6、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7、经营范围:停车场、停车泊位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互联网信息咨询;广告经营。

8、股权结构:

8、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惠停车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893.32万元,负债为41.88万元,净资产为2851.44万元。2019年净利润为-148.56万元。2019年度尚处于建设期,无主营业务收入。截止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795.27万元,负债为27.04万元,净资产为2768.22万元。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0.00万元,净利润为-84.62万元。

9、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副总经理何军先生担任惠停车董事,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王恒波先生担任惠停车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

(2)惠停车与其控股股东惠州交投惠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关系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捷顺科技为惠停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内容以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本事项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签署具体的担保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四、本次担保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说明

捷顺科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作为社会资本、技术运营关联方参与到惠州城市停车平台建设及运营,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根据项目招标的要求,捷顺作为中标单位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惠停车项目投建所需的资金,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履行股东义务,因此本次担保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不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五、本次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

鉴于目前惠停车业务拓展及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在对惠停车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资信状况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公司拟对惠停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其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向惠停车派驻了城市停车业务领域商务管理、技术运营人员主导惠州城市停车业务拓展及运营,且惠停车拥有惠州国资背景的背书,本次关联担保的风险可控,稳定的现金流将持续为公司投资创造收益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如惠停车到期不能偿还前述款项,公司因连带担保责任存在承担担保损失的风险。

六、本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年初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本次公告的担保的之外,公司与惠停车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如下:

2019年11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基于日常经营性业务来往需要,同意新增2019年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惠停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505.25万元。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万元(不含本次拟对惠停车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0.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董事会意见

经谨慎研究评估,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惠停车为公司拓展城市级智慧停车业务重要的参股公司,本次担保主要系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且惠停车控股股东具有国资背景,业务运行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惠停车主要管理及运营人员由公司直接委派,管理及运营风险可控。此次关联担保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惠停车未提供反担保,但董事会认为此次为惠停车供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为参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公司履行合作约定的股东义务,能有效解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问题,支持其业务持续落地。此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系公司直接委派,已建立相关内控及风控制度,经营风险可控,且参股公司所从事行业前景良好,拥有国资股东的背书,项目盈利能力佳、偿债能力和风险可控。经谨慎研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的风险可控,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公司履行合作约定的股东义务,能有效解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问题,支持其业务持续落地。此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系公司直接委派,已建立相关内控及风控制度,经营风险可控,且参股公司所从事行业前景良好,拥有国资股东的背书,项目盈利能力佳、偿债能力和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时也提醒上市公司,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加强与银行方面的联系,密切关注惠停车贷款的还款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系为支持其业务的可持续开展,公司审议本次担保事项审批及决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担保的风险可控,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09: 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15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述职。

特别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议案9、10为特别表决议案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以上议案4、6、7、8、9、10、1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议案编码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5月18日8:3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0年5月18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049

传真:0755-83112306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唐琨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邮政编码:518049

2、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9”。投票简称为“捷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二〇年___月___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9年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2019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0年5月8日下午15:00-17:00在“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小程序上举办2019年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小程序参与互动交流。

参与方式一: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

参与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小程序,即可参与交流。

参会人员: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财务负责人刘翠英女士,董事会秘书王恒波先生,独立董事张建军先生,保荐代表人花少军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何军先生出具的《减持股份告知函》,上述公司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将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万股,占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645,399,741股的0.0465%(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主体何军先生系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其本次拟实施减持计划完全系个人财务的安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操作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上述人员出具的《减持股份告知函》,现将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时间: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3、减持价格: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股份来源、减持方式、拟减持数量上限及比例:

5、若本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承诺履行情况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军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何军先生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何军先生签署的《减持股份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