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0-028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洲大道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毅先生召集并主持,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办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4月24日为授予日,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52.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88元/股。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公告》。
2.《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高毅先生提名,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田维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相关公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0-029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洲大道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斌先生召集并主持,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办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4月24日为授予日,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52.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88元/股。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公告》。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0-030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2020年4月24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52.85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48.88元/股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办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4月24日为授予日,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52.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8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5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
4、2019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并确定以2019年6月18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9月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额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导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额从217.05万股调整为211.65万股,根据相关规则要求,董事会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由54.25万股调整为52.85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由271.30万股调整为264.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9年7月3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12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211.6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7、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的全部股份与部分业绩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份进行回购并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4月24日为授予日,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52.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88元/股,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期:2020年4月24日
2、授予数量:52.85万股
3、授予人数:54人
4、授予价格:48.88元/股
本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
8、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意情形:
a、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分类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见下表:
■
若个人绩效考核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若个人绩效考核未达解除限售条件,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对象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以2020年4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52.85万限制性股票。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激励不包含公司董事,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4月24日,授予日收盘价格为97.60元/股。基于授予日收盘价格进行测算,公司本次授予的52.85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1,931.14万元(税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本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4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以2020年4月24日为授予日,以48.88元/股的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52.8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益丰药房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目前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条件、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日的确定以及行权安排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 2020-031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裁高毅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田维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田维先生为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田维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田维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田维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及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聘任田维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经审查其个人的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认为其具备了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田维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田维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件:田维先生简历
田维,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3725011982********,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5年7月至2014年,历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OTC代表、预算会计、OTC终端经理、东阿阿胶商务部商务管理经理、东阿阿胶湖南省区新农合经理、粤西、东莞办事处经理、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4年任东阿阿胶华南大区总经理、2015年4月任东阿阿胶华南大区兼华东大区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东阿阿胶助理总裁。现任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8 证券简称:曲美家居 公告编号:2020-040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通过。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文件后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818 证券简称:曲美家居 公告编号:2020-041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瑞海、赵瑞宾合计持有公司268,159,8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的54.87%。赵瑞海、赵瑞宾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办理质押232,294,1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4%,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86.63%。
一、本次股份质押展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赵瑞海、赵瑞宾先生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赵瑞杰先生办理部分股份质押式回购展期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展期基本情况
■
2、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赵瑞海、赵瑞宾未来半年内及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如下
■
2、赵瑞海、赵瑞宾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包括薪资奖金所得、股票红利、其他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还款等。
3、赵瑞海、赵瑞宾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赵瑞海、赵瑞宾先生的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赵瑞海、赵瑞宾不存在对公司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6、控股股东资信情况
■
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定期报告。
(1)赵瑞海、赵瑞宾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赵瑞海、赵瑞宾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风险控制能力。
7、赵瑞海、赵瑞宾2018年度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款系用于借予上市公司支付要约收购EkornesAS对价。经公司2018年5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年6月4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接受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金使用保障程度、提高重大资产重组效率,同意公司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瑞海、赵瑞宾及股东赵瑞杰提供的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费用率根据股东的实际筹集成本确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计算利息。截至目前,赵瑞海、赵瑞宾通过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14,488.26万元。
8、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赵瑞海先生、赵瑞宾先生所持股份不存在强制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因执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造成。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2019年9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庞大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 年9 月6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2019年11月20日,经协商,签署了《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宜之投资协议》,确定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本次庞大集团重整的重整投资人。(详见公司于2019 年11月21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
2019年12月9日,庞大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2019 年12 月11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
同日,法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庞大集团现有总股本653,847.84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64159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368,874.67万股股票,转增后庞大集团总股本将由653,847.84万股增至1,022,722.50万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约298,874.67万股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其中64,919.94万股公司股票已完成划转(详见公司于2020 年3 月2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近日,根据庞大集团管理人的申请,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了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中登公司协助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用于清偿债务的298,874.67 万股中的51,172.85万股公司股票扣划至部分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中。目前,已完成股权登记事项。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庞大集团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动。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案文件
1、(2019)冀02破2号之二十九《唐山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0-026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3,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 委托理财期限:91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0年3月27日,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及证券公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资金可在12个月内循环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流动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1、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者选择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风险小,处于公司风险可承受和控制范围之内,确保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对理财产品的收益及风险进行评估,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审计与监督,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所募集资金本金部分按照存款管理,并以该存款收益部分与交易对手叙作和USD-3MLibor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对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投资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谨慎进行投资决策。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银行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交易对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16.SH)是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6,628.16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54.13%。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购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保证收益的低风险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公高科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0-017)。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元
■
特此公告。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行拟采取由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
● 邮政集团拟以不少于5,000万元增持本行股份。
● 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
●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本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
● 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 2019年12月9日,本行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公告》,本行控股股东邮政集团计划自2019年12月10日起十二个月内择机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25亿元。该增持计划为邮政集团自愿增持计划,完成时限尚未结束。自愿增持计划与本次稳定股价增持计划的性质、金额下限、实施期限等均有区别,自愿增持计划不代替本次稳定股价增持计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行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在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行及相关主体等将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3日,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格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75元,触发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二、本行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本行将采取控股股东邮政集团增持股票的措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由邮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行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截至2020年4月23日,邮政集团持有本行A股56,463,933,827股,占本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64.92%。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邮政集团本次增持系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对本行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旨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本行A股股份。
3、本次拟增持金额:本次拟增持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邮政集团将根据本行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起六个月内。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终止实施稳定本行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行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2019年12月9日,本行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公告》,本行控股股东邮政集团计划自2019年12月10日起十二个月内择机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25亿元。该增持计划为邮政集团自愿增持计划,完成时限尚未结束。自愿增持计划与本次稳定股价增持计划的性质、金额下限、实施期限等均有区别,自愿增持计划不代替本次稳定股价增持计划。
(二)邮政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邮政集团所增持本行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2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公告
证券代码:603860 证券简称:中公高科 公告编号:2020-024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