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启幕 重新明确定位完善基础制度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放
以试点注册制为核心内容的创业板改革来了!
昨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下称“总体方案”),稍晚时候,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相关的四项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同步就八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市场期盼已久的创业板改革正式落地。此次创业板改革在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同时推出了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
根据证监会官网昨日晚间发布的信息,改革后的创业板重新明确了板块定位,即: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基于这一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的特点,此次创业板改革优化了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赴创业板上市,同时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新开户投资者则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在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参照科创板的做法,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证监会对深交所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据悉,自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证监会不再受理创业板IPO申请;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除试点注册制外,本次创业板改革还对一系列基础性制度作出了完善。包括:建立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不再对新股发行定价设置任何行政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完善退市制度,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并对创业板存量公司退市设置一定过渡期。
证监会自昨日起征求意见的相关规章,包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这四部规章草案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作了规范和完善。下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