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7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1、如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2、其他类型的配售对象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文件:
(1)登录网址http://www.citics.com/ipo/login/,选择“进入机构/个人报备”,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在2020年4月28日(T-6日)下午17:00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中天精装”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并请真实完整填写关联方信息(请仔细阅读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填写说明,如投资者未能按照填写说明的有关要求申报关联方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其认定为未提交材料);
(3)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点击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以上填报的信息自动生成pdf格式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点击“完成提交”。
机构投资者:请上传《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个人投资者:请上传《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20年4月29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年4月30日(T-4日)及2020年5月6日(T-3日)0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00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的申报在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4月29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配售对象,以及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发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超过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或者经核查不符合的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的;
(8)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6、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可比公司、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0年5月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T日)的0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5月11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0年5月13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T日)的0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5月1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5月7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5月1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0年5月11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0年5月13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5月1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20年5月12日(T+1日)在《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年5月13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5月13日(T+2日)0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5月1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或认购不足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0年5月13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5月15日(T+4日)刊登的《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如缴款结束之后决定中止发行,将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在缴款截止日的次日将投资者缴纳的款项按原路径退回。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荣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
联系人:毛爱军、宋俊
联系电话:0755-8347 666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咨询电话:010-6083 3640
发行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公司股票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其中,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条件。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相关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公司回购股份
1)在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进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或增持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
4)公司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在达到股价稳定措施停止条件前,还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5)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权暂扣归属于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权扣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总额,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股价稳定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对《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1)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本公司上市首日至有权主管机构认定上述相关违法事实日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如《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下称《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事项实质性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事项实质性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及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现时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确认现时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现时除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外,本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除非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所必须,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3、对于确实无法规避或确有合理理由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在可比情况下应参照发行人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4、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本人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确认现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除非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所必须,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3、对于确实无法规避或确有合理理由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在可比情况下应参照发行人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4、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本公司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实际控制人乔荣健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八)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之信息披露事项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如下:“本公司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本次发行过程中,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本所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如因本所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定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1)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266367_A01号)。
(2)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1号)。
(3)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2号)。
(4)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3号)。
(5)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4号)。”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19年1月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加强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召开2019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有关股利分配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必须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可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体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必须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董事会未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无法确定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更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未来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明确公司未来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本公司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含发行当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公司综合考虑总体发展目标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从制度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且公司净利润水平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较上一年度出现下滑,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完善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情况如下:
1、坚持公司发展战略,完善业务布局
公司将坚持发展战略,完善业务布局,在依托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坚持以批量精装修的设计与施工业务为核心方向,以跨区域产业布局和信息化建设为争取更大市场份额和长期发展的支撑,建设主业突出、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服务全面、机制灵活、具有强大市场影响力的建筑装饰企业,努力使公司成为我国批量精装修行业的领跑者。
2、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管理架构、调整公司机构设置和管理流程、提高职能部门的运转效率;实施以产业化为驱动的技术研发管理体制,促进技术与市场的结合。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采购成本优势和工程管理能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确保公司毛利率及回款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条件成熟时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同时制定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股东回报合理规划,重视优化利润分配机制并提高现金分红水平,进一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下转19版)
(上接17版)
(上接1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