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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年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6.2.14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本公司在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时,根据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获得的相对受益情况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6.2.15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本公司还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制度(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计划。本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年金计划缴费,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或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6.2.16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1、 手续费收入及佣金收入
(1)信托管理费收入
于信托合同到期,与委托人结算时,按信托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由公司享有的管理费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或合同中规定公司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则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益。
(2)顾问及咨询费收入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2、 利息收入
(1)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按照客户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3)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在相关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收到时,按资金使用时间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6.2.17政府补助
1、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企业取得、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资产。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费用支出或损失。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难以区分的,本公司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公司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主要为税费返还,公司认为该补助属于对过去发生费用的补偿,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之外的补助,因此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确认时点
公司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政府补助。
3、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6.2.18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6.2.19信托赔偿准备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6.2.20 一般风险准备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金融企业应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做为利润分配处理,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6.2.21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4年12月10日颁布的“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5年2月26日颁发的“银监办发【2015】3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一)2015年4月1日前信托公司按上年度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以后年度以上年度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6.2.2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执行上述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
2019年1月1日各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情况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2019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本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3、2019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
6.3或有事项说明
无
6.4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说明
本公司无上述情况。
6.5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5.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5.1.1信用风险资产情况
表6.5.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5.1.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 表6.5.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1.3固有业务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情况
表6.5.1.3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1.4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表6.5.1.4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投资损益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股权投资确认损益并计入披露年度利润表的金额。
6.5.1.5前五名的自营贷款情况
表6.5.1.5
■
6.5.1.6表外业务情况 表6.5.1.6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其他主要反映信托代保管项目。
6.5.1.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表6.5.1.7
■
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均应为损益表中的科目,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为未抵减掉相应支出的全年累计实现收入数。
6.5.2.1.1非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2.1.2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2.2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情况
6.5.2.2.1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1
■
6.5.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非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2
■
6.5.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3
■
6.5.2.3本年度新增的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3
■
6.5.2.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公司根据市场及政策变化情况积极拓展创新业务,2019年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供应链金融总部,公司继续重点推进了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和股权投资等符合监管政策导向的业务,使得公司业务类型更趋多元,降低了单一业务的集中度风险。从创新业务的实际推进情况上看,公司2019年成功落地了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ABN、慈善信托等新型业务。在权益投资方面,公司组织投研团队继续研究市场动向、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探讨和调整证券投资策略,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在创新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注重法律法规要求和监管文件精神,努力创建合规经营和全面风险管理的企业管理文化。
6.5.2.5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无
6.5.2.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本年度公司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12,378.65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未发生对信托产品赔偿的事项。
6.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6.6.1关联交易 表6.6.1
■
6.6.2关联方关系 表6.6.2
■
6.6.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6.3.1固有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情况 表6.6.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6.3.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表6.6.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6.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情况
6.6.3.3.1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6.3.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6.3.3.2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6.3.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6.4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无
6.7会计制度的披露
1、本公司固有业务自2007年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表》有关规定及应用指南中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本公司已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的下列新的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一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2、本公司信托业务自2010年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表》有关规定及应用指南中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7 、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2019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23,786.43万元,计提盈余公积12,378.65万元、信托赔偿准备金12,378.65万元及一般风险准备金363.32万元后,未分配利润156,489.04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100%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9年11月18日,上海银保监局核准朱亚天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2019年12月18日起,杨毅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8.3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方大炭素诉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爱建信托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诉爱建信托等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 8690万元及利息。该诉讼系爱建信托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爱建信托已积极应诉。之后原告方大炭素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建信托的起诉。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共同被告。2017年7月爱建信托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爱建信托在未出资资本金以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随后爱建信托于2017年7月向北京高院递交了上诉状,2018年2月、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7月我司收到北京高院(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9年8月,北京四中院出具(2019)京04执126号裁定书,扣划我司被冻结款人民币存款5600万元、美元存款660万元,另外冻结信托专户资金约3.24亿元。经我司与北京四中院执行局交涉,9月我司收到(2019)京04执126号通知书,确认我司应付款约为1.45亿元,现已履行完毕。冻结的账户均已解冻。
我司注意到审理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当与错误,于2019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力争保护我司的合法权益。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爱建信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最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一、三门峡案件由最高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8.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说明
无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无
8.6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
2019年3月7日,上海银保监局下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的监管意见》(沪银保监发[2019]20号)。收到监管意见后,我司高度重视,逐条对照监管意见及关注重点进行梳理,制定相应的落实方案和计划。我司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如下:通过发布T类账户使用规则、严控T类账户使用,持续做强直销团队、不断提升直销规模及比例,已基本落实“回归信托本源,有效改善流动性风险状况”;通过动态调整风控政策、实行多维度强化矩阵管理,推动存续项目期间管理进一步精细化、专业化,严格执行房地产压力测试、初步规范压力测试工作流程,持续加强业务集中度管理和交易对手管理,已基本落实“强化业务管控,切实防范房地产业务风险”;通过排查梳理事务管理类业务流程及合同、及时整改优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事务管理类业务期间管理及风险处置,明确风险处置原则、最大程度降低我司声誉风险,已落实“依据信托合同,严格履行事务管理类业务的受托责任”;通过持续健全销售合规管理机制、增修订系列销售管理制度,并开展存续项目销售排查、检视问题并即查即改,同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大力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已基本落实“做好销售管理,细致规范销售标准及流程”。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无
8.8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无
9、公司监事会意见
9.1监事会对《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2019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