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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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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6版)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参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其中现场表决2次,通讯表决5次。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详细审阅董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9年1月28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陈林先生辞去公司相关职务等五项议案,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对关于丁华南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王战宏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3月22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等十八项议案,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对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2018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年8月7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五项议案,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对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关于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2019年10月23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三季报等三项议案,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对关于公司2019年三季报、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9年12月13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等三项议案,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对关于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在2019年年度审计中所做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本人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1、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制定了年报审计工作计划。

2、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3、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对公司201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4、对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阅,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审意见后再次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沟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详细审阅董事会会议资料,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表决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运用自身的知识积累,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3、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认真审议,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股东利益。

4、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经营班子的及时沟通。

5、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0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 何雁明

李耀忠

王 凡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1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积极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重大决策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进行了监督,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公司监事会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四次会议,有关会议及决议情况如下:

(一)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

年3月22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9、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决议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26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决议公告刊登于2019年4月2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8月7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决议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四)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决议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决策规范,治理结构持续改善。2019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无违规操作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职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

(三)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相关资产的租赁等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及损害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股票交易的行为。

(六)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发表的意见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019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异议。

2020年,公司监事会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将继续坚决贯彻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恪尽职守,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1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度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董事会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不断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现将公司董事会2019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情况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1亿元,同比下降45.13%。利润总额4249.10万元。出口额4,745万美元,其中,新品实现销售1,299万美元。

截止2019年12月末,公司资产总额16.45亿元,负债总额4.72亿元,资产负债率28.69%。

二、报告期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37项,会议内容涉及利润分配、年度报告、财务决算、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通过公司董事会的充分研讨和审慎决策,确保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全体董事均能够按时出席会议或按规定履行委托手续,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缺席的情况。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选举丁华南董事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议案。会议期间,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了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高了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审议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利润分配预案、财务决算、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报告、内控评价报告、2019年一季报、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等议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报的审计安排,对年报的审计重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督促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对公司年度审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等事项发表了意见。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议案,依据公司制定的有关工资管理规定、公司效益情况对董监高薪酬进行了考核。

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名丁华南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关于聘任王战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三)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019年,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5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实施,切实保护了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权益。

(五)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所有股东能平等地获得信息,并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2019年共计发布各类公告53个。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保持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渠道的畅通。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建立与投资者多层次的沟通交流渠道,不断提升投资者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2019年,由于公司进行了出售房产等专项活动,投资者对公司关注度较高,公司密切关注投资者动向,耐心解答投资者的电话咨询,及时回复投资者互动平台、业绩说明会上的问题。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宁夏证监局的发函,及时按要求回复。

(七)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按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三、2020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0年,公司董事会将深入学习贯彻《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扎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秉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争取较好地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争取实现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董事会将推进以下工作:

1、继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将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董事会会议,确保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加大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与投资者良好互动,提升投资者管理水平。

3、持续提升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做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的持续提升工作,促进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增强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

4、加强培训学习,提升履职能力。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及后续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2020年,董事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业绩。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1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及2019年度经营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于2019年年末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和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82.71万元,增加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82.71万元。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及方法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及方法

报告期末,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为客观反映各类资产价值,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纳入计提减值范围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及方法

报告期末,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按照上述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截止报告期期末,应计提坏账准备 35,976,205.18元。其中:期初已计提坏账准备37,255,708.70元,本期由于外币差异导致坏账准备增加35,950.09元。2019年需转回坏账准备1,315,453.61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期末,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2,830,302.88元。其中:期初已计提 37,757,089.68元,本期因产品出售转销5,415,136.88元,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6,852,671.27元, 2019年需补提存货跌价准备7,341,021.35元。

三、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期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将增加2019年度净利润827,103.53元,占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1%,相应增加公司2019年末所有者权益827,103.53元。

四、董事会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拟转回资产减值准备827,103.53元。本次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由于本次转回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1,161,217.20元)的50%以上,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1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面对钽铌产业格局整合,并购重组加速,竞争加剧订单减少,原料进口通关受阻,环保压力日益增大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坚定发展信念,公司坚持战略引领,抓主业,夯实基础;坚持市场为先,抓销售,拓宽市场;坚持质量优先,抓质量,提升品质;坚持创新驱动,抓技术,促进发展,在全体干部职工拼搏努力下,依靠自身经营实现了全年盈利。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1亿元,同比下降45.13%。利润总额4,249.10万元。出口额4,745万美元,其中,新品实现销售1,299万美元。

一、根据公司2019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实际发放情况(包括兑现2018年专项奖励)如下:

总经理姜滨发放年薪总额:44.64万元;

副总经理焦红忠发放年薪总额:1.89万元(计薪2019年1月,2月份离任);

副总经理丁华南发放年薪总额:36.15万元;

副总经理聂全新发放年薪总额:36.15万元;

副总经理王战宏发放年薪总额: 23.31万元(2019年2月起计薪);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秦宏武发放年薪总额:35.94万元;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柴慧萍发放年薪总额:32.87万元

二、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为规范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引领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紧密挂钩机制,促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2020年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年薪基数:

2020年公司总经理年薪基数:28万元

2020年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年薪基数:22.4万元

(二)绩效年薪:是与总经理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年度收入。以年薪基数为基础,经营班子年薪基数的60%作为绩效年薪参与考核,根据公司《2020年组织绩效及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企业考核指标经决算审计后考核确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附加指标。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月考核,累计计算;高级管理人员附加指标按年考核。基本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企业管理指标。分类指标由公司按照当前重点关注事项确定。

(三)考核分配系数: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0,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后按照总经理年薪基数的0.6-0.9计算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以相关经营考核结果为准。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1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第 14 号一一收入》及相关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一一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四)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加可靠、准确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1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核销事项基本情况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公司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进行清查。本次核销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额为3,630,454.44元。经公司核查,上述核销的应付款项为长期挂账无人催收、债权人注销、吊销或债权人无法联系等原因形成的无需支付的款项,且账龄均超过3年。鉴于上述情况,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应付账款的法律审查意见,认定公司本次清理的应付账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再履行偿付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上述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予以核销。

二、核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合计3,630,454.44元,全部计入2019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将增加公司 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30,454.44 元, 占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82%。本次核销应付款项事项,公允、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核销事项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价值;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核销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价值;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核销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事项,是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19 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核销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核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事项。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