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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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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三)公司负责人杨乃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宏庆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范宏庆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生产经营数据

(二)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截止报告期末,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18,284,436股股份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的1.30%,占总股本的0.76%;其持有的公司630,000,000股(包含“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所持股份176,000,000股)股份已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的44.9026%,占总股本的26.1954%。

(三)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变动原因说明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他说明:

应收票据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承兑汇票到期解付。

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根据《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业权资源整合委托服务协议》,支付七元矿探矿权出让合同首期价款所致。

短期借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贷款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应交未交的税费增加所致。

长期借款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偿还贷款所致。

2.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原因说明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他说明:

研发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投入减少所致。

财务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融资成本降低所致。

其他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营业外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变动原因说明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他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及支付的税费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根据《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业权资源整合委托服务协议》,支付七元矿探矿权出让合同首期价款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经公司2019年7月1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19年8月16日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的预案,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2019年8月15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获得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批复(晋国投运营函〔2019〕146号),10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192555号)》)。2020年3月2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批复(证监许可〔2020〕602号)。后续公司将根据核准文件的要求办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三)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20-035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资料于2020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上午9: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为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9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乃时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详见公司临2020-037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20-036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和资料于2020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14: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为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为7人。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有兔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人员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详见公司临2020-037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20-037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内容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具体调整项目为:本公司将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所作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00348 公司简称:阳泉煤业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1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0年4月27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5,888,862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91元/股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2020年4月27日为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5,888,86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91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4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4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5、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5%。

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同意以6.9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4月27日;

2、授予价格:6.91元/股;

3、授予对象和授予股份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251人,授予数量15,888,862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4、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1/3、1/3、1/3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指标以全部符合作为达标条件。

华光股份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A股上市公司。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或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将在各年考核时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并由董事会审议确认上述修改。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具体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考核等级对应系数具体见下表: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条件,符合公司《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4月27日为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5,888,86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在2020-2024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5,926.55万元,2020-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虽然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些许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条件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编号:临2020-032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方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2020年4月27日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5,888,862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1号)。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4月28日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1618 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2020-035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冶”、“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注册并择机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SCP46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金额为人民币20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发行了2020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现将发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18 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2020-036

债券代码:143634 债券简称:18中冶01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7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5月8日

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发行的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5月8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8中冶01,债券代码:143634

3、发行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品种,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7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74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采取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付息日: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2021年5月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78%,每手“18中冶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8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7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

4、付息日:2020年5月8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息机构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中冶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 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国文清

联系人:宁双双

联系电话:010-59868385

传真:010-59869047

邮政编码:100028

网址: http://www.mccchina.com/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招行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张昊、杨栋

联系电话:010-60840890

邮政编码:10004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聂燕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601618 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2020-037

债券代码:143635 债券简称:18中冶02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7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5月8日

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发行的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5月8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18中冶02,债券代码:143635

3、发行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2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74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8%,采取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付息日: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5月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2023年5月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98%,每手“18中冶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8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7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

4、付息日:2020年5月8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息机构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中冶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国文清

联系人:宁双双

联系电话:010-59868385

传真:010-59869047

邮政编码:100028

网址: http://www.mccchina.com/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招行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张昊、杨栋

联系电话:010-60840890

邮政编码:10004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聂燕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