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45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出的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监事会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任期一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在购买理财产品日余额不超过2亿元的范围内,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购买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13、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5、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合法合规。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同意报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13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36名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1,930,14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2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73号文核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由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119.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80.68万元。募集资金款项已于2016年12月23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954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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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于2017年8月新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7年1月,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岭支行分别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1月,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清湖支行分别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1月,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分别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1月,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分别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4月,本公司与子公司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英维克”)、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分别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4月,本公司与子公司苏州英维克、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清湖支行分别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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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完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结项。2019年1月公司将该账户注销。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苏州英维克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4,752万元补足对苏州英维克的实缴注册资本。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将募集资金4,752万元转存至子公司苏州英维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中。
*3: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苏州英维克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采取借款的形式向苏州英维克提供2,5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的资金。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将募集资金2,500万元转存至子公司苏州英维克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清湖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1、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2019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未发生变化。
2、 项目实施方式变更
2019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未发生变化。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本公司先行投入自筹资金18,931,415.62元,此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070号鉴证报告。经2017年3月28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置换工作已于2017年4月实施完毕。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于2017年1月16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17年8月实施完毕。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产生利息收入240,359.86元,银行手续费364.13元,其中利息收入239,995.73元已转入本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详见本报告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 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不适用。
(三)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不适用。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5日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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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 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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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38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5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年11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7月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6、2019年7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1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7、2019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8、2020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4月25日为授予日,授予155名激励对象2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5月18日。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14.617745股。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2,584,3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由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的规定:“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即Q=Q0×(1+n)=2,092,000*(1+1.4617745)≈5,150,032股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92,000股调整为5,150,032股。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5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5月18日届满。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4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30,14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985%。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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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方天亮先生、副总经理陈川先生、王铁旺先生、陈涛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转增后)344,648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377,354股的合计数。
注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其买卖股票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136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13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36名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1,930,14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已经满足本次解锁所需的所有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英维克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28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9年期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76,020,858.83元,加上2019年度母公司净利润114,476,397.14元,在提取盈余公积金11,447,639.71元,减去期间派发的2018年度现金分红32,251,847.10元后, 2019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246,797,769.16元。
公司 2019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214,824,1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49,409,544.61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07,412,053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一一股本溢价”的余额。转增后公司总股份增加至322,236,160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如果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3、监事会审议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相关说明
1、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其进一步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3、本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4、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3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
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5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维克”)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业务。2020年度计划续申请的和新增申请的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财产为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在必要时由公司关联方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各类担保,或向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各方后续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约定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该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各银行资信状况具体选择商业银行。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
英维克投资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518.2062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87904796T,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01C,法定代表人为齐勇,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
英维克投资现有股东7人,均为公司职工,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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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勇,中国国籍,为公司创始人,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64.84%的股权外,还直接持有公司6.19%的股份,合计可控制公司32.82%的有表决权股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为解决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2020年拟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视具体情况为公司2020年拟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关于2020年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齐勇先生、邢洁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020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在必要时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拟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上述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该关联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020年拟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预计的2020年银行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3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执行,并按照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修订的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40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9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及经营情况,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0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 15:00一17:00 在“约调研”小程序举行2019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约调研”小程序参与本次说明会。
参与方式一:在微信中搜索“约调研”小程序;
参与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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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约调研”微信小程序,即可参与交流。
出席本次2019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齐勇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欧贤华先生,董事、财务总监方天亮先生,独立董事屈锐征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35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简介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公司”、“本公司”)2017年10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11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7年11月23日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2018年3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4月12日取得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康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54号),核准公司向上海康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子工业”)、北京银来天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银来”)、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秉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秉鸿”)、上海格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格晶”)共5名投资者(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共31,453万元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泰”)95.0987%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的90.84%,总计28,572.2924万元,按本次股份发行价格22.85元/股计算,公司应合计发行12,504,283股;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的9.16%,总计2,880.7076万元。
2018年5月4日,上海科泰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6月8日,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交割日后的90日内,公司已向交易对方康子工业、北京银来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英维克持有上海科泰100%股权。此次增资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47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1、 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
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和宁波秉鸿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取得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上市届满12个月后,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12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各自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3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24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各自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6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3)第三次解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36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绩承诺期满后上海科泰的减值测试报告,则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各自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10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及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 上海格晶
上海格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取得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绩承诺期满后上海科泰的减值测试报告,则上海格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100%在扣减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第三年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及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二、业绩承诺情况、补偿义务、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根据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上海格晶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双方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和补偿达成如下承诺:
(一)业绩承诺情况
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上海格晶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上海科泰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剔除上海科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所导致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分别不低于2,142万元、2,668万元、3,478万元。
实际净利润指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的净利润(剔除上海科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所导致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在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科泰前一年度实际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海科泰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各年度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业绩承诺期届满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的结果确定。
(二)补偿义务
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则超出部分的实际净利润数可累计至后续年度计算。如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时,则补偿义务人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上海格晶当年须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补偿义务人需向英维克支付补偿的,则先以补偿义务人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具体业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方式如下:
1、 股份补偿
(1)若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交易对方应向英维克进行股份补偿。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英维克购买上海科泰95.0987%股权的整体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金额占本次交易总对价金额的比例承担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交易对方应相应返还给英维克。
交易对方累计补偿股份数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其所获得的英维克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
(3)股份补偿的实施
若根据本协议约定出现交易对方应支付股份补偿的情形,英维克应在对应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40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英维克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回购并注销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注销”)。
若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英维克股东大会否决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导致英维克无法及/或难以实施回购注销的,英维克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将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英维克于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英维克股份数量占前述股权登记日英维克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之外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以下简称“无偿划转”),所产生税费由获赠方承担。交易对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配合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2、现金补偿
(1)现金补偿的计算
若补偿义务发生时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等所取得的股份)低于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则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期各期应补偿金额之和-累计已补偿股份数×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将对上述公式中的股份数及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金额占本次交易总对价金额的比例承担应补偿现金数。
若补偿义务发生时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等所取得的股份)不低于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但因交易对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持有的英维克股份被冻结、质押、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或禁止转让,导致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义务的,则所持英维克股份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主体应就其按比例应承担的股份补偿义务中无法以股份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
(2)现金补偿的实施
若根据本协议约定出现交易对方应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则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英维克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海科泰95.0987%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如期末减值额/本次购买上海科泰95.0987%股权的交易作价〉业绩承诺期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应向英维克进行股份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给英维克。
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若英维克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交易对方应相应返还给英维克。
三、2019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经审计,上海科泰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与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综上,上海科泰已完成2019年度承诺业绩。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3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概述
1、投资目的: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金额: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2亿元,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产品及期限:投资期限和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不用于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标的的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4、实施方式: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投资额度范围和投资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实施和办理相关事宜。
5、关联关系: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资金来源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闲置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及主营业务发展。通过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委托理财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2、监事会意见
在购买理财产品日余额不超过2亿元的范围内,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购买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0-03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借款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维克健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健康环境”)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障英维克健康环境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向英维克健康环境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借款后即从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前述借款额度及授权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出席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英维克健康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故公司本次向英维克健康环境提供借款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健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0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01
3、法定代表人:齐勇
4、注册资本:509.6154万元
5、公司持股比例:52%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J7309
7、经营范围:专用及家用健康空气环境调节设备、空调、新风机、空气净化机、加湿器、空气能、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产品及其配件的研发、销售、上门安装、技术咨询;水净化处理器、智能家用电器的开发、设计和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工业设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专用及家用健康空气环境调节设备、空调、新风机、空气净化机、加湿器、空气能、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产品及其配件的制造。
8、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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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顺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维福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欧贤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英顺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维福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关联方。
9、经营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70.98万元,负债总额317.51万元,净资产53.47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93.69万元,利润总额-537.59万元,净利润-390.14万元(数据已经审计)。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未签署)
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借款期限:单笔借款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或者续签借款合同;
抵押或担保:无抵押无担保。
四、借款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实施借款的具体事宜。
五、风险防范措施
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英维克健康环境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其资金使用项目的管理,如发生或经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独立董事意见
(下转24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