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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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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2版)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8年1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748.24万元。截至2019 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借款人民币34,000万元。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251.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出具了“天衡专字(2018)01309号”鉴证报告。该项置换工作已于2018年完成。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8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3.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授权到期后12个月内(即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注1: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为临2018-039、2019-005、2019-008、2019-009、2019-025、2019-029、2019-034、2019-057、2019-069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注2:因原到期日2019年5月2日非工作日,本产品最终实际到期日及收益结算日为2019年5月5日。

注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034、2019-041、2019-054、2019-063、2019-069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注4:因原到期日为该次现金管理产品认购/申购确认日(不含当日)后第30天,非工作日,本产品最终实际到期日及收益结算日为2019年8月26日。

注5:因原到期日为该次现金管理产品认购/申购确认日(不含当日)后第30天,非工作日,本产品最终实际到期日及收益结算日为2019年12月2日。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存放于工行长江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301010519100322534)的募集资金净额用途为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报告期内,相关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

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工行长江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301010519100322534)存款余额(系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912,295.97元全部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84571890159),并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工行长江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江苏新能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江苏新能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江苏新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19年12月31日,江苏新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江苏新能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江苏新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19年12月31日,江苏新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江苏新能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表1: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表1:

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上表中募集资金总额为扣除发行费用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

注2:自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调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情况。

注3:本公司未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各年度的投入金额。

注4: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2019年度全部完工,50台风电机组已于2019年12月18日全部并网发电。

注5:2019年度,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上网电量6,847.67万千瓦时,实现营业收入3,222.19万元,实现净利润1,976.06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的下属支行。)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2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8,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2,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70,563,000.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436,999.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8)000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6,476.10万元投入募投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8,356.73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除上述专户余额外,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26,000.00万元,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余额3.01万元(主要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019年12月结息)。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国信灌云100MW陆上风电场项目已投产,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目前尚有部分工程款、设备质保金等款项未支付,鉴于其支付周期较长,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资金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①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的情形;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12个月。

③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①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的情形;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12个月。

③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2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1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下:

修改后《公司章程》第八章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后各条款序号顺延,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相关引用条款序号也同步修改顺延。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章程修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条相关内容,拟在《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作出同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江苏新能 证券简称:603693 公告编号:2020-02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关联交易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受托管理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所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滨海”、“标的公司”)的股权。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国信集团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1月11日、2020年2月2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为避免因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持有大唐滨海40%的股权与公司产生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根据国信集团出具的《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措施》,国信集团与公司拟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之间的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没有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方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谢正义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22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本投资、管理、经营、转让,企业托管、资产重组、管理咨询、房屋租赁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2、国信集团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关联方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9年9月30日,国信集团资产总额1,943.33亿元,净资产973.08亿元,2019年度1-9月营业收入394.94亿元,净利润45.08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受托管理股权。

2、标的公司信息

企业名称: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港城路1号滨海港商务中心3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理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除火力发电)、运营、销售;新能源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股权结构: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国信集团持股40%。

3、标的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资产总额44.71亿元,净资产7.47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12亿元,净利润0.59亿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4、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综合考虑公司为履行《股权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工作而发生的成本,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股权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托管标的

1.1 双方确认,托管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1.2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方式导致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变动后的股权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委托管理,双方无需就此签署新的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

2、托管事项

2.1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成为托管股权的受托管理人,代表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主要包括:

a) 出席标的公司股东会,对标的公司除本协议2.2款之外的其他议案行使表决权;

b) 标的公司股东会召集请求权;

c) 向标的公司股东会会议提交议案;

d) 出席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 获取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的各项文件、资料,获得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应获知的标的公司其他信息。

2.2 托管期间,乙方在对标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事先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授权后,按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

a)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b) 合并、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c) 以转让、出资、置换、赠与、质押、划转等形式处置标的公司股权;

d) 利润分配;

e) 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担保;

f) 修改公司章程;

g) 法律、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3 双方同意,托管期间,甲方仍是托管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托管股权所对应的损益由甲方承担和享有。

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 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使托管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b)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明显过错,损害甲方权利行为,有权终止本股权托管协议;

c) 甲方应当为乙方合法合规地行使托管权利提供必要协助,据此需要甲方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或出具其他相关手续时,甲方应予配合。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代甲方行使部分股东权利;

b)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c)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勤勉、尽责地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托管权利,不得损害甲方、标的公司的合法权益;

d) 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其受托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法人治理、重大投融资行为、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e)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4、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含税)按年支付,采取固定费用+浮动费用方式:固定费用按5万元人民币每年;浮动费用按托管期间内甲方实际收到标的公司分红款的1%(含税)计算,浮动费用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甲方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协议提前终止,实际托管期间不满一年的,甲方应于协议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实际托管月份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托管费用=固定费用/12×实际托管月份+浮动费用,不足一月的按整月计算)。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的托管费用。

5、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充分履行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6、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续签事宜。协议有效期间,若甲方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者通过法律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质上解决了潜在同业竞争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避免因国信集团持有大唐滨海40%的股权与公司产生潜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不发生任何资产权属的转移,公司仅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托管费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徐国群、张丁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是为了避免因控股股东持有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与公司产生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有利于解决控股股东因持有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与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是为了避免因控股股东持有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与公司产生潜在同业竞争,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国信集团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23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6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6月2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4楼广益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2日

至2020年6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6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

(二)登记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2206室;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邮件方式(联系方式见后)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账户;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账户;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账户;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持股账户;

六、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2206室

电话:025-84736307

邮箱:jsnezqb@163.com

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6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