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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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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10版)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专业水平,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4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6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所持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逸鹏”)100%股权和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逸枫”)100%股权、购买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惠化纤”)合计所持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

截至2018年12月,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和双兔新材料已办理完成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应的股权持有人已经变更为恒逸石化。截至2018年12月17日,公司已完成向恒逸集团发行170,592,433股股份、向富丽达集团发行75,124,910股股份、向兴惠化纤发行75,124,910股股份。截至2019年2月25日,公司已完成向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保资管稳定增利8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保资管稳定增利9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13,768,115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949,999,987.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已出具验资报告,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新增股份验资事项进行了审验。上述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业绩承诺情况及补偿约定

(一)业绩承诺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恒逸集团承诺嘉兴逸鹏及太仓逸枫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指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下同)合计分别不低于22,800万元、25,600万元、26,000万元;富丽达集团及兴惠化纤承诺双兔新材料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500万元、22,500万元、24,000万元。

(二)补偿约定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如果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协议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则恒逸石化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方,利润差额(任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截至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与截至当年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补偿方以恒逸石化股份方式补偿,不足部分由补偿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具体股份补偿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在计算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时,若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若利润补偿期内恒逸石化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而导致补偿方持有的恒逸石化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应补偿股份数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恒逸石化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补偿方应对现金分红部分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恒逸石化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减值差额由补偿方以股份方式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原因

(一)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090007号)、《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1090009号)、《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0) 第010126号)、《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0) 第010125号),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双兔新材料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

嘉兴逸鹏、太仓逸枫2018年至2019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48,400万元,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173.69万元,未完成利润为4,226.31万元,完成率为91.27%,未实现业绩承诺。

(二)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原因

嘉兴逸鹏、太仓逸枫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原因主要为:受宏观经济环境及市场影响,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导致标的公司效益未达预期。

四、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公司与恒逸集团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一)应补偿情况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484,000,000.00-441,736,900.00)÷744,000,000×2,390,000,000.00-0=135,764,528.21(元)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135,764,528.21/14.01=9,690,545(股)

补偿期内,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现金分红,补偿方的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0.3×9,690,545=2,907,163.50(元)

综上,业绩承诺主体恒逸集团应向公司补偿9,690,545股股份,并返还2,907,163.50元现金分红金额。

(二)补偿措施的实施

股份补偿方式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方案后,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定向回购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且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同时补偿方恒逸集团应向公司返还2,907,163.50元现金分红金额。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及现金分红返还金额书面通知补偿方恒逸集团。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业绩补偿方案议案后30日内,由上市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补偿方协助上市公司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回购、注销事宜。

若股份回购注销的业绩补偿方案因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方实施无偿赠与方案。补偿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上市公司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补偿方之外的其他股东无偿赠与股份,无偿赠与的股份总数的确定标准为:使除补偿方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在无偿送股完成后达到与回购股份注销方案实施情况下所达到的持股比例相同。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事项时,遵守了公平、公正原则,审批程序合规,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上述业绩补偿方案是依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补偿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补偿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4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2016年4月15日,恒逸石化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16年7月21日,发行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0号),核准恒逸石化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93,782,383股股份。

2016年9月20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666,666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9,999,99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34,376,666.6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5,623,325.33元全部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验确认,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970008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①2016年10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9.65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使用募集资金申购保本型理财产品40,000万元,于2017年11月13日使用募集资金赎回保本型理财产品40,000万元,获得收益人民币181.48万元,本金及收益合计40,181.48万元,已经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②2016年11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美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使用募集资金申购保本型理财产品20,000万元。于2017年4月7日使用募集资金赎回保本型理财产品20,000万元,获得收益52.60万元,本金及收益合计20,052.60万元,已经汇入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6年10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5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7年9月27日,公司已将25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3,437.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562.33万元,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注1:项目总投资32.5288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1月6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6.3459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2,064,245.12万元。

注2:上表所列“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已扣除前次募集资金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3,437.67万元。

注3:上表所列“差异金额”为-1,071.48万元,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二)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2018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号)核准,本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发行170,592433股股份、向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集团”)发行75,124,910股股份、向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惠化纤集团”)发行75,124,91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核准本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300,000万元配套资金。

2019年1月30日,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768,115.00股募集配套资金,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8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949,999,987.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39,088,768.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10,911,218.99元。

上述募集资金2,949,999,987.0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32,574,999.89元后的余额2,917,424,987.11元,已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中心开立的393575676554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瑞华验字[2019]01970002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①2019年2月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700,136,667.38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时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购买的存款类金融产品获得收益917.16万元,已经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公司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为295,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3,908.8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1,091.12万元,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注1:上表所列“差异金额”为-147.49万元,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注2:上表所列“差异金额”为-24.20万元,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11月,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7日,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及用款需求,公司在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下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文莱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年1月30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年5月9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1、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存放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为253.78万元,均为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存放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存放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为8,930.13万元,其中:募集资金净额结余为7,943.09万元,利息收入及存款类金融产品收益等为987.04万元。存放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本公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总额为380,000.00 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分别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20,849.28万元、23,463.79万元、0.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77,633.81万元,投资进度为99.38%,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附表1-1)。

2、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根据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50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差别化纤维节能降耗提升改造项目”及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太仓逸枫),将该两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收购杭州逸暻100%股权以及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建设项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情况参见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附表1-2)。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本公司募投项目于本年度未发生变更情形。

2、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太仓逸枫),将该两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收购杭州逸暻100%股权以及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建设项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参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1-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9年度

编制单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2019年度

编制单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9年度

编制单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实际投资金额超过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部分系实际投资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4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

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追溯调整基本情况说明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19年4月25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现金收购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100%股权。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完成杭州逸暻100%股权的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杭州逸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建林实际控制的公司,合并前后杭州逸暻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公司收购杭州逸暻事项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上述报表各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损益、现金流量进行了追溯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执行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

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公司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二、追溯调整情况

1、追溯调整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2、追溯调整对合并利润表上年同期数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3、追溯调整对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年同期数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追溯调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因收购杭州逸暻以及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19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19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本次追溯调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因收购杭州逸暻以及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19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4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公司、恒逸石化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逸盛新材料 指 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恒逸有限 指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荣盛石化 指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担保情况

逸盛新材料是公司子公司恒逸有限的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其中恒逸有限出资100,000万元,占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的50%;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出资100,000万元,占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的50%。

为满足逸盛新材料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其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逸盛新材料提供期限为5年的人民币综合授信的担保,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计划担保5年,金额为50,000万元。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其他股东为逸盛新材料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同等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对逸盛新材料担保及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对逸盛新材料的互保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方贤水先生回避表决。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增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11月27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FXPF3N

3、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1号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7、主营业务:纳米材料、高性能膜材料、复合薄膜的研发、批发、销售;石油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

9、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10、经查询,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1、资信情况:资信状况良好。

12、履约能力分析:逸盛新材料主营业务产品为PTA,依靠股东在芳烃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逸盛新材料运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和第10.1.5条第(二)款的规定,逸盛新材料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为逸盛新材料提供担保,是为确保其PTA项目运营所需资金。依靠股东在芳烃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逸盛新材料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上述新增担保中,恒逸有限持有逸盛新材料50%股权,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将有效支持逸盛新材料的业务发展,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该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对参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为逸盛新材料提供担保事项是正常、必要的,其目的是确保逸盛新材料PTA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且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恒逸石化对逸盛新材料提供本次担保事项。

八、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4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9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前述议案关于本次发行方案决议的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号)、《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号)等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2号)。

鉴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决议及授权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1年5月8日)。

除延长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决议及授权决议的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4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下转5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