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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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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62版)

2020-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62版)

10.了解、评价和测试管理层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11.评价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估值专家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12.与外部估值专家沟通,了解其矿权价值评估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重要假设、选取的关键参数等。

13.在内部估值专家的协助下,评价外部估值专家估值时采用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重要假设、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依据我们取得的审计资料及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昊华能源历年减值测试及计提是合理、充分的。

二、问题三(2)上述重大会计差错事项对公司历年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连续亏损等情形。

依据之前我们取得的与该交易相关的审计资料,该交易是在2015年发生的,按照当时该交易董事会决议、双方交易协议、主管部门批复等资料,会计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

昊华能源在2019年12月28日公告,昊华能源在2015年收购北工投持有的京东方能源公司30%股权时,京东方能源拥有的巴彦淖井田配置资源量存在错误,造成2015年会计处理存在差错,该会计差错对昊华能源2015年财务报表将产生影响。按照本次昊华能源回复,昊华能源将采取措施向相关方进行追偿,由于该交易争议事项未落实,不公允交易导致昊华能源多付的交易价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可追索金额尚未确定,所以我们目前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2015年及期后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三、问题三(3)是否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

未发现其他会计差错情形。

四、问题五关于中介机构勤勉尽职。请公司前次收购交易的中介机构中银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融兴华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详细披露相关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的过程与内容,明确说明前期工作是否履职尽责。

对于昊华能源2015年收购北京工投京东方能源30%股权交易,我们接受委托对京东方能源公司截止2014年8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8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权益变动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瑞华审字【2014】第25010020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京东方能源公司的性质、经营状况、行业状况等。

2.签订业务约定书,取得京东方能源公司提供的声明书。

3.取得京东方能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4.审计过程中针对取得的资料、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执行了函证、盘点、测试、检查、重新计算、复核等审计程序。

经审计,京东方能源公司截止2014年8月31日资产总额83,390,098.17元,负债总额35,949,286.4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7,440,811.74元。

对于本次交易我们接受委托只对京东方能源公司财务报表账面数发表审计意见,不涉及京东方能源表外拥有的矿权资源量以及矿权资源价值的调查,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做到了履职尽责。

(三)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涉及到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贵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其中涉及到我公司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020006号报告的相关事宜回复如下:

1、项目背景

根据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八次会议,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所涉及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14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2、本次评估程序实施具体过程和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本次评估具体程序和过程如下: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通过向委托方了解总体方案,明确本次评估的以下事项:

委托方: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根据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八次会议,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目的即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基准日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分别为:

评估对象: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截止2014年8月31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资产总额为83,390,098.17元,其中:流动资产为733,580.48元,非流动资产为82,656,517.69元;负债总额为35,949,286.43元,其中:流动负债为35,949,286.4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7,440,811.74元。

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31日。

同时还明确了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了解了评估业务基本情况后,同时对本公司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与本次评估委托方一一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了评估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评估计划报经部门经理和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4)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评估计划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人员进驻被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对评估范围内的货币资金和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实际盘点、向银行进行函证、向企业有关人员了解评估范围内机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状况等。

(5)收集评估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包括被评估单位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行业信息等。

(6)评定估算

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参照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具体理由如下:

因国内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且同类企业在产品结构和主营业务构成方面差异较大,选取同类型市场参照物的难度极大,故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因本次被评估单位所属资产尚处于在建阶段,公司成立至今未取得任何收益,未来的收益无法准确预测,故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故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经理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由项目经理撰写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3、报告的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31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185.24万元。

本次评估在确定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未考虑股权流动性等特殊交易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4、本次报告中的重要特别披露事项

截止评估基准日,京东方能源尚未取得任何法定意义上的任何矿产资源权利,但是根据评估人员对公司设立的背景情况及相关动态事宜的了解与核查,知晓如下事项:

项目背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下属东胜区人民政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方共同于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在鄂尔多斯市签署的《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及能源建设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京东方科技集团在鄂尔多斯市建设一条总投资为220亿元人民币的5.5代AM-OLED生产线,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亿,但约定注资到位的前提条件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的相关规定,承诺将在鄂尔多斯矿区范围内为京东方科技集团子公司(即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鄂尔多斯市淏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配置总量不低于10亿吨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并负责配置到具体能源公司名下。2011年9月1日,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即在此背景下以货币资金方式注册成立,截止评估基准日,注册资金5000万,实收资本5000万。

2011年9月7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通过京东方字投发【2011】81号文向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出配置煤炭资源的请示。2011年9月8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也通过东政字【2011】102号文向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出配置煤炭资源的请示。截止2011年10月10日,相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有关于此的红头批复文件已经取得,矿权过户事宜正在办理中。2012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记要〔2012〕11号明确,同意在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为京东方科技集团公司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先行配置2亿吨煤炭资源,剩余资源预留,以后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追加配置量。2013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3〕11号明确,同意为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胜区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一次性配置呼吉尔特矿区纳林才登详查区巴彦淖井田7.6亿吨煤炭资源。责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期限完成投资,到期依据投资完成情况,多配部分予以收回。

咨询报告结论引述:根据北京国融兴华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号为国融兴华矿咨〔2015〕第010号的相关煤炭资源价值咨询报告书,提供的吨煤单价参考值为人民币5.92元,9.6亿吨对应的价值参考量在人民币56.81亿元。

由于报告日未获得煤炭资源的最终权属证明,故本评估报告结论未包含以上矿权的评估价值。

5、评估报告批准情况

本评估报告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于2015年5月7日出具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转让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5〕71号)。

综上所述,我们在整个评估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本评估报告已经本评估报告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出具了核准批复。我们认为我们在本次评估工作中做到了履职尽责。

(四)评估师赵炳祁、王桂娜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涉及的北京国融兴华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

根据《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我们就问询函涉及的北京国融兴华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宜进行回复:

问询函内容:“五、关于中介机构勤勉尽职。请公司前次收购交易的中介机构中银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融兴华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详细披露相关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的过程与内容,明确说明前期工作是否履职尽责。”

1、项目背景

根据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八次会议,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北京国融兴华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按照必要的价值咨询程序,根据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约定书对价值咨询基准日为2014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内配置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亿吨煤炭资源、生产规模为1000万吨/年的项目提供矿业权价值咨询服务。

2、本次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履行的主要程序

(1)明确价值咨询业务基本事项

通过向委托方了解总体方案,明确本次价值咨询基本事项,明确了价值咨询报告使用限制、价值咨询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事项。

(2)签订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约定书

①价值咨询委托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②委托价值咨询目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③价值咨询对象和范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内配置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亿吨煤炭、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时的资源进行价值咨询;

④价值咨询基准日:2014年8月31日;

⑤使用限制:恰当使用价值咨询报告是甲方、乙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丙方对甲方、乙方和其他价值咨询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价值咨询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编制价值咨询计划

根据价值咨询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了评估人员,编制了价值咨询计划,对价值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分工做出安排,并将价值咨询计划报经部门经理和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4)尽职调查

根据批准的价值咨询计划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人员进驻被价值咨询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工作,查询核实公司股权情况、取得煤炭资源的具体过程、矿业权的历史权属情况,调查了矿业权纠纷、有偿处置、价款缴纳等情况。

(5)收集价值咨询资料

根据价值咨询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价值咨询相关的各种资料与信息,收集地质报告、设计资料、历史评估报告、市场价格等资料。

执行现场调查程序收集的主要资料如下:

①收集并核查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京东方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承诺函》(颚府函〔2011〕255号)(2011年8月2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承诺:三方协议签订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向京东方、昊华能源提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上报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为京东方能源公司配置不低于10亿吨煤炭资源的请示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配置煤炭资源的井田名称(呼吉特矿区巴彦淖井田)、井田范围拐点坐标、井田地质报告、储量备案文件及所配置煤炭资源的探矿权复印件等;并提供国家矿区规划、建筑用地规划等支持性批复文件,满足京东方、昊华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需要,以快速推进京东方AO项目资本金到位和开工建设;

②收集并核查了《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京东方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请示》(颚府字〔2012〕8号)(2012年2月3日),请示内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拟在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内为该项目配置10亿吨煤炭资源,其中,为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配置4.5亿吨,为鄂尔多斯市淏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配置5.5亿吨。上述两公司均为京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③收集并核查了《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2〕11号)(2012年5月20日),纪要如下:会议明确同意在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在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先行配置2亿吨煤炭资源,剩余资源量预留,以后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逐步追加配置;

④收集并核查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3〕11号)(2013年9月10日),纪要如下:会议明确同意为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胜区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管显示器生产线项目一次性配置呼吉尔特矿区纳林才登详查区巴彦淖井田7.6亿吨煤炭资源。责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限期完成投资,到期依据投资完成情况,多配部分予以收回;

⑤收集并核查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煤炭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局,2008年12月16日,内国土资储备字〔2008〕245号),评审备案证明具体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煤炭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并已将评审过程中有关材料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及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应资格的要求,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⑥收集并核查了《〈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煤炭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008年10月29日,内国土资储评字〔2008〕047号),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聘请相关专家对《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煤炭详查报告》(2008年5月)进行了评审并形成了专家意见;

⑦收集并核查了《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煤炭详查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2008年5月3日),主要内容:截止2008年4月30日,全区共获得总资源量为541378万吨,其中:(332)144686万吨、(333)290310万吨、(334)106382万吨;

⑧收集并核查了《〈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勘查区巴彦淖井田煤炭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013年5月15日,国土资矿评咨〔2013〕7号),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聘请相关专家对《内蒙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勘查区巴彦淖井田煤炭勘探报告》(2012年3月)进行了评审并形成了专家意见;

⑨收集并核查了《内蒙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勘查区巴彦淖井田煤炭勘探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2012年3月),主要内容:截至2011年12月31日,资源储量的保有资源储量(331+332+333)232838万吨,其中(331)43242万吨、(332)41983万吨、(333)147613万吨;

⑩收集并核查了《〈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勘查区巴彦淖井田煤炭补充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8月17日),主要内容: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勘查区巴彦淖井田煤炭补充勘探报告》(2013年7月)进行了评审并形成了评审意见;

⑾收集并核查了《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勘查区巴彦淖井田煤炭补充勘探报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2013年7月),主要内容:截至2013年7月1日,保有资源储量(331+332+333)230203万吨,其中(331)57330万吨、(332)40769万吨、(333)132104万吨;

⑿收集并核查了《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巴彦淖矿井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版(矿井部分)》(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8月),报告主要内容:对人民政府配置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资源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⒀收集并核查了《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6),公告交易基本情况:根据京东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签投资框架协议,京东方已在鄂尔多斯市设立了京东方能源,未来将配置的煤炭资源4.5亿吨,并负责开发建设。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京东方光电签署《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出资9亿元收购京东方能源20%股权。收购完成后,昊华能源持有京东方能源20%股权;

⒁收集并核查了市场调查价格资料。

(6)评定估算

依据收集的价值咨询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选择适当的价值咨询方法,合理选取价值咨询参数,完成评定估算。

价值咨询报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7)编制和提交价值咨询报告

项目经理召集价值咨询小组成员对价值咨询结论进行分析,并由项目经理撰写价值咨询报告,经公司质量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了矿业权价值咨询报告:国融兴华矿咨〔2015〕第010号。

(8)工作底稿归档

价值咨询业务完成后,评估人员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与矿业权价值咨询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一并归档,形成矿业权价值咨询档案。

3、价值咨询参数的确定

本次价值咨询涉及的资源储量依据:2012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2〕11号;2013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3〕11号)。

本次价值咨询涉及的经济参数依据:2012年12月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巴彦淖矿井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版(矿井部分)》(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

(1)参与价值咨询的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2012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2012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及2013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2013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确定参与价值咨询的保有资源储量为9.6亿吨。

(2)可采储量

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可采储量根据设计范围利用资源储量扣除设计损失量和采矿损失量后为53060.65万吨。

(3)矿山服务年限及价值咨询计算年限

矿山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37.99年,建设期3.50年,价值咨询计算年限41.49年。

(4)固定资产投资

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12月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本次价值咨询固定资产共投资531,680.25万元。

(5)无形资产投资

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巴彦淖井田建设用地共116.07公顷,根据《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确定无形资产投资为6,964.20万元。

(6)销售价格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才登勘查区巴彦淖井田煤炭补充勘探报告》,巴彦淖矿井煤炭属特低灰及低灰、低硫及中硫、低磷及特低磷、特低氯,中高挥发分,高发热量的不粘煤;各主要煤层平均原煤发热量(Qnet.d)在28.78MJ/kg~30.50MJ/kg之间;原煤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为313.68元/吨。

(7)成本费用

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价格指数对生产成本进行调整,确定单位总成本费用108.47元/吨;单位经营成本81.94元/吨。

(8)折现率

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分别取值为4.40%和5.60%,折现率为10.00%。

4、本次《煤炭探矿权价值咨询报告》的重要披露事项

(1)2011年8月2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京东方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承诺函》(鄂府函〔2011〕25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承诺,三方协议签订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向京东方、昊华能源提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上报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为京东方能源公司配置不低于10亿吨煤炭资源的请示文件。

(2)2012年2月3日,《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京东方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请示》(鄂府字〔2012〕8号),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拟在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内为京东方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配置10亿吨煤炭资源,其中,为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配置4.5亿吨,为鄂尔多斯市淏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配置5.5亿吨。上述两公司均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3)2012年5月20日,《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2〕11号),纪要如下:由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级管显示器生产线项目已开工建设,工程进度较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有关规定,要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按比例分期分批予以配置煤炭资源。同意在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在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先行配置2亿吨煤炭资源,剩余资源量预留,以后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逐步追加配置。

(4)2013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3〕11号),会议明确:同意为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胜区5.5代主动矩阵有机发光管显示器生产线项目一次性配置呼吉尔特矿区纳林才登详查区巴彦淖井田7.6亿吨煤炭资源。责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限期完成投资,到期依据投资完成情况,多配部分予以收回。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亿吨煤炭资源储量位于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截止价值咨询基准日,配置的资源储量未进行价款处置。

5、本次《煤炭探矿权价值咨询报告》出具时,不知晓存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月出具的函;咨询报告已披露向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置的煤炭资源量为9.6亿吨。

截至价值咨询报告日(2015年1月15日),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未向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供上述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月向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函;评估人员未获得、也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和公开渠道查询或获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月向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函及其具体内容。

直至2019年12月26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鄂尔多斯市淏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之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知晓存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月出具的关于资源配置的函及其具体内容。

本次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约定书、煤炭探矿权价值咨询报告名称及价值咨询对象均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内配置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亿吨煤炭资源、生产规模为1000万吨/年时的探矿权价值”。

6、本次《煤炭探矿权价值咨询报告》矿业权价款的披露情况

根据《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10):“3.10.4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存在部分或全部未有偿处置的情形,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并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确定交易价格、合作权益时考虑该事项。”

本次《煤炭探矿权价值咨询报告》价值咨询利用资源储量全部未有偿处置,该事项已在《煤炭探矿权价值咨询报告》特别事项进行了披露:“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亿吨煤炭资源储量位于呼吉尔特矿区巴彦淖井田,截止价值咨询基准日,配置的资源储量未进行价款处置,在此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7、矿业权价值咨询结论

2015年1月15日北京国融兴华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4年8月31日为价值咨询基准日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井田煤炭探矿权价值咨询报告》(国融兴华矿咨〔2015〕010号),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井田9.6亿吨煤炭资源、生产规模为1000万吨/年时的探矿权在价值咨询基准日所表现的咨询价值为人民币568,147.87万元。

综上,我们在整个价值咨询过程中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在操作上参照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已对价值咨询报告中的价值咨询对象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调查;已对价值咨询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评估人员恪守执业道德,与价值咨询报告中的价值咨询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因此,本次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我们履行了相关的评估咨询程序,核查了价值咨询相关的资料,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做到了履职尽责。

特此回复。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