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5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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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刊登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用于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建设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227,678万元用于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建设,1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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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004年9月18日,经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此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13年6月5日,经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再次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非公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下属网点芳村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为土壤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为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子公司西部环保/中科装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得到了切实履行。
2018年6月,鉴于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担任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西部环保/中科装备、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非公发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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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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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非公发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司非公发募集资金中,61,752.80万元用于土壤修复项目,23,781.35万元用于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36,0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19年度,偿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非公发募集资金41,000.00万元,经批准使用35,00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21,573.22万元用于土壤修复项目建设、15,929.44万元用于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以及取得银行存款利息、向银行支付相关业务手续费,除此以外,本次非公发募集资金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非公发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非公发募集资金)。
2、可转债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中,227,678万元用于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1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9年度,使用1,132.08万元支付承销保荐费、284.27万元支付其他发行费用、6,900万元用于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建设、1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取得银行存款利息、向银行支付相关业务手续费,除此以外,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非公发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可转债募集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非公发募集资金)
附件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可转债募集资金)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非公发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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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可转债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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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53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周明月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也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周明月女士原定任职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为止。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周明月女士仍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公司监事职务。
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同意推选郑伯典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刊登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044)。
公司监事会对周明月女士在监事会任职期间勤勉尽职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49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2017年7月5日颁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要求,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2019年6月10日和6月17日起分别执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不需要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7年新发布的新收入准则、2019年新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及债务重组准则。
(五)变更的主要内容
1、本次新收入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本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3、本次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六)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同时,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执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该调整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对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9年度利润总额不构成任何影响。
(三)执行债务重组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该调整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9年度利润总额不构成任何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47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长期从事上市公司证券服务业务;该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现代咨询服务机构。1993年,经国家审计署批准成立了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是全国审计系统第一家加入国际会计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经财政部和审计署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永拓成为尼克夏国际成员所。2007年,经香港政府批准,永拓在香港成立了永拓富信(香港)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底,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由有限责任公司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是全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40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金融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2019年,永拓通过香港FRC财务汇报局认证,获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审计许可。2002年起至今,连续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为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了ISO9001:2015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幢13层
5、业务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11000102)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永拓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累计计提6,816,216.89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职业保险可以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2006年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国际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尼克夏国际成员所(Nexia)。
(二)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吕江
2、2019年末合伙人数量:87人
3、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488人
4、2019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数量:132人
5、2019年末从业人员数量:1100人
6、项目成员信息
本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1)陈晓鸿,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近25年,证书编号:350100051454,1995年7月开始从事审计工作,2009年7月至2016年6月从事审核业务,2016年7月至今,在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从事审计业务。在从事审计业务期间,主持完成的大型项目主要有: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项目审计、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9)上市审计、金山制药入主ST琼华侨(股票代码:600759)审计、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破产清算审计、福建中旅集团福建省政府会议纪要项目审计、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香港)在韩国主板上市(股票代码:900050)等。现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08)2019年度审计项目负责人。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2)杨小龙,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100430054,1994年7月至2012年6月先后在湖北楚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7月至今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负责人。在从事审计业务期间,主持完成的大型项目主要有: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广东迪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广东诚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山博锐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代管企业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马向军,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20年,被聘为北京注协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委员。2000年10月开始至今在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业务,现担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合伙人,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三)业务信息
1、2019年总收入:283,869,118.10元
2、2019年审计业务收入:246,489,889.52元
3、2019年证券业务收入:85,219,449.54元
4、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0家;截至2020年3月1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35家。
5、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有色金属、新能源、煤炭开采、交通运输、通用设备、仪器仪表、电气机械、医药卫生、房地产、农业畜牧业、食品制造、木材加工等,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1、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执业人员从业经历、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会计师陈晓鸿,具有多年审计鉴证工作经验,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会计师杨小龙,具有多年审计鉴证工作经验,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马向军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马向军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多年,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五)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监管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6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最近三年,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继续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及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54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氢液化工厂项目进展暨投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动公司的氢能产业化发展,打造制氢、储氢、运氢及氢能应用产业链布局。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签署了《氢能项目合作协议》,于2019年3月5日与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雷特机电”)签署了《氢液化工厂设备建设项目合同》,合作建设氢液化工厂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签署《氢能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1)、《关于公司与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氢液化工厂设备建设项目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8)。
日前,公司氢液化工厂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和安装调试等工作,现已建成投产,生产液氢、高纯氢气、超纯氢气等(产品纯度:99.9999%及以上), 可广泛应用于氢燃料汽车、石油化工、电子工业、冶金工业、食品加工、浮法玻璃、有机合成等领域。
公司液氢工厂项目投产,实现液氢大规模生产、储存,大大提高氢气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是实现液氢民用的重要一步,填补了国内民用液氢生产的空白。同时有助于公司加快布局制氢、储氢、运氢及氢能应用的完整产业链,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该项目未来运营受市场变化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48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
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鸿达兴业”)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
经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43,917.17万元。
2019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实际发生如下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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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关联方发生了部分董事会会议预计外交易,金额合计为1,211,194.41元,该等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等超出董事会预计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在董事长权限内,已履行董事长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部分予以追认,关联董事周奕丰、王羽跃、蔡红兵、林俊洁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一)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概述
2020年度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交所”)、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广东金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材”)、西部环保杭锦旗土壤改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锦旗土壤改良公司”)、乌海鸿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鸿达电子商务”)、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土壤改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公司”)、青海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交易中心”),拟与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盐湖镁钾”)、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国际”)、广东鸿达兴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公司”)、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筑”)发生采购原辅材料、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工程服务、租赁或出租场地设备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43,386.80万元,具体交易价格将参照同期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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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鸿达兴业集团成立于2000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周奕丰,注册资本:28,000万元,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1楼,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策划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的批准文件经营);场地租赁,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母公司)总资产1,629,419.50万元,净资产185,681.58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9,599.46万元,净利润295.28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鸿达兴业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奕丰先生及配偶郑楚英女士合计持有鸿达兴业集团100%股权,因此,鸿达兴业集团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鸿达兴业集团一直立足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基于市场需求进行持续创新,不断整合全球领先的研发资源,作为国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典范,拥有“资源能源、盐湖开发、化工、环保、新材料和交易所”六大产业体系,形成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现代化的知名企业。鸿达兴业集团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日常关联交易履约能力。
(二)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李建杰,注册资本:6,860万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工业园区,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原煤;销售建材、无机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19,562.38万元,净资产147,085.70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8,094.76万元,净利润1,198.08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能源公司80.17%的股份,新能源公司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新能源公司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新能源公司是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新兴工业城市,素有“乌金之海”的美誉,该公司现有高品位焦煤储量丰富,并处于交通便利腹地,能够持续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确保子公司生产的原材料供应。
(三)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内蒙古盐湖镁钾成立于2005年4月6日,法定代表人:田继,注册资本:46,000万元,住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库布镇哈达贺休园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工业盐、芒硝、硫化碱、低铁硫化碱、二甲基二硫、邻苯二胺、硫酸镁、碳酸镁、氧化镁、氢氧化镁、煤炭经营,肥料生产、销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54,455.66万元,净资产225,371.71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376.57万元,净利润834.08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盐湖镁钾99.10%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内蒙古盐湖镁钾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拥有内蒙古哈达贺休盐湖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盐、硝、镁、钾、锂、硼、溴等资源储量丰富,生产销售硫酸镁、氢氧化镁、硫酸钠、硫化碱、工业盐等。内蒙古盐湖镁钾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向公司子公司持续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料。
(四)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蒙华海电成立于2001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杜冠虎,注册资本:28,000万元,住所:海南区拉僧庙,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两台200兆瓦级燃煤发电机组的建设和电力、热力生产供应及附属产品的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培训(不含中介服务);煤炭销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30,732.23万元,净资产28,897.14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8,621.84万元,净利润654.03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蒙华海电为乌海化工持股49%的企业,公司董事王羽跃担任蒙华海电董事长。因此,蒙华海电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5条第(二)项和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蒙华海电位于乌海市拉僧庙镇,距离乌海化工所在地较近,拥有装机2×200MW 的发电机组,且为热电联产企业,可保障乌海化工的蒸汽供应及西部环保的脱硫石膏等商品供应。蒙华海电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其向乌海化工供应蒸汽,向公司子公司采购部分商品,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五)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兴业国际成立于2004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郑楚英,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荷景路33号自编2栋305房,经营范围:国内贸易;房屋租赁;会议服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258,20.80万元,净资产296,823.05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570.92万元,净利润79.93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兴业国际96%股权,兴业国际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兴业国际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兴业国际拥有广州圆大厦及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南路的仓库。公司子公司向兴业国际租赁广州圆大厦部分楼层、部分仓库用于办公、仓储物流业务,兴业国际接受公司子公司装修服务。兴业国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六)广东鸿达兴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机器人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0日,法定代表人:郑楚英,注册资本:400万元,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荷景路33号自编2栋5楼504房,经营范围:机器人技术研究、开发、制造、销售、维护;机器人系统销售、技术服务;智能机器系统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护;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计算机技术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机械技术开发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及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杀虫、消毒防疫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上述相关技术服务;销售:通用机械设备,电子科技专用设备,日用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06.41万元,净资产-165.11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1.71万元,净利润79.22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鸿达兴业集团持有机器人公司70%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机器人公司主要从事生产自动化机器人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为公司子公司设计并提供部分生产环节的机器人装置,有助于公司子公司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为操作带来的安全等方面的风险。机器人公司具备相应的研发生产能力,履约能力良好。
(七)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海外建筑成立于2008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刘进生,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西区世景苑小区2号楼A商业3层商铺01,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1年6月8日);室内装饰;销售: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外窗加工组装。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077.45万元,净资产1,046.09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57万元,净利润-135.72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胞弟周奕雄持有海外建筑100%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5条第(四)项和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海外建筑从事建筑行业多年,有丰富经验的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经第三方检验能够达到行业规范要求,能够为公司子公司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劳务服务。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采购原辅材料
1、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谷矿业向关联方新能源公司采购煤炭,预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采购原盐,预计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
3、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关联方蒙华海电采购蒸汽,预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4、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关联方机器人公司采购生产自动化机器人,预计金额不超过366万元。
5、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谷矿业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采购原盐,预计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
6、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向关联方蒙华海电采购粉煤灰、脱硫石膏,预计金额不超过27万元。
7、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公司向关联方机器人公司采购生产自动化机器人,预计金额不超过53万元。
8、2020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达茂稀土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采购工业盐,预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接受劳务
1、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接受关联方海外建筑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装备接受关联方海外建筑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租赁办公场地、仓库
1、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塑交所向关联方兴业国际租赁办公场地、仓库,预计金额不超过463.6万元。
2、2020年度公司向关联方兴业国际租赁办公场地,预计金额不超过32.4万元。
3、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金材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租赁办公场地,预计金额不超过4.8万元。
(四)销售商品
1、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销售液碱/盐酸等产品,预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关联方蒙华海电销售片碱、液碱等商品,预计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3、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向关联方蒙华海电销售脱硫剂,预计金额不超过130万元。
4、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材科技向关联方兴业国际销售PVC制品和PVC生态屋,预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杭锦旗土壤改良公司向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销售农产品,预计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杭锦旗土壤改良公司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销售农产品,预计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提供劳务/工程等服务
1、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材科技向关联方兴业国际提供装修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装备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提供项目安装、检修工程,预计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3、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装备向关联方蒙华海电提供建筑工程,预计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4、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装备向关联方兴业国际提供建筑工程,预计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
5、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鸿达电子商务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提供物流运输、交易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
6、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关联方蒙华海电提供咨询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交易中心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提供物流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六)出租设备/场地
1、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出租厂房设备,预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尚未签署具体合同。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子公司) 将与各关联方将根据经营活动的实际需求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交易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原则、结算方式、权利义务等,具体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化定价为原则,参考同期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确保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和必要性
以上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对公司及子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且上述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2020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鸿达兴业开展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必要性,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鸿达兴业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全文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下转57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