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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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03元。截至2019年3月1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9,440,000.00元,扣除承销费35,000,000.00元(其中发行费用33,018,867.92元,税款1,981,132.0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94,440,000.00元,已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存入公司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账号为622007532013的人民币账户212,609,200.00元、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账号为00000501511324323的人民币账户173,054,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807073029020239975的人民币账户108,776,8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8,743,056.74元,实际募集股款净额为人民币480,696,943.2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07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 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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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的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分别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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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因此该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31日办理完毕上述三个账户的注销手续,该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中信证券、上述三家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详见公司2019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2019-036)。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2019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未发生变更。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48,06 9.69万元。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 第ZB10665号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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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公司2019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公告》(2019-025)。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7日批准报出。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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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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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1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焕章
住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一号之一
注册资本:美元5,125万元
经营范围:印制电路板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人民币104,588.8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65,741.46万元、营业收入人民币92,724.36万元、净利润人民币8,523.53万元(以上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
1.2 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方廷亮
注册资本:人民币39,800万元
住址:无锡市新吴区锡钦路26号
经营范围:从事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覆铜板、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半固化片、新型电子材料的生产;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上述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人民币 75,276.32万元、净资产人民币47,631.26万元、营业收入人民币74,058.4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8,548.13万元。 (说明:上述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3 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嘉昭
注册资本:14,100万美元
住址:江苏省昆山经济开发区长江南路201号
经营范围:生产、开发电子材料及玻璃纤维等制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及相关原材料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昆山必成因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昆山必成母公司的董事而构成关联关系。
3、关联方履约能力
公司认为前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未发生违约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关联销售为公司正常日常生产经营行为,为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定价政策: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依客户需求特别订制的产品,如缺乏同类产品价格的可比性,参照市场行情、原料成本及合理利润等确定。
关联采购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为采购公司生产用主要原材料电子级玻璃纤维原纱。定价政策: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四、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的电子级玻璃纤维布可作为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购买电子级玻璃纤维布作为生产印刷电路基板的原材料,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公司购买电子级玻璃纤维布作为生产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覆铜板及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半固化片的原材料。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电子级玻璃纤维原纱,为我司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主要原材料,其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原材料采购标准和生产计划,符合公司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需要。
上述交易为公司正常日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5、海通证券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1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无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
毕马威华振目前在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厦门、青岛、佛山、沈阳、南京、杭州、天津和西安设有12家分所。毕马威华振自1992年成立至今,未进行过任何合并或分立,所有分所均为自行设立。
毕马威华振已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在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人力资源、财务、业务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实施总分所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总所及所有分所资源统一调配。
毕马威华振具备的业务资质包括: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9649382G)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编号:11000241)
● 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等
毕马威华振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其中从事的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共有33家。
此外,毕马威华振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毕马威是一个由专业成员所组成的全球网络,于2019年12月,毕马威成员所遍布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业人员超过219,000名,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毕马威华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由总所统一承接,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业务主要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上海分所”)承办。分所是毕马威华振为便于开展和执行业务设立的办事机构。各分所在总所的授权下根据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政策及程序承接和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在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人力资源、财务、业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总分所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毕马威华振上海分所是毕马威华振于1999年在上海设立的分所,工商设立登记日期为1999年3月30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2幢25层2503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997753463,分所执业证书编号为110002413101。
(二)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自2015年4月1日以来未发生变动。
于2019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从业人员总数为5,393人,其中合伙人149人,较2018年12月31日合伙人净增加14人。
于2019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注册会计师869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600人。注册会计师较2018年12月31日净增加83人。
(三)业务规模
毕马威华振经审计最近一年的业务收入总额约为人民币3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28亿元,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仅含境内证券法定相关业务)约为5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约为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约11亿元。毕马威华振年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4亿元。审计公司家数约4,000家,其中从事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共33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40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金融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资产均值为人民币13,862.33亿元。毕马威华振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行业具有过往审计业务经验。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总所统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以及每年购买职业保险和缴纳保费,涵盖北京总所和所有分所。因以前年度已计提足额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且每年购买了职业保险,故2019年度无需新增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满足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毕马威华振能够依法承担因审计失败可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最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受到2次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8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4号,上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一)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主要项目组成员信息如下: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为刘许友,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和台湾注册会计师资格,是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刘许友2004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刘许友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8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8年。刘许友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2年。无兼职。
本项目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锋,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和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黄锋2003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黄锋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16年,担任合伙人超过5年。黄锋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4年。无兼职。
(2)质量控制复核人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龚伟礼,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龚伟礼1993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龚伟礼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7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6年。龚伟礼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7年。无兼职。
(二)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最近三年,上述相关人员均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19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125万元,较上一年审计费用人民币123万元略有增加。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未发生变化。
本说明仅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交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公告》(上证函〔2020〕338号)的规定,就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为2020年报审计师进行披露,而向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事务所基本情况之用。除此之外,本说明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包括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时认真负责,勤勉尽职,同意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及聘任其担任公司内控审计机构。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审计机构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与毕马威华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0年度审计费用。
(四)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TEO SWEE ANN、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邵静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邵静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5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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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股权激励实施进展情况。(1) 2020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0-010)(2)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授予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告编号:2020-016)(3)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8)
2.豁免承诺事项进展。(1)2020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0-009)(2)2020年3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3)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公告编号:2020-016)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EO SWEE ANN
日期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1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875元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3月3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0,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乐鑫(香港)投资有限公司、Shinvest Holding Ltd.、Intel Capital Corporation、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乐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eople Better Limited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7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7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87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8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87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87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1065218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88018 公司简称:乐鑫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