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
和审批权限的公告
(上接657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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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潘建红,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姓名潘建红,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姓名杨胤,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审计费用112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系按照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19年审计费用1333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减少213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上市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93421213
4、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
5、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6 楼
6、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7、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服务年限:22年
9、签字会计师连续服务年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葛徐、吴懿忻,2015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吴懿忻、王明伟、夏均军, 2016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吴懿忻、李斌、王绪,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吴懿忻、李斌、王绪,2018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葛徐、李斌、王绪,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江娟、李斌。
10、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系浙江省国有直属控股企业,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3〕2号),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因申报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核准。
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14年中标承担了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至2018年已完成了5年的年报审计工作。考虑到2019年再融资工作进入关键时期,需要原审计机构配合工作,因此公司向浙江省国资委申请续聘一年。2019年10月浙江省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初步确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公司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双方事前沟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对其多年来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公司不存在以下特殊事项
1、上市公司与前任会计师、前后任会计师沟通过程中存在异议;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系主动辞去已承接的审计业务,或已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即被上市公司解聘;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间距离年度报告披露日较近,审计进度较往年延迟较多,甚至可能影响审计质量和年报按期披露;
4、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5、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触及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等情形;
6、本所认定应予以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审查,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进行了充分了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以及诚信状况,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需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投票表决,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
(四)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0-013
物产中大关于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59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5,499,62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5元,共计募集资金381,527.31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36.00万元(含税)(应扣除承销及保荐费为人民币1,386.00万元,其中本公司已预付保荐费人民币15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80,291.3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10月3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321.0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79,898.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67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2019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20,254.73万元,2019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246.17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20,254.73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246.17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260,890.1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1,246.28万元扣除银行手续费等0.11万元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11月27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11月27日分别与浙江物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信息)、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11月27日分别与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集团)、浙江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投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羊坝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11月27日分别与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实业)、浙江物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服务)、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11月27日分别与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实业)、浙江物产中大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线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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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异如下:
1)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9347号鉴证报告,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4,040.79万元,其中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可置换金额为5,956.86万元,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可置换金额为1,437.57万元,城市轨道交通集成服务项目的募集资金可置换金额为16,646.36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646.3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剩余7,394.43万元尚未置换(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日,上述资金均已完成置换)。
2)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尚未支付金额为56.42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募投项目中“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是对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融入业务战略和商业模式,建设物产中大统一构架的端到端数字化平台,形成高效数字化的运营新生态。公司募投项目中“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有利于推动公司从战略到运营的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实现交易过程数据共享利用和全面数据可视化。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046.38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物产中大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物产中大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经核查后认为,物产中大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9年度
编制单位: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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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尚在建设期。
[注2]:项目尚未开展。
[注3]:项目陆续投入中,不单独产生效益。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 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0-014
物产中大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
和审批权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担保金额:2020年度上市公司母公司计划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95,0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80,000.00万元,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5,000.00万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母公司计划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石油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50,000.00万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母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国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32,800.00万元。2020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计划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总额为5,622,090.00万元的担保;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总额63,500.00万元的担保。
●担保金额: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43,484.83万元,其中上市公司母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3,057.00万元;上市公司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国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9,100.00万元(2020年4月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外部股东持有的浙江中大国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1.67%股份,浙江中大国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588,587.83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2,74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 “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以及2020年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如下:
一、2020年度上市公司母公司计划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95,0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80,000.00万元。具体明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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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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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度上市公司母公司计划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石油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50,000.00万元的担保;2020年度上市公司母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国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32,800.00万元。被担保单位具体情况见下表:
被担保单位浙江物产中大石油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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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单位浙江中大国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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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0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计划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总额为5,622,090.00万元的担保(详见附件1)。
四、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总额63,500.00万元的担保,其中: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浦江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30,500万元的担保。
被担保单位浦江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情况介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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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山煤物产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10,000万元的担保。
被担保单位山煤物产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情况介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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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上海羡卓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15,000.00万元的担保。
被担保单位上海羡卓实业有限公司情况介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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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浙江中大东业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为1,000.00万元的担保。
被担保单位浙江中大东业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情况介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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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杭州东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1,000.00万元的担保。
被担保单位杭州东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情况介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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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云商有限公司2020年度计划为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浙江中大新景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2,000万元的担保;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浙江中大新景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3,000万元的担保(详见附件1)
被担保单位浙江中大新景服饰有限公司情况介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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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云商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浙江中大新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1,000万元的担保(详见附件1)
被担保单位浙江中大新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情况介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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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43,484.83万元。其中:①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601,644.83万元;②上市公司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国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9,100.00万元;③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东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900.00万元;④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浦江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1,840.00万元。
本次担保计划是公司为确保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子公司业务正常开展而进行的,目前各被担保对象经营正常,被担保单位主要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整体担保风险不大。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计划及总额内,根据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本议案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经2019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
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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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66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