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上接4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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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9 证券简称:太极集团 公告编号:2020-36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公司资金管理的灵活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基本方案
1、发行规模: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
2、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3、发行期限: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70天,具体发行期限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期限为准。
4、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采用余额包销方式。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6、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在综合分析公司的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情况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7、资金用途:用于置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8、决议的有效期限: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1、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工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期数和利率等具体事宜。
3、聘请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及评级机构等。
4、签署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5、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包括备案、发行及挂牌转让手续办理等。
6、如国家、监管部门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7、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需取得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批准。
三、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方可实施。
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同意公司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29 证券简称:太极集团 公告编号:2020-37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9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恒山东路18号公司1201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9日
至2020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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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听取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7-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太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希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太极药用动植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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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到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5月18 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半天,参会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恒山东路18号太极集团证券事务部。
邮编:401123
联系人:林巧 何婧雯
联系电话:023-89886129 传真:023-89887399
邮箱:tjzq@taiji.com
特此公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太极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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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健康 公告编号:2020-024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健康 公告编号:2020-033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于2020年4月28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环保 公告编号:2020-047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少云先生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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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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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况,其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首发前限售股。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0-052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龙达”)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发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案号:(2020)京02执291号之一。
一、诉讼情况
由于三明市骁飞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明骁飞”)未能按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京02民初147号)约定的期限返还履约诚意金款项,经法院调解,三明骁飞拟以迁西和然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西和然”)、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西富龙”)部分股权抵偿其应归还华意龙达的履约诚意金12,0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三明市骁飞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股权抵偿欠付全资子公司债权的议案》,相关公告请详见4月24日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关于三明市骁飞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股权抵偿欠付全资子公司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号),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同意三明骁飞以迁西富龙50.5%股权及迁西和然35%股权抵偿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债权12,0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诉讼等相关费用。
本次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展等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号)及2020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迁西富龙50.5%股权及迁西和然35%股权近日已过户到华意龙达名下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通过本次抵债事项,三明骁飞已偿还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履约诚意金及其他费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与三明骁飞债务已结清。
本次诉讼完成后,迁西富龙成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迁西和然为公司参股公司。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书,执行案号:(2020)京02执291号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4月27日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临2020-033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鲁晓明先生主持,应到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签订〈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4)。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临2020-034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本协议”)将《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原补充协议”)中第一期转让价款由59.77亿元人民币增加至60.72亿元人民币,第二期转让价款由70.19亿元增加至74.24亿元,将第三期转让价款由11亿元减少至6亿元,股权转让总价款保持不变。
● 补充协议二取消了海口南海明珠生态岛(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明珠岛二期”)土地沉降状况达标方可支付第二期款项中30.19亿元人民币的前提条件。
● 2020年4月26日,经相关方协商一致,桐乡市南海明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桐乡合伙”)将其所持有的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湾”)44.73%股权以237,500万元全部转让给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机场集团”),该股权转让价格是以桐乡合伙实际缴付至金海湾的增资金额确定。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方1由“桐乡合伙”变更为“海航机场集团”,海航机场集团根据原协议、原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补充协议二涉及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为顺应公司战略调整及市场环境变化,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航基础”)子公司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产业集团”)、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地产控股”)、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岛临空集团”)及桐乡合伙于2019年12月30日与海南发展控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置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出售以上四家公司合计所持有的金海湾100.0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10,132,215,877.9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转让海口南海明珠生态岛(二期)项目实施主体股权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7)。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降低公司担保风险,2020年2月15日,海航基础与海控置业签订补充协议一,将原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证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控股”),并将原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二期转让价款由7,618,972,000.64元减少至7,018,972,000.64元,减少的600,000,000元补充至第三期款项作为明珠岛二期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5)。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4月26日,经相关方协商一致,桐乡合伙将其所持有的金海湾44.73%股权以237,500万元全部转让给海航机场集团,该股权转让价格是以桐乡合伙实际缴付至金海湾的增资金额确定。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方1由“桐乡合伙”变更为“海航机场集团”,海航机场集团根据原协议、原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桐乡合伙、海航机场集团均为基础产业集团子公司,不构成协议重大变化。
为加快资金回流速度,各方经友好协商,本次拟签订《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涉及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各方
桐乡市南海明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建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999号1幢3003室
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辉
住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15层
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惟尧
住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15层
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惟尧
住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15层
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机场集团”)
法定代表人:王贞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机场机场办公楼
转让方保证人: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15层
受让方:海南发展控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忠
住所: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8楼
受让方保证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刚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西路9号省政府办公区会展楼三层
标的公司: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标志
住所:海口市秀英区滨海西路111号
本补充协议中,海航机场集团、基础产业集团、海航地产控股和海岛临空集团以下单独或合称为“转让方”。转让方、受让方、保证人、标的公司单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二)补充协议内容
鉴于:
1、2019年12月30日,桐乡合伙、基础产业集团、海航地产控股、海岛临空集团、海航基础与海控置业、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控股”)共同签署关于金海湾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5238HT2019155),就受让方受让金海湾100%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
2、2020年2月15日,桐乡合伙、基础产业集团、海航地产控股、海岛临空集团、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础控股、海控置业、海南控股共同签署关于金海湾的补充协议一(编号:5238HT2020008),就原协议中关于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变更保证担保人等事宜作补充约定。
3、2020年4月26日,经相关方协商一致,桐乡合伙将其所持有的金海湾44.73%股权全部转让给海航机场集团,二者均为基础产业集团子公司。
现各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就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作如下变更:
1、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方1由“桐乡合伙”变更为“海航机场集团”,海航机场集团根据原协议、原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各方同意,就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中的转让价款及支付事宜作如下变更:
(1)各方一致同意,将补充协议一第2.3条第(1)款作如下变更:
“第一期转让价款合计5,976,832,213.38元人民币,在下述先决条件均获满足后,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方式进行支付:”
变更为:
“第一期转让价款合计6,072,151,621.93元人民币,在下述先决条件均获满足后,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方式进行支付:”
(2)各方一致同意,将补充协议一第2.3条第(3)款作如下变更:
“第二期转让价款合计7,018,972,000.64元人民币,该转让价款金额将根据本协议第2.3(2)条项下第(i)至第(iv)项列明的事项进一步调整,在下述先决条件均获满足的8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至由受让方开立的双方共管账户(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与受托银行共同签署银行账户监管协议,并就划款指令等事宜作出具体约定):”
变更为:
“第二期转让价款合计7,423,652,592.09元人民币,该转让价款金额将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下第(i)至第(iv)项列明的事项进一步调整,在下述先决条件均获满足的8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至由受让方开立的双方共管账户(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与受托银行共同签署银行账户监管协议,并就划款指令等事宜作出具体约定)”
(3)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第2.3条第(4)款作如下变更:
“(i)?在标的公司100%股权已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并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释放3,399,505,642.90元,该转让价款将根据本协议第2.3(2)条项下第(i)至第(iv)项列明的事项进一步调整,根据转让方各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转让方各方分别支付转让价款;
(ii)?在标的公司已聘请专业机构对其土地沉降状况出具观测报告,且报告结论确认明珠岛土地沉降指标不影响开工建设后,受让方应于观测报告通过双方共同组织的专家评审会且股权变更登记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释放3,018,952,564.18元,其中向桐乡合伙支付1,350,377,481.96元,向基础产业集团支付1,100,106,314.39元,向海航地产控股支付369,519,793.86元,向海岛临空集团支付198,948,973.97元;”
变更为:
“(i)在标的公司100%股权已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并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释放6,823,138,798.53元,该转让价款将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条款第(2)项下第(i)至第(iv)项列明的事项进一步调整,根据转让方各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转让方各方分别支付转让价款;”
(4)各方一致同意,将第三期转让价款由1,100,000,000元减少至600,000,000元,将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第2.3条第(6)款作如下变更:
“第三期转让价款合计1,100,000,000元人民币,在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交割审计完成后,按如下方式进行支付:
(i)第三期款项中的100,000,000元,将作为合同或有风险保证金。
合同或有风险保证金在第二期款项依据本协议第2.3(4)全部释放完毕之日支付至以标的公司名义开立并由受让方及标的公司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该保证金用于处理下述事项:1、附件五合同清单所列合同标的公司的相对方(以下简称为“合同相对方”)因标的公司交割日前产生的违约行为、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而向标的公司主张的索赔费用等合同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洽商变更支出、合同履行、终止或解除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基于股权过户前的款项结算原因产生的索赔费用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合同或有款项”)。各方同意,其他合同或有款项均由转让方承担。2、因转让方未据实披露等原因,存在附件五合同清单中未列明的相关合同,未列明的合同需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支付相关款项的,该部分款项均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可在合同或有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附件五所列的所有合同相对方均签署符合受让方要求的书面结算书或以其他书面文件形式确认结算金额且自愿放弃根据合同向标的公司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视为结算完成。附件五合同清单中所有合同结算完成后的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剩余的合同或有风险专项资金释放给基础产业集团;合同或有风险专项资金不足抵扣其他合同或有款项的,受让方有权将不足金额从其他股权价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ii)第三期款项剩余的400,000,000元,将作为索赔保证金,自交割日之日起的24个月(以下简称“索赔保证金冻结期限”)内分四期(即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支付给基础产业集团,每期支付的金额为索赔保证金总额的25%。索赔保证金冻结期限内,如发生任何索赔、税务追缴或处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针对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索赔、政府主管部门对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罚款、标的公司需补缴的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欠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追缴或罚款、受让方依据本协议或有关法规向转让方主张的索赔等),受让方有权从剩余索赔保证金中进行扣除(以下简称“扣除款项”)。为免疑义,如任一期的可释放保证金不足抵扣发生的任何索赔、税务追缴或处罚事项时,受让方有权直接从后续可释放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索赔保证金仍不足扣除的,转让方应当另行向受让方赔偿。于索赔保证金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受让方应将剩余的全部索赔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基础产业集团。
(iii) 第三期款项剩余的600,000,000元,将作为明珠岛二期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在标的公司取得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标准(为免疑义,指能确定标的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的核算标准)的文件且各方完成对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的书面确认后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有权直接在600,000,000元的额度内扣除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缴纳的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扣除后仍有剩余,则剩余款项应在本款约定的上述期限内按各转让方应分配比例分别支付给各转让方。若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不足以偿付应缴纳的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则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支付600,000,000元交易价款,该等款项直接转用于标的公司支付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各方一致确认,若自交割日之日起的24个月内,标的公司仍未能取得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标准,则受让方同意在自交割日之日满24个月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600,000,000元按各转让方应分配比例分别支付给各转让方。”
变更为:
“各方同意,除上述约定款项外,股权转让价款中的600,000,000元应单独作为明珠岛二期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在标的公司取得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标准(为免疑义,指能确定标的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的核算标准)的文件且各方完成对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的书面确认后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有权直接在600,000,000元的额度内扣除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缴纳的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扣除后仍有剩余,则剩余款项应在各方根据前述约定完成补缴土地出让金书面确认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各转让方应分配比例分别支付给各转让方。若土地出让金专项保证金不足以偿付应缴纳的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则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支付600,000,000元交易价款,该等款项直接转用于标的公司支付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各方一致确认,若自交割日之日起的24个月内,标的公司仍未能取得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明珠岛二期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标准,则受让方同意在自交割日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600,000,000元按各转让方应分配比例分别支付给各转让方。”
4、除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外,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中其他条款不变。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5、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
(2)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所指,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简称含义相同。
(3)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原协议一同生效。
三、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签署后,总合同价款保持不变,第一期转让价款由59.77亿元人民币增加至60.72亿元人民币,第二期转让价款由70.19亿元增加至74.24亿元,将第三期转让价款由11亿元减少至6亿元,并取消了明珠岛二期土地沉降状况达标方可支付第二期款项中30.19亿元人民币的前提条件,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资金回流速度。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签订补充协议二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二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认为: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二有助于加快明珠岛二期资金回流速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二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二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九届第三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海南金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2020-035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4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会议召集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鲁晓明;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姚太民、杨惟尧、冯勇、王敏、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郑知求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黄尔威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结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子公司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海南英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子公司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鲁晓明、陈德辉、黄秋、张汉安、张祥瑞、亚志慧、尚多旭为关联股东;其中,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邬文昊、梁效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