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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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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49版)

(3)主要项目开发情况(统计口径:土地成交金额大于50亿元的项目)

(4)地产及旅游综合项目销售情况

(5)地产及旅游综合项目出租情况

(6)土地一级开发情况

不适用

(7)融资途径

单位:万元

4、公司房地产项目跟投情况

本公司自2016年开始探索尝试项目跟投。2019年12月,公司推出新版项目跟投管理办法,创新文旅综合项目的跟投激励,要求公司投资的项目均实施跟投,旨在激发核心人才与公司共创、共担、共享,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报告期内,本公司开展的跟投项目中,跟投认购总额3410万元,跟投主体的收益分配与实际投资保持匹配,因项目尚未进行结转,具体收益尚未分配,项目各股东暂无退出计划,截至2019年年底,跟投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披露主要项目

不适用

6、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7、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不适用

8、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9、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不适用

10、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不适用

11、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公司2019年度执行了财政部于今年颁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 [2019]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 (修订)》。

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其影响列示如下:

2019年1月1日

在计量租赁负债时,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使用2019年1月1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来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所用的加权平均利率为3.81%--6.38%。

①首次执行日的衔接处理

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在新租赁准则下根据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②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作为承租人

原租赁准则下,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根据租赁是否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本集团,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新租赁准则下,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所有租赁 (选择简化处理方法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按照以下方法计量使用权资产:

A、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对所有其他租赁采用此方法。

B、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③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新租赁准则下,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除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外,本集团及其他下属子公司的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①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香港华侨城及其所属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集团及其他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分类类别。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的主合同中分拆出来,而是将混合金融工具整体适用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下列项目:A、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C、其他流动资产;D、财务担保合同;E、合同资产。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不适用于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未对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集团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②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情况

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报表项目调整如下:

(续)

3)财务报表列报变更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 [2019]16号)的规定编制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①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②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③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④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⑤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和母公司利润表无影响。

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修订)》(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 (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 (修订)》(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本年未发生需要披露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2019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237户,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比上年度增加58户,减少20户,详见第十二节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更”。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0-3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信永中和2019年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审计需要,经公司慎重调查和考虑,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聘期一年。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及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年度审计业务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延续30多年的历史,是国内成立最早、存续时间最长, 也是唯一一家与当时国际“六大”之一永道国际有七年合资经历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信永中和由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注册资本:3,600万元。

信永中和具有以下从业资质:

1、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首批获准从事金融审计相关业务;

3、首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

信永中和是首批获得证券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过大量各类证券服务业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

信永中和总部位于北京,并在深圳、上海、成都、西安、天津、青岛、长沙、长春、大连、广州、银川、济南、昆明、福州、南京、乌鲁木齐、武汉、杭州、太原、重庆、南宁、合肥和郑州等地设有23家境内分所。

信永中和已加入 ShineWing International(信永中和国际)会计网络,为 ShineWing International 的核心成员所。信永中和是第一家以自主民族品牌走向世界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埃及、马来西亚、英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德国、台湾、泰国设有 13 家境外成员所(共计 56 个办公室)。ShineWing International 目前在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Bulletin(国际会计公报,简称 IAB)公布的国际会计机构全球最新排名位列第 19 位。

(二)人员信息

截止2020年2月29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28人,注册会计师1679人(2018年末为1522人)。从业人员数量5331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罗玉成,注册会计师,1993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詹妙灵,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业务。

(三)业务信息

信永中和 2018年度业务收入为173,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44,6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59,700万元。

截止2020年2月29日,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70个(含港股),其中,A股项目289个、H股项目13个,A+H项目9个,A+B项目4个,B股项目1个,港股项目(不含H股)54个。

信永中和在公司相关行业有丰富的经验,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招商蛇口、蓝光发展、大悦城、北京城建。

(四)执业信息

信永中和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罗玉成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业务合伙人,自 1993 年开始一直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过 IPO 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及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

拟安排的独立复核合伙人邓登峰先生,注册会计师,现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业务合伙人,未在其他机构兼职。2005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詹妙灵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业务副经理,自 2015 年开始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5年,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业务。

(五)诚信记录

近三年,信永中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次、行政监管措施六次,无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本次拟安排的项目签字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情况。

(六)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8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信永中和的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2020年度的审计服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本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年度审计工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及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年度审计业务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四、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信永中和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信永中和的业务的资质情况,独立董事认为拟聘请的信永中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聘任信永中和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年度审计工作,并在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纪要;

(三)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四)信永中和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0-3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2019年11月4日下发的《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央企章程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7日下发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以下简称“证监会章程指引”)的要求,并考虑到因回购离职激励对象股份造成的公司总股本变动,拟对现行《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序号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0-3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营计划,公司控股子公司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融资租赁”或“甲方”)拟与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或“乙方”)签署《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间内累计可向华侨城集团提供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有效期一年。

(二)公司持有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70.94%股权,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侨城融资租赁100%股权。因此,华侨城融资租赁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鉴于华侨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其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华侨城融资租赁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签署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段先念、姚军、王晓雯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需经华侨城融资租赁的股东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股东批准后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华侨城集团于1987年12月7日成立

(二)注册资本:120.00亿元人民币

(三)法定代表人:段先念

(四)经营范围: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92] 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包括演艺、娱乐及其服务等)、工业、房地产、商贸、包装、装潢、印刷行业投资。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 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五)注册地及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

(六)税务登记证号码:91440300190346175T

(七)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状况:作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自1987年至今,华侨城集团坚持市场导向,已成为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培育了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经营、房地产及酒店开发经营、电子等多项国内领先的主营业务。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得到稳健成长。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华侨城集团资产总额为5,525.5亿元,净资产1,665.5亿元;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309.8亿元,净利润为182.1亿元。

(九)华侨城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物:设备类资产、应付账款等

(二)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

(三)融资额度:10亿元人民币整

(四)有效期限:自华侨城融资租赁的股东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股东批准本协议项下交易之日起计一年。

(五)华侨城融资租赁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华侨城集团签署融资租赁相关合同,最终实际融资金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融资额度。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融资租赁利率及保理费率不低于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或《保理合同》条款,尤其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亦不低于甲乙双方签订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或《保理合同》时甲方的资金成本,并在融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改变作出相应的调整。

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相关审批流程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和导致未来关联人对公司可能形成潜在损害的安排或可能等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华侨城融资租赁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间内累计可向华侨城集团提供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

(二)有效期:自华侨城融资租赁的股东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股东批准之日起一年。

(三)框架协议约定的融资额度及有效期间内,华侨城集团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一次或分次向华侨城融资租赁申请使用该融资额度。融资额度只能用于华侨城集团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华侨城融资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将提升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利润, 且能打通境内外资金流通渠道,能帮助控股子公司大幅缓解境外还款压力。同时,有助于充分发挥集团与公司的战略协同优势,快速扩大金融板块规模、增强金融板块实力,推进公司“旅游+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的布局与完善,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此项业务只在华侨城集团系统内开展,业务风险可控。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98,610,490.75元人民币。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因此,我们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表决时应注意回避。

(二)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获取优质资源,发挥合作双方优势,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被关联方控制,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一)《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0-4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当前稳定的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愿景,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水平、财务状况、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2019年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之本年度合并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2,340,101,773.12元,母公司净利润为3,550,319,623.91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本年度拟提取利润355,031,962.39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2019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7,077,604,274.24元。

拟按2019年12月31日登记的总股本8,202,506,415.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460,751,924.50元。

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上述分配,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4,616,852,349.74 元。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19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下转4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