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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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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其他应收款的风险管控,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其他应收款押金保证金组合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对于其他应收款,若信用风险在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 当于该其他应收款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2个月基础”);若信用风险在初始确认后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其他应收款整个预计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预计存续期基础”)。

对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往来、保证金押金往来、员工备用金往来因回收风险较低,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不计提坏账准备。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本次会计变更仅对其他应收款中押金保证金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进行变更,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往来、员工备用金往来组合以及单项确定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仍保存原会计估计。

变更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

公司对于其他应收款,若信用风险在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 当于该其他应收款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2个月基础”);若信用风险在初始确认后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其他应收款整个预计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预计存续期基础”)。

对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往来、员工备用金往来因回收风险较低,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押金保证金组合,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1%计提坏账准备。

4、变更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的相关解释,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会计估计变更被正式批准后生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0年一季度开始实施。

三、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 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将2019年12月31日 “预收账款”中的已收商品订单款项,反映为已收取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2020年1月1日将预收的商品订单款项调整至“合同负债”,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重分类为“其他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对互联网业务按照预期销售退回情况将退回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按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发生成本后的余额,按其流动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使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前期财务指标。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此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能够使得公司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0-020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黄金租赁业务概述

黄金租赁是指公司向银行借入黄金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当租借到期后,通过向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或以自有库存将等质等量的黄金实物归还银行,由于黄金租赁合约上的因黄金价格波动与公司黄金类库存上的价格波动所形成的损益反向影响,因此黄金租赁业务可以有效对冲公司黄金类库存在黄金价格大幅下跌时的存货减值风险。

二、黄金租赁业务取得黄金原料的用途:

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三、黄金租赁的最高额度

根据目前公司黄金类日常库存及2020年经营计划需求,2020年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交易最高额度不超过公司黄金类总库存量的80%,且不超过2400KG,交易额度可在授权期间内滚动使用。

四、实施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宗文先生在上述额度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公司相关规范及审批流程进行操作,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超过上述授权业务范围及额度时,应另行提请董事会授权。上述事项有效期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实施方式

由财务部门根据与银行就具体黄金租赁业务洽谈的实际情况,使用向该行的融资授信额度或按交易量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单笔黄金租赁业务不超过12个月,黄金租赁的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签字文件。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0-021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20年度黄金远期交易

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概述

公司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是指公司在从事黄金租赁业务时,依据公司库存量及黄金租赁量,通过买入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产品方式对黄金租赁业务合约上的黄金价格波动进行锁定,通过该组合的对冲或其他董事会批准的方式,以锁定黄金租赁成本,规避黄金价格波动造成黄金租赁风险的经营行为。公司进行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只能以规避黄金租赁产生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 开展贵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在黄金租赁量较大,当金价出现较大波动时,黄金租赁业务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了降低因金价波动使黄金租赁业务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拟与部分银行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

三、 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品种

公司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仅限于各金融机构及合法交易平台的黄金远期交易品种,或者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 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授权额度

根据公司对2020年库存量的合理预测、市场销售的预测及公司黄金租赁开展预期情况,2020年公司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交易额度及投入金额预计为:时点交易量预计累计不超过2,000KG,投入资金(保证金)预计不超过76,000万元,交易额度总量及投入资金额度可在授权期间内滚动使用,保证金原则上使用自有资金,但会根据与银行就此项业务洽谈的实际情况使用向该行申请授信额度而无需额外支付保证金。

在上述额度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宗文先生在该额度内组织安排实施,按照公司相关规范及审批流程进行操作。超过上述授权业务范围及额度时,应另行提请授权,上述事项有效期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 风险分析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公司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违约风险:当金价出现快速上涨时,可能存在交易对象停止交易或者不履行合同的风险。

六、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与信用可靠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控制交易对象风险。

公司已就相关的业务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控制黄金租赁与黄金远期合约交易组合业务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黄金远期交易。

七、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一)公司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锁定租赁成本,进一步规避黄金价格波动造成的黄金租赁风险,是公司业务所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二)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三)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既满足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又能够适时规避黄金价格波动造成的黄金租赁风险,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2020年度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锁定租赁成本,进一步规避黄金价格波动造成的黄金租赁风险,是公司业务所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相关制度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落实,公司在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将一定程度能够被预防和及时发现并处理,且风险具有一定可控性。

3、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的议案》。

4、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贵金属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贵金属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应严格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使用。

因此,广发证券对公司开展2020年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开展2020年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的核查意见。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0-022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在不同时点的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短期投资回报,满足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委托理财品种的多样化需求,在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额度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较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该额度在本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一、现金管理的具体计划

1、投资目的:

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投资额度: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计划和资金情况,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现金管理额度,购买较低风险类、流动性好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3、投资方式及购买理财产品品种: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较低风险理财产品等),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4、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需求。

6、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组织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2、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财务部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董事会应当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2、公司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的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0-023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

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7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75,07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8%。

2、《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1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8,2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2%。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周大生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斌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月3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177名激励对象授予7,529,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等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

5、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 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 整、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总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回购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8、2020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总量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76人,解除限售数量为2,775,075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1人,解除限售数量为848,250股。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623,32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0%。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76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775,07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8%。

单位: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人数为111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848,2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2%。

单位:股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6人,解除限售数量为2,775,075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1人,解除限售数量为848,250股。监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共计解除限售3,623,325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在组织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19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所在组织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而不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86名,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3,623,325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锁涉及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0-024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总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斌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月3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177名激励对象授予7,529,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等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

5、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 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 整、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总量进行调整的议案》,首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8.68元/股,首次授予数量应调整为11,294,25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回购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8、2020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授予数量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前次调整情况的说明

经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19年6月2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487,30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股。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10日。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1+n)=(14.24-0.65)/(1+0.50)=9.06元/股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量应调整为:

Q=Q0×(1+n)=1,923,500×(1+0.50)=2,885,250股

三、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本次调整情况的说明

2020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730,905,1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5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完成,则公司需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根据上述公式,首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8.68-0.45=8.23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9.06-0.45=8.61元/股

四、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总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总量进行调整。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权益授予总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总量进行调整。

七、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总量调整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0-025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斌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月3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177名激励对象授予7,529,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等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

5、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 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 整、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总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回购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8、2020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预留授予总量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注销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15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所在组织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将对上述15名激励对象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42,86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注销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4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所在组织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将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4,7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89,587股,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63%,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

3、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9年7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总量进行调整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68元/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为372,042.16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拟以公司总股本730,905,1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5元(含税)。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且在回购上述限制性股票完成前实施完毕,则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8.23元/股,回购总金额相应调整为352,754.26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2)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0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06元/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为423,328.5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拟公司以总股本730,905,1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5元(含税)。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且在回购上述限制性股票完成前实施完毕,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8.61元/股,回购总金额相应调整为402,302.25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730,815,601股。

单位:股

注:最终股权结构变动结果以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实施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后认为:

(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因15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所在组织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将对上述15名激励对象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42,86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因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4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所在组织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将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4,72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该部分权益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对21名已获授但不符合相应解除限售条件的89,58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若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在回购上述限制性股票完成前实施完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回购价格对21名已获授但不符合相应解除限售条件的89,58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违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0-026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正中珠江是中国知名的大型专业服务机构之一,是浩信国际会计公司(HLB)之中国成员机构。正中珠江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履行了双方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正中珠江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0年报审计工作,聘期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行业标准决定其工作报酬。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正中珠江的前身是由成立于1981年的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与成立于1985年的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0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0楼

5、业务资质:正中珠江在2002年度获得首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还具有国有企业经济鉴证(A类)资格、会计电算化验收公证和咨询业务资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广州市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等多种业务资质。正中珠江过去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正中珠江自2002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7、投资者保护能力:正中珠江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尚未使用。此外,正中珠江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8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2016年8月,正中珠江以中国独立成员所身份正式加入国际会计网络HLB International浩信国际。

(二)人员信息

1、2019年末合伙人数量:27人;

2、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243人;

3、2019年末从业人员数量:700人;

4、2019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超过200人。

5、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为何华峰,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连声柱,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三)业务信息

正中珠江2018年度总收入4.7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1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2.08亿元。经由正中珠江审计的上市公司 2018 年报客户90 家,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信息技术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社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房地产业等,相关上市公司2018年报资产均值约63亿元,正中珠江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正中珠江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何华峰(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连声柱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正中珠江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正中珠江拟委派邓红担任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邓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项目,具备相关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正中珠江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等处罚措施。被证券监管部门出示警示函总计十份,目前一个审计项目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华峰近三年受到警示函一份,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未被立案调查。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连声柱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被立案调查。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下转468版)

(上接46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