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上接109版)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鸽投资”)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4月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证监局有关违规担保的警示函,认定银鸽投资为其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69,9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该担保未经银鸽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由于银鸽投资的相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可能导致银鸽投资的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二、董事会说明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自媒体报道公司出现涉嫌违规担保问题以来,根据公司前期自查的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违规担保的事项;此后,公司持续进行排查,并积极配合河南证监局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获悉中原银行提供的相关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涉嫌担保合同,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其未在涉嫌担保合同中签字。同时我公司公章使用制度中要求“使用公章需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通过自查用章记录,未发现关于相关涉嫌担保事项的用章记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履行严格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述涉嫌担保事项既未经法定审议程序,也未经公司内部用章审批流程,所涉担保合同未在公司存档,所以上述涉嫌违规担保问题,公司只能被动发现。由于所涉担保权人所述的担保合同存在明显程序瑕疵,且真实性存疑,所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后续司法部门判定。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过涉嫌违规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原件,仅从部分自媒体、公众号及监管部门取得了涉嫌担保合同或承诺函的复印件,其是否真实发生公司并不知情,后续公司将就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向控股股东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十分重视内部控制报告提到的问题,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改进:
1、如上所述,对涉嫌违规担保,我公司处于被动发现状态,为了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目前,公司已向近期部分媒体中涉及的债权相关方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惠誉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兆腾投资有限公司、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询证有无公司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况,截止说明出具日,尚未收到上述公司的回函;后续如果发现相关情况,将立即汇报披露相关情况并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将积极采取包括司法手段在内各种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进一步严格公司印章管理,切实规范印章审批流程,做到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用印文件留底三位一体,严格防范担保风险。
3、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全员学习,提高法律及风险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说明。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鸽投资”)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情况
(一)审计报告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对后附的银鸽投资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1、担保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2020年4月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证监局有关违规担保的警示函,认定银鸽投资为其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69,9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该担保未经银鸽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由于银鸽投资的相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大宗贸易业务
如附注十二、(二)所述,银鸽投资2019年度按照净额法确认大宗贸易业务收入3,614.96万元,与之相关的交易发生额为266,848.57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与大宗贸易相关的应付商业承兑汇票103,042.08万元,应收账款余额13,070.42万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104,234.72万元。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应付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均已逾期。
我们无法就这些大宗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交易对手是否与银鸽投资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相应款项的范围、可回收性及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
如附注五、(五)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银鸽投资对河南大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乘”)、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福雷沃”)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7,612.90万元、12,790.86万元和3,498.03万元。
河南大乘、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2019年度向银鸽投资销售金额(含税)分别为81.86万元、9,893.66万元和1,915.26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诉讼
银鸽投资于2019年7月1日开具40,008.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大宗贸易客户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融纳”),到期日为2019年7月15日,同时记录相同金额的预付款项。河南融纳于2019年7月1日背书给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冠”),2020年4月3日该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拒绝付款。2020年4月1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字第15号应诉通知书,北京通冠请求法院判决银鸽投资向其承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8.00万元。
我们无法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应付票据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董事会对导致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说明
我们尊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对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1、担保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规性的说明
自媒体报道公司出现涉嫌违规担保问题以来,根据公司前期自查的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违规担保的事项;此后,公司持续进行排查,并积极配合河南证监局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获悉中原银行提供的相关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涉嫌担保合同,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其未在涉嫌担保合同中签字。同时我公司公章使用制度中要求“使用公章需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通过自查用章记录,未发现关于相关涉嫌担保事项的用章记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履行严格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述涉嫌担保事项既未经法定审议程序,也未经公司内部用章审批流程,所涉担保合同未在公司存档,所以上述涉嫌违规担保问题,公司只能被动发现。由于所涉担保权人所述的担保合同存在明显程序瑕疵,且真实性存疑,所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后续司法部门判定。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过涉嫌违规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原件,仅从部分自媒体、公众号及监管部门取得了涉嫌担保合同或承诺函的复印件,其是否真实发生公司并不知情,后续公司将就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向控股股东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大宗贸易业务的说明
对大宗货物贸易业务涉及的交易方,公司通过询问控股股东、责成业务部门核实等方式,未发现2019年我公司与开展贸易的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征信系统、天眼查等工具对贸易业务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进行了核实,亦未发现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3、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的说明
(1)公司子公司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生产本色纸产品的主要原料为竹浆,其竹浆库存处于低位,为及时补充原料库存,保证后续生产经营原料的供应,为锁定货源及价格采用预付货款方式。主要竹浆供应商四川银鸽为确保竹浆供应,需大量囤积竹子,为缓解资金压力,需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采用预付方式支付货款。四川银鸽目前持续供应竹浆,具备持续交付货物的能力。
(2)公司主要从河南福雷沃采购原煤,截止2019年年底,公司对河南福雷沃预付款项余额为3,498.03万元;期间,河南福雷沃将欠公司预付的往来货款3,498.03万元的全部义务转移给鹤壁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福雷沃与鹤壁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书》,由鹤壁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的供货义务。截止说明出具日,公司对河南福雷沃预付款余额为0元,公司与鹤壁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余额2,888.72万元 。下一步,公司将督促鹤壁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持续供应预付款相应的原煤。
(3)公司子公司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2018、2019年与河南大乘因木浆贸易签订了购销合同,根据签订合同时木浆的市场价格约定针叶浆(马牌、银星、凯利普)的价格约5,500元/吨,阔叶浆(森博)价格约5,000元/吨,结算方式为预付,根据合同约定而后持续预付了2.7亿货款;木浆市场价格自2019年3月后持续下跌,2019年末,针叶浆(银星)的价格约为4,400元/吨,阔叶浆价格3800元/吨;2020年3月,针叶浆凯利普港口价格4,550-4,650元/吨、银星价格4,400-4,500元/吨、马牌价格4,500-4,600元/吨、 阔叶浆森博价格3,740元/吨。此前河南大乘向公司交付少量木浆,但后续因购销合同约定的木浆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公司与河南大乘沟通后暂不供货;但要求河南大乘按现行市场价格供货,如不能供货公司则要求河南大乘退回预付的剩余款项,否则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诉讼的说明
目前,根据公司与河南融纳初步沟通了解到,河南融纳正与北京通冠协调债务的妥善解决;公司将督促河南融纳尽快偿还与北京通冠之间的债务,争取尽快得到解决。如河南融纳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将追究河南融纳的法律责任。
截止说明出具日,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三、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及具体措施
1、如上所述,对涉嫌违规担保,我公司处于被动发现状态,为了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目前,公司已向近期部分媒体中涉及的债权相关方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惠誉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兆腾投资有限公司、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询证有无公司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况,截止说明出具日,尚未收到上述公司的回函;后续如果发现相关情况,将立即汇报披露相关情况并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公司将积极采取包括司法手段在内各种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进一步严格公司印章管理,切实规范印章审批流程,做到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用印文件留底三位一体,严格防范担保风险。
3、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全员学习,提高法律及风险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4、通过积极沟通、发送函件、诉讼仲裁等方式逐渐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改善资金流动性,化解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签字:
2020年4月27日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注意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的我们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情况
(一)审计报告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我们我们不对后附的银鸽投资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1、担保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2020年4月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证监局有关违规担保的警示函,认定银鸽投资为其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69,9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该担保未经银鸽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由于银鸽投资的相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大宗贸易业务
如附注十二、(二)所述,银鸽投资2019年度按照净额法确认大宗贸易业务收入3,614.96万元,与之相关的交易发生额为266,848.57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与大宗贸易相关的应付商业承兑汇票103,042.08万元,应收账款余额13,070.42万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104,234.72万元。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应付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均已逾期。
我们无法就这些大宗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交易对手是否与银鸽投资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相应款项的范围、可回收性及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
如附注五、(五)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银鸽投资对河南大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乘”)、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福雷沃”)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7,612.90万元、12,790.86万元和3,498.03万元。
河南大乘、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2019年度向银鸽投资销售金额(含税)分别为81.86万元、9,893.66万元和1,915.26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诉讼
银鸽投资于2019年7月1日开具40,008.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大宗贸易客户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融纳”),到期日为2019年7月15日,同时记录相同金额的预付款项。河南融纳于2019年7月1日背书给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冠”),2020年4月3日该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拒绝付款。2020年4月1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字第15号应诉通知书,北京通冠请求法院判决银鸽投资向其承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8.00万元。
我们无法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应付票据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编制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专项说明》进行了详尽审慎的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我们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我们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尽快落实相关应对措施,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涉及的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郝秀琴 刘汴生 陶雄华
2020年4月27日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注意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的我们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在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注意到银鸽投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2020年4月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证监局有关违规担保的警示函,认定银鸽投资为其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69,9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该担保未经银鸽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由于银鸽投资的相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可能导致银鸽投资的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和董事会编制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详尽审慎的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我们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我们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对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内控审计报告中所述的“内部控制缺陷”。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郝秀琴 刘汴生 陶雄华
2020年4月27日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
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81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824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一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一)担保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2020年4月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证监局有关违规担保的警示函,认定银鸽投资为其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69,9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该担保未经银鸽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由于银鸽投资的相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大宗贸易业务
如附注十二、(二)所述,银鸽投资2019年度按照净额法确认大宗贸易业务收入3,614.96万元,与之相关的交易发生额为266,848.57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与大宗贸易相关的应付商业承兑汇票103,042.08万元,应收账款余额13,070.42万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104,234.72万元。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应付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均已逾期。
我们无法就这些大宗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交易对手是否与银鸽投资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相应款项的范围、可回收性及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
如附注五、(五)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银鸽投资对河南大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乘”)、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福雷沃”)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7,612.90万元、12,790.86万元和3,498.03万元。
河南大乘、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2019年度向银鸽投资销售金额(含税)分别为81.86万元、9,893.66万元和1,915.26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诉讼
银鸽投资于2019年7月1日开具40,008.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大宗贸易客户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融纳”),到期日为2019年7月15日,同时记录相同金额的预付款项。河南融纳于2019年7月1日背书给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冠”),2020年4月3日该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拒绝付款。2020年4月1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字第15号应诉通知书,北京通冠请求法院判决银鸽投资向其承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8.00万元。
我们无法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应付票据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如上述导致非标意见事项段所述,银鸽投资存在巨额违规担保、大宗贸易客户及结算异常、大额关联方资金占用、巨额商业承兑汇票涉及诉讼等问题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且广泛的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三、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银鸽投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1、巨额违规担保可能导致银鸽投资承担潜在的担保赔偿责任。
2、大宗贸易客户关系异常及结算异常,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与大宗贸易相关的应付商业承兑汇票103,042.08万元,应收账款余额13,070.42万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104,234.72万元,且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结清,上游供应商可能起诉银鸽投资支付货款和罚金,下游客户系偿债能力较差的小型商贸企业,银鸽投资可能面临下游款项无法收回,不得不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的情形,给自身生产运营带来巨大资金压力。
3、如上述导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段(三)所述,河南大乘、四川银鸽、河南福雷沃共计占用银鸽投资货币资金43,901.79万元,占款长期无法收回,银鸽投资承担巨额资金成本。
4、北京通冠起诉银鸽投资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0,008.00万元,可能导致银鸽投资承担巨额赔付责任。
四、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银鸽投资导致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上交所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鸽投资”)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1、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上述说明及意见。
2、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7日
签字:
胡志芳 杨向阳 陈应楼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1、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上述说明及意见。
2、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7日
签字:
胡志芳 杨向阳 陈应楼
(上接110版)
致同事务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为18.36亿元,净资产为4,856万元。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85家,收费总额为2.57亿元,上市公司资产均值180.72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事务所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致同事务所累计受(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七份,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三份,其中行政处罚系山西证监局作出,因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致同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致同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莹,注册会计师,199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健康元、格力地产等数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签字会计师:邵桂荣,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汇金科技、格力地产等数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郭丽娟,注册会计师,2005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3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与2019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致同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事务所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同意董事会续聘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本次提请董事会聘任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0-032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151272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及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鲁君四先生、刘泽红女士、林强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1、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宜,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未来经营管理的需要。
5、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元
■
(三)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和类别
2020年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的公告)。由于公司董事长鲁君四先生于2020年1月份起任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免税集团”)董事长,免税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拟增加预计2020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免税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具体如下:
单位:元
■
上述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相关额度之日止。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名称: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工商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68
经营范围:国有股权投资、运营、管理;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资本运营;企业管理、策划、服务;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商务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政策性和策略性投资;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
实际控制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18年末,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1,950,141,455.87元,净资产为8,767,798,451.08元。
海投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与海投公司在2019年发生的物业服务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中,海投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海投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
2、关联方名称: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明明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住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北岭工业区格力集团2号标准厂房6层601室
经营范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及其交通枢纽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房地产开发经营;会议会展服务;停车场服务;商业及房屋租赁;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发布及经营;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商务服务;商业策划;物业管理;旅游服务;汽车客运服务;物流服务;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日用百货及批发零售。
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末,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964,071,881.68元,净资产为202,010,793.20元。
口岸公司的股东海投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与口岸公司在2019年发生的物业服务、商铺租赁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中,口岸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口岸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
3、关联方名称:珠海创投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明明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1384(集中办公区)
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
经营范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及其交通枢纽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会议会展服务,商业及房屋租赁,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发布及经营,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商务服务,商业策划,物业管理,日用百货及零售批发,客运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服务,充电桩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网约车服务,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维修救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车辆安全例行检验,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货运站场经营,客运代理,货运代办、仓储服务,停车场经营管理和车位、场地租赁服务,车辆清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旅游商品销售,景区游览服务,票务销售、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代订酒店,商务信息咨询,商业经营,装潢设计及施工。
股东: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末,珠海创投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8,162,608.47元,净资产为9,889,178.41元。
创投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海投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与创投公司在2019年发生的物业服务、商铺租赁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中,创投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创投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
4、关联方名称: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
注册资本:5亿元
住所:珠海市吉大景乐路38号
成立日期:1987年9月20日
经营范围:商业批发零售;免税烟草制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酒类的批发;食品的批发兼零售;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在珠海市免税商场内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控股股东: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100%)
截至2018年末,免税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774,078,507.42元,净资产为3,257,313,581.41元。
公司董事长鲁君四先生于2020年1月起担任免税集团董事长,属于《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与免税集团在2020年发生的购买商品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中,免税集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免税集团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阶段,参考行业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或者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也不会严重依赖上述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0-033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151272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依据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文件的规定,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以及2019年6月17日起分别施行修订后的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 (以下简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监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债务重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债务重组的定义,以“不改变交易对手方”为前提,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扩大了适用范围;
2、明确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按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以及适用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规定的债务重组的情况;
3、修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同债务重组方式下所受让资产成本及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以及债务重组收益及损失计算的价值基础。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明确准则适用范围以及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币性资产”的定义;
2、删除原准则中关于关联方关系是否影响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规定;
3、明确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原则;
4、明确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下,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处理原则。
(三)收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和债务重组业务,不需要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无相关发生,因此修订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债务重组准则对本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财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0-034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151272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展期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现将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1、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
2016年7月4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截至2016年9月28日,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378,540股,成交金额为14,996,585.15元。至此,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上述购买的股票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12个月。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10月19日和2019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分别同意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19年1月3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截至目前,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出售股票。(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9月29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10月20日和2019年11月1日披露的公告。)
2、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016年12月21日,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截至2016年12月29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129,500股,成交金额为29,993,114.92元。至此,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上述购买的股票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12个月。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和2019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分别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截至目前,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出售股票。(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30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11月1日披露的公告。)
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情况
1、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决议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展期。
鉴于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即将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同时为了维护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利益,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六次持有人会议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同意本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决议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展期。
鉴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即将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同时为了维护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利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五次持有人会议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同意本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20-04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8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昕宇”)函告,获悉华熙昕宇近日将已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股票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华熙昕宇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基本情况
华熙昕宇本次延期购回的质押明细如下:
■
备注:上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华熙昕宇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8日,华熙昕宇共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32,146,4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34%,华熙昕宇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质押情况如下:
■
三、其他说明
本次质押为华熙昕宇对其前期股票质押的延期购回,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目前,华熙昕宇的上述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本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70 证券简称:科迪乳业 公告编号:2020-029号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科迪乳业;证券代码:002770)于2020 年4月24日、4月27日、4月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前期虽受新冠疫情影响,随着企业复产、复工,公司原有市场得到巩固,南方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公司新的增长点;
4、经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0 年2月29 日披露了《2019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 2020-001号),《2019年度业绩快报》记载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业绩快报不存在较大差异;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