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权益变动
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1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权益变动
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LTD.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LTD.(以下简称“EPDP”)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EPDP拟向京基集团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218,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12%)A股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总额为1,441,440,000元,相应标的的股份单价为6.6元/股。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京基集团在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12%,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全部手续;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敦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上市公司”或“阳光股份”)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LTD.(以下简称“EPDP”)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根据《转让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现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权益变动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事宜,提示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转让协议》,EPDP拟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29.12%股权,即21,840万股上市公司的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及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京基集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转让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1,441,440,000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6.6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为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EPDP,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EPDP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京基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1,840万股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12%,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陈华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公司名称: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注册地:新加坡
授权代表:WU XIAOFAN、NG WAI HUNG
注册证书号码:200604415K
成立日期:2006年3月2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
经营期限:长期
董事:WU XIAOFAN、NG WAI HUNG、NG HOOI SHAN
股东及持股比例:Leading Big Limited(BVI)持股100%
(二)受让方
公司名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2A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1452A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9月1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房地产、旅游、餐饮、能源、储运等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会所管理及咨询;高新科技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各类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游艇租赁;从事广告业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日用百货、副食的内部零售及相关配套服务;会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健身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棋牌、茶艺、游泳池、健身房、保健、按摩、足浴;附属商务中心、商场;美容美发、桑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旅业、住宿;咖啡厅、咖啡制售;酒吧、KTV、公共浴室;销售烟酒、饮料;中西餐制售;餐饮服务。
营业期限:长期
法定代表人:陈华
股东及持股比例:陈华认缴出资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陈辉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协议当事方
转让方(甲方):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LTD.
受让方(乙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且乙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218,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1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218,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12%,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12%,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股份转让对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1,441,440,000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6.6元/股。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条件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步骤
1、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协议在深圳的公证手续并尽快备齐向交易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回复深交所的询问。双方同意,若在完成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之前,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则双方应在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再次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并提交全部的相关资料。
2、支付首期对价款
双方同意,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之日起的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下称“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对价款1,000,000,000元 (大写:拾亿元整)。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双方同意,甲方应与乙方于乙方完成向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对价款1,000,000,000元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4、支付剩余对价款
双方同意,在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股份转让对价款支付给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
乙方同意,就甲方将其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对价款汇出至甲方的境外银行账户所涉及的完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外汇相关的监管机构申请事宜,乙方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
5、尽管有上述期限约定,双方及上市公司仍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对方及上市公司的必要协助下,尽实际可能地尽快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政府手续并获得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前往政府机构完成交易所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向商务部及下辖地方机构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税款代扣代缴登记的申报手续及申报扣缴预提所得税等。
6、上市公司董事改选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应协助乙方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7、双方同意,除上述约定的条件外,标的股份转让对价款的支付均以甲方于支付时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为前提,但若违反不会(i)影响甲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致使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或(ii)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它方面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则除外。若甲方在支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且该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将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导致乙方有重大损失,乙方有权延期支付,或延期指示银行支付相关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声明、保证与承诺
1、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其系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的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重要协议;
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但就本条而言,如将不会(i)影响甲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致使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或(ii)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它方面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则除外。
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甲方与上市公司在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现有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系真实持有,甲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协议书正式签署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的证明文件。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或新设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或权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本协议签署日后,无任何第三方提出主张或采取冻结标的股份、申请撤销交易等任何行动,以限制本次股份转让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或阻碍、撤销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6)、本次股份转让不因甲方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债务或担保情况,而被暂停、中止、终止或撤销。本协议签署日后,无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提出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7)、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自身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其中,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过户完成日前,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自身增持或通过任何其他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8)、甲方保证已就其知晓的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出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履行、上市公司或乙方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2、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重要协议;
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但就本条而言,如将不会(i)影响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致使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或(ii)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它方面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则除外。
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其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并保证用于支付该等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
(七)税费及税务合规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及支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包括预提所得税、印花税和其他适用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依法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双方同意,除法定情况外,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过户完成日,如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或发生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完成的情形,乙方均有权无责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并解除本协议;
(3)若截止于2020年9月30日,本次股份转让还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且双方均无责任;但甲方有权于本协议依据本款终止前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将前述日期予以延长不超过2个月(甲方单方面予以延长时,须经甲方董事会一致决议通过);
(4)若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且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该等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将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5)若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且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该等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将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6)有权方选择根据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7)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如本协议已根据协议约定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甲方应在本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解除及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甲方的股份转让对价款一次性返还给乙方,为免疑义,除依据相关条款约定解除及终止本协议之情形外,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对价款均为扣除甲方因收取股份转让对价款而缴纳的税费(如适用)后的余额。若本协议解除及终止,双方应尽全力完成股份转让对价款退还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或银行要求的手续,并且若乙方向税务局或其他机构申请已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的退还,甲方应当尽全力配合乙方。
(八)违约责任
如因过户完成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或甲方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不实、或违反该等声明、承诺、保证,导致相关单位出现纠纷、诉讼、仲裁、借款、担保、票据债务、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资质被吊销、业务暂停或终止、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造成损失,或形成负债或或有负债、资产减值等不利情形,均由甲方在其责任范围内实际承担并向乙方、上市公司或相关单位进行相应补偿;如因过户完成日后发生的事实或状态、或乙方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不实、或违反该等声明、承诺、保证,导致相关单位出现纠纷、诉讼、仲裁、借款、担保、票据债务、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资质被吊销、业务暂停或终止、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造成损失,或形成负债或或有负债、资产减值等不利情形,均与甲方无关。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对乙方发生赔偿或补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等)的,乙方在向甲方按期支付对价现金前,有权在到期应支付的对价现金中先扣除甲方应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支付给甲方。
(九)使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京基集团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拟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届时,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和业务经验,帮助上市公司提升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及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京基集团将直接持有21,840万股阳光股份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1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原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将发生变更,京基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华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EPDP和京基集团构成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权益变动情况请见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以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4、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敦促交易双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已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阳光股份
股票代码: 000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住所:120 Robinson Road, #08-01, Singapore 068913
通讯地址:Unit 3201A, 32/F., Citicorp Centre, 18 Whitefield Road, Hong Kong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中国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的战略发展和资金安排等需求考虑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持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18,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12%。
2020年4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京基集团签署了《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京基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18,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12%)。完成前述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4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京基集团签署了《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京基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陈华先生。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受让意图等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京基集团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京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担保及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以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阳光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授权代表:
2020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阳光股份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授权代表:
2020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授权代表:
2020年 月 日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aaa
■
签署日期:2020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的《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京基集团的股东共有两名,分别为陈华和陈辉,其中,陈华先生持有京基集团90%股权,系京基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京基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京基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华先生。陈华先生的基本信息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京基集团及其子公司外,京基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未控制其他企业。
京基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简要财务状况
京基集团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业经营与管理、酒店投资与管理、物业管理等。
京基集团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合并报表数据):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如下:
■
注1:本案原告原为京基集团及林志、王东河,林志、王东河在本案一审庭审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
注2:本案的判决如下:“一、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康达尔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无效;二、被告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违法所得(即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康达尔’的决议无效;三、被告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的决议无效;四、被告2015年11月 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具备收购康达尔主体资格’的决议无效;五、驳回原告京基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注3: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未作出限制原告行使作为康达尔所享有的股东权利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未作出限制原告行使作为康达尔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的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的情况下,不得剥夺或限制或妨碍原告按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原告所持康达尔股票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分红权以及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等股东权利等。
注4: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持有的康达尔股份(合计123,677,371股)应计入康达尔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等。
注5: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持有的康达尔股份(合计123,677,371股)应计入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等。
注6: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持有的康达尔股份(合计123,677,371股)应计入康达尔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等。
注7: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各被告不具备收购康达尔的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减持原告股票所得收益归原告所有,暂按人民币5亿元计,具体数额按照实际所得收益数额确定等。
注8: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京基集团就其受让自其他被告的77,750,191股股票,在京基集团持有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康达尔(第三人)不得将京基集团持有的前述77,750,191股股票计入康达尔股东大会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全体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亿元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王东河先生涉及两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节“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外,京基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发展潜力,拟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和业务经验,帮助上市公司提升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及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将直接持有阳光股份21,84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12%,京基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华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目的及/或自身战略安排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阳光股份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程序
2020年4月20日,京基集团董事会做出书面决议,同意收购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所持有阳光股份29.12%的股份。
2020年4月20日,京基集团股东会做出书面决议,同意收购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所持有阳光股份29.12%的股份。
2020年4月28日,京基集团与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签署《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与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受让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持有阳光股份29.12%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股权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21,840万股阳光股份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1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0年4月28日,京基集团和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京基集团通过受让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持有21,840万股阳光股份的股份,占阳光股份股本比例为29.12%。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
甲方(转让方):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 Ltd.
乙方(受让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本协议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签署时间
1.1 2020年4月28日
(二) 本次交易所涉上市公司股份
2.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是一家股票于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608。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49,913,309股,甲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18,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12%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前述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为其合法、真实、有效且为自身利益而独立和完整地持有,不存在代持、委托或受托持股的情形。
(三) 本次交易方案
3.1 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且乙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218,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1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218,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12%,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12%,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3.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对价总额为1,441,440,000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6.6元/股。
3.4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3.5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3.5.1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四) 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步骤
4.1 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协议在深圳的公证手续并尽快备齐向交易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回复深交所的询问。双方同意,若在完成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之前,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则双方应在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再次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并提交全部的相关资料。
4.2 支付首期对价款
(下转13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