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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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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0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经审阅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客观、准确。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就本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销30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42.6475万份;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1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8.4425万股。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且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同意公司本次使用25,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投资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和监督,本次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情况。

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投资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在发表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同意披露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一、三、四和六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36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变更

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

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列示;

⑵“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列示;

⑶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⑴将“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一”表示)”项目;

⑵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⑶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新增“专项储备”项目。

(二)会计准则的变更

1、金融工具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具体如下: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四)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财会〔2019〕16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变更,仅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二)会计准则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以按照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为基础,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以按照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为基础,各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

合并

母公司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更的影响

本公司执行该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债务重组准则变更的影响

本公司执行该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褚君浩先生、姚铮先生、任远先生和刘贵松先生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37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0.3股。

● 本次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746,194.98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2,126,150.84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和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一)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截至2020年4月27日,公司总股本193,673,74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584,907.3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28%。

(二)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截至2020年4月27日,公司总股本193,673,746股,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51,775,870股。

如在本预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注:公司已于2020年4月17日完成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新增股份的验资工作,相关的股份上市事宜尚未全部完成。以上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中的股本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以及转股后的总股本均以截至2020年4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总股本计算。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全体董事参加表决并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褚君浩先生、姚铮先生、任远先生和刘贵松先生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对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利润分配原则,能够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项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就本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权益分派预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不仅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盈利水平等因素,也满足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三)本次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