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接306版)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0-013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及要求进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重工”)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相关会计处理,并编制财务报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 关于新收入准则的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
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和9月发布《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进行了变更。
3.关于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4.关于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变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新收入准则、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将按照《通知》及《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新收入准则的变更
1.具体内容
在新收入准则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对具体的交易和安排也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在合同生效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项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并在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完毕时分别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采用投入法,依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依据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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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因此,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
1、具体内容
(1)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调整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列报位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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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包括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财务报表列报变更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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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更
1、具体内容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之外;(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权益性交易情况下的处理要求;(3)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4)重新定义“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5)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2、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该准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均未产生影响。
(四)关于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变更
1、具体内容
新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修订债务重组定义;(2)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3)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即以抵减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4)修订了债务重组披露的相关要求。
2、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该准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均未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0-01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就下属子公司参与中国船舶集团统一借贷安排、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事项向中国船舶集团提供担保,2020年预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 中国船舶集团为公司关联方,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1.86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2020年4月27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年度,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之需要,下属子公司将通过参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含其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下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统一借贷安排、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方式获得融资/授信,公司拟就上述债务融资及使用授信担保额度事项向关联方中国船舶集团提供担保,2020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次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宜构成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国船舶集团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雷凡培
注册资本:11,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
关联关系:2019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船工业与中船重工实施联合重组,成立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和中船重工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实际控制公司。中国船舶集团与公司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方面保持独立性。
(二)中船重工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
注册资本:人民币6,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舰船等海洋防务装备、水下攻防装备及其配套装备为主的各类军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和军品贸易;船舶、海洋工程等民用海洋装备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改装与维修;动力机电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材料以及其它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新能源、医疗健康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金融、证券、保险、租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其它领域技术、设备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施工、设备安装、监理;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与物资贸易;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中船重工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船重工直接持有公司35.73%的股份,并分别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7.94%、2.24%、1.10%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重工与公司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方面保持独立性。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中船重工截至2019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为人民币49,561,380.84万元、人民币22,149,568.49万元,资产负债率55.31%;2019年1-9月未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22,743,161.38万元、人民币730,933.7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就下属子公司参与中国船舶集团统一借贷安排、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事项向中国船舶集团提供担保,具体担保协议将由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参与统一借贷安排、使用“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具体安排,并以公司下属子公司2020年预计使用额度为上限予以签署。2020年度,公司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船舶集团提供累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实质系为下属子公司参与中国船舶集团统一借贷安排、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而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的情形,有利于减轻和降低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提高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被担保方偿还贷款的能力良好,担保风险相对较低,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公司拟就下属子公司通过参与中国船舶集团统一借贷安排、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事项,于2020年度向关联方中国船舶集团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以下属子公司 2020 年度参与统一借贷安排、使用“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为上限,向中国船舶集团提供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提高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额为人民币131.88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39%。其中,公司因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事宜向控股股东中船重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9.57亿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使用控股股东中船重工“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向中船重工提供反担保32.29亿元;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28.68亿元,下属子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31.34亿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