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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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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潘呈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陈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冯陈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石膏矿采矿权不能获得延续登记风险

公司石膏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尚未获得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存在不能获得延续登记的风险,公司将面临不能在原矿山地址继续进行石膏开采的境况。如石膏不能自供,公司须外购石膏以保障生产线的正常运行,从而显著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如外购不足致使生产线产能利用率不足,可能无法完全摊销生产线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将对公司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希望通过恢复矿产开采、调整矿区范围、给予缓冲调整期等方式延续石膏矿采矿权;同时将积极组织力量,择优从邻近地区购买石膏,保障生产线的正常运行。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整体战略规划,持续加大医药产业的投入与发展;加快实施“国际化”战略、推进海外项目早日投产运营,提升利润贡献度,确保公司收入利润的持续稳健增长。

(二)渝北区古路镇绿色循环建材产业基地项目取得与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司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三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北三圣建材”)负责实施渝北区古路镇绿色循环建材产业基地项目,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取得与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司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与布局,进一步夯实公司建材板块主营业务的领先地位,突出公司绿色循环经济产业优势,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该产业基地项目顺利实施及建成后,将有效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同时可助推公司打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绿色环保智能制造商品混凝土及砂浆、预制装 配式混凝土构件等绿色循环经济产业链,开拓建筑产业化相关广阔的潜在市场,对实现公司业绩的快速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绿色循环建材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及对公司未来业绩的贡献 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三圣股份 公告编号:2020-25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11: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24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潘呈恭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三圣股份 公告编号:2020-26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11点在公司1104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24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洁女士主持,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三圣股份 公告编号:2020-27号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28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每股转增股份0.45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21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3,15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5,683,400元,转增185,919,75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599,074,750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邓文、唐璐、邓聪、邓志宇4名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5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52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599,074,750股摊薄计算的2019年度每股收益为0.512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2808166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5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7]168号)核准,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052.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707.3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345.1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41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菲林格尔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菲林格尔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菲林格尔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菲林格尔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2019年3月27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菲林格尔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菲林格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菲林格尔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代表人:

宋永新 王建文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0-053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大豪科技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4

大豪科技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1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0,380,07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152,028.4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首发限售股股东南京爱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恩本、苏恩奎、孔婷婷、王勇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68568577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3月3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6,151,7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3,753,376.4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9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可咨询公司企划证券部。

联系部门:公司企划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9248942、59248940

特此公告。

大豪科技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20-021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各位董事,并抄送给各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以现场及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人数为3人,董事王志伟先生、沙重九先生、李文飚先生、王晋疆先生、刘麟放先生、江绍基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

3、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龚俊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具体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40)。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8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各位监事。

2、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3、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潘华女士召集和主持。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具体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40)。(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日,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陈建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62%。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陈建平先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8.15万股,占总股本的0.055%。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陈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陈建平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数量及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减持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

4、公司将督促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