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63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万元(含38,0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③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④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⑥ 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 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 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③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④ 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⑥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 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 本期可转债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⑤ 修订《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⑥ 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⑦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5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 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② 质权人代理人;
③ 其他重要关联方。
(3)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含3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的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相关文件及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了相关承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同时,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18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09号)核准,于2015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470.00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4,932,000.00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302,692,000.00元(已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合计金额32,240,000.00元),减除相关上市发行费用11,913,820.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0,778,179.25元。
本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分别存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14001727208050506722账户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75290188000454672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京会兴验字第1001002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90,778,179.25元(不包含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扣除手续费的利息收入净额147,081.25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0.00元,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按计划全部使用完毕。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3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4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1,947,169.8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8,052,830.18元。
本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14050172720800000348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京会兴验字第1001000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333,088,598.24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30,182,281.91元。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6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5,261.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6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999,983.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323,396.23元(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99,403.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1,676,587.37元。
本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04531001040025740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9)第01008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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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述募集资金余额包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2.40亿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4,552,140.00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4,552,140.0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专户管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6月4日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且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已建设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0.24元全部划转至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本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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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且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已建设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4,735,946.61元全部划转至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本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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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且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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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募集资金专户期末余额与结余募集资金(扣除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2.40亿元)的差异系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04531001040025740账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为67,981,208.19元(包含扣除手续费的利息收入净额356,164.59元)。
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2.40亿元。本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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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3《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年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本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应披露未披露等违反规定的情形。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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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5%。
二、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基础上,考虑了股东的意愿和要求,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1、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公司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此外,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包括为企业的发展而进行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及拓展其他业务,或为降低融资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
2、《规划》关于未来三年具体的分红计划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①2020-2022年,公司将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②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