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4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65版)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为有效促进公司主业发展,提升公司产业链竞争力,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为公司产业链上优秀的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解决其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担保公司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具有担保客户分散、单笔担保金额小、担保笔数多、办理频繁的特点。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现申请公司股东大会对担保公司2020年担保业务做如下授权:

1、担保公司2020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净资产的10倍,即不超过人民币320,000万元。依据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2、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净资产的10%,即不超过人民币3,200万元。依据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3、担保公司可以在该范围内决定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事项,每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止;

4、公司按季度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担保公司本年度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其中包括上游供应商担保总额、下游经销商担保总额;担保责任余额,其中包括上游供应商担保责任余额、下游经销商担保责任余额;对外担保在保户数,其中包括上游供应商在保户数、下游经销商在保户数;以及担保责任余额前五名被担保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事项、融资用途等内容。

二、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以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债务合同为准;

3、融资用途:上游供应商主要为购买原材料、购置固定资产等,下游经销商全部用于购买公司产品。

4、风险应对措施:

(1)严格控制担保范围。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严格控制在与公司有稳定、良好合作关系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基于公司对其品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均非常了解,可有效控制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增强风险控制水平。依托公司现有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客户进行风险识别,同时引入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等工具,提高风控水平。

(3)加强金融队伍的组织建设。担保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打造出一支专业、专职的金融队伍,前台、中台、后台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从保前、保中、保后对担保业务进行全流程管理,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做好风险预案工作。

三、担保业务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担保公司本年度累计对外担保总额469,677.02万元,其中上游供应商担保总额为137,904.40万元,下游经销商担保总额为331,772.62万元;担保责任余额共计193,469.95万元,其中上游供应商担保责任余额为108,878.00万元,下游经销商担保责任余额为84,591.95万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在保户数1,020户,其中上游供应商在保户数为219户,下游经销商在保户数为801户。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净资产的10倍,即不超过人民币320,000万元,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净资产的10%,即不超过人民币3,200万元,既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又通过授权额度的限制,确定了该项工作风险的可控性。本次担保授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净资产的10倍,即不超过人民币320,000万元,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净资产的10%,即不超过人民币3,200万元,既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又通过授权额度的限制,确定了该项工作风险的可控性。本次担保授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

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方案

二、授权事项

为了高效完成注册、发行相关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总裁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决定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发行时机,制定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品种、分期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担保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使用安排等。

(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上市流通等相关事宜、程序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调整事项,签署与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三)本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或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决定或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方案及授权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伊利财务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内蒙古金德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德瑞”)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为金德瑞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金额:148.34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满足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德瑞的进出口业务需求,有效降低业务成本,同时提升清关效率。伊利财务有限公司拟对金德瑞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关税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止。

伊利财务有限公司在授权额度内,根据金德瑞具体业务需求,为其开具非融资性关税担保保函。

2、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伊利财务有限公司为内蒙古金德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伊利财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3、法定代表人:胡利平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亿元

5、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

6、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金德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3、法定代表人:张占强

4、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

5、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饲草、农副产品(粮食收购除外)、机械设备销售;原纸(高档、中档瓦楞纸、箱板纸)销售;纸制品销售;造纸原料、造纸肋剂销售;马口铁原料(镀锡、镀铬等镀制钢板、涂黄、彩印铁皮)销售;冷、热轧钢卷板、马口铁及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

6、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内蒙古金德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277,730.90万元,负债总额为261,149.2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60,183.93万元),净资产为16,581.61万元,营业收入为536,721.37万元,净利润为3,154.0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4.03%。(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内蒙古金德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337,578.08万元,负债总额为328,429.8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327,464.48万元),净资产为9,148.23万元,营业收入为122,985.23万元,净利润为-7,433.3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7.29%。(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更好地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德瑞的进出口业务需求,有效降低业务成本,同时提升清关效率。同意伊利财务有限公司对金德瑞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关税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伊利财务有限公司、金德瑞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伊利财务有限公司为金德瑞提供关税担保可有效降低金德瑞业务成本,同时提升清关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4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76,472.11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其中下属担保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为221,472.11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58%。下属担保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担保逾期金额为148.34万元。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6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伊利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9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高德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19年9月9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19年9月21日披露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9年9月28日披露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并出具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19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

7、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实际认购过程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28,000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已获授但未认购的股份公司将予以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46元/股。如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6,446,820元人民币(最终价款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确定)。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注销因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实际认购过程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监事会同意此次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及股份注销等手续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28日披露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条款)的公告》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拟回购注销因职务变更、离职及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46,250股。该部分股票于2019年12月30日完成注销,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和2019年5月31日发布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第一次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第二次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对应的行权股票数量共计18,997,500股。

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司拟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原计划“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作为后期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变更为“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182,920,025股,其中152,428,000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剩余30,492,025股将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该部分股票于2020年3月25日注销,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的公告》。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完毕,公司股份总数由原6,078,127,608股变更为6,065,886,833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6,078,127,608元变更为6,065,886,833.00元。

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6,250股。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实际认购过程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28,000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已获授但未认购的股份公司将予以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同时拟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7,000股。

待上述事项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原6,065,886,833股变更为6,065,125,583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原6,065,886,833.00元变更为6,065,125,583.00元。

综上,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8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目前合伙人数量:196人

截至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较2018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150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截至2019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3、业务规模

2018年度业务收入:170,859.33万元

2018年度净资产金额:15,058.45万元

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24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25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1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批发和零售业(13)、房地产业(9)、建筑业(7);资产均值:100.6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具体如下: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少华,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金茹,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定为180万元,较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增加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100万元,与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保持一致。以上费用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进行了讨论和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报审计的总体策略及工作计划,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2019年度,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续聘其为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及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其为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及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认为本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在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2019年度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定为180万元;负责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100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四)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施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收入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收入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明确规定。

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自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20日

至2020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5、16、17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10、12、13、14、15、16、17、1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5、1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2020年5月13日、5月14日持有关证明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并于会议开始前一个小时到大会秘书处领取会议出席证。

(一)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三)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四)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者交通费、住宿费等自理;

(二)联系人:刘雅男、赖春玲

电话:(0471)3350092

传真:(0471)3601621

邮编:010110

(三)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街1号;

(四)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一一食品制造》的相关规定,现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按产品类别分类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主营业务按销售模式分类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主营业务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经销商总数变化情况

单位:个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2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一一食品制造》的相关规定,现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按产品类别分类情况

(下转46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