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4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77版)

2019年度,公司所属电力业务实现发电量318.64亿千瓦时,售电量302.78亿千瓦时,电力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078,186.40万元。公司所属煤炭业务实现原煤产量911.26万吨、销量904.35 万吨(其中:对外销售425.80万吨、内部销售478.55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294,844.12万元;洗精煤产量286.07万吨、销量284.22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80,253.77万元;煤炭贸易量 24.43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5,945.3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煤炭业务销售收入591,043.22万元,煤炭单位成本267.82元/吨。公司所属石化业务实现石化产品贸易量78.3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305,553.74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1.87亿元,利润总额8.19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40亿元。

公司制定的2019年度经营目标:全年计划发电量340亿千瓦时、煤炭产量900万吨、煤炭销售量900万吨,预计煤炭单位成本236元/吨;全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40亿元、净利润6亿元。公司2019年发电量未能达到计划目标,主要系社会用电需求增速下降导致上网电量减少所致;煤炭单位成本高于预计成本,主要系煤炭产销量同比减少及井巷开掘工程量同比增加所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未能达到预计目标,主要系本期煤炭产销量及发电量下降所致。

(2)2020年经营目标

2020年,公司将在全力推进债务重组的同时,通过加大资产处置力度,进一步精干能源主业。同时,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抓好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落实,确保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全年计划发电量349亿千瓦时、煤炭产量900万吨、煤炭销售量900万吨,预计煤炭单位成本265元/吨;全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10亿元。

2、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影响详见审计报告附注五、41。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时间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并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影响详见审计报告附注五、41。

3、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

4、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业经本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5、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期新设子公司

本期公司将新设立的河南华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合力能源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衍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2、本期注销子公司

本期公司将已注销的青岛永泰华衍物流有限公司、Cuesta Coal Exploration Pty Ltd、Cuesta Coal Management Pty Ltd、Cuesta Rural Holdings Pty Ltd和Mcleod-Carey Enterprises Pty Ltd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3、本期出售子公司

本期公司将已出售的山西菩提寺旅游有限公司、张家港青草巷吉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永泰华兴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吉意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吉新电力有限公司、山东泰达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西藏华铭实业有限公司和贵州新晋泰能源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除上述变化外,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无其他变化。

4、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9个子公司和79个孙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和“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说明。

董事长:王广西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和信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所述,2018年7月5日,永泰能源发行的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进行兑付,构成实质性违约。由于债务违约的出现,触发了债务交叉违约条款,相关部分债权人对永泰能源提起诉讼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影响了永泰能源正常融资。为解决永泰能源债务问题,永泰能源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及永泰能源采取应对措施,维系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定期公告债务化解进展情况。由于永泰能源债务涉及面较多,截至审计报告日,永泰能源尚未与永泰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确定最终债务重组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些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和信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2018年因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进行兑付,致使公司评级下调,丧失了融资功能,造成流动性紧张,出现了债务问题和债务诉讼事项。针对出现的债务问题,在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和债委会指导和帮助下,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全力化解债务风险。目前,公司继续保持生产经营稳定、管理团队及员工队伍稳定、经营现金流稳定、金融债务关系稳定,没有出现非正常停顿、歇业情况,为公司化解债务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公司将通过稳定企业生产经营、加快资产处置、全力推进债务重组等多种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化解债务风险,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权益,使公司尽快恢复正常发展。

特此说明。

董 事: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董事会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的

意见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和信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现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监事会认为和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2、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针对当前存在的债务问题,公司应加快采取各项措施,全力推进债务重组,有效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公司正常与持续发展。

监 事: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非标准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聘任的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其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为解决当前的债务问题,公司应维护生产经营稳定,加快各项措施的实施,妥善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公司正常发展。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综字(2020)第000142号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2019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04月27日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和信审字(2020)第000469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意见的主要内容

强调事项段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所述,2018年7月5日,永泰能源发行的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进行兑付,构成实质性违约。由于债务违约的出现,触发了部分债务交叉违约条款,相关部分债权人对永泰能源提起诉讼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影响了永泰能源正常融资。为解决永泰能源债务问题,永泰能源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及永泰能源采取应对措施,维系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定期公告债务化解进展情况。由于永泰能源债务涉及面较多,截至审计报告日,永泰能源尚未与永泰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确定最终债务重组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些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3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将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永泰能源债务问题作出说明。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永泰能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无具体金额的影响。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截止本说明出具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40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7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广西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出席董事8人,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听取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2019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并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和议案:

一、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2019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0,175,491.10元,每股收益0.0113元;2019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80,247,367.38元,提取盈余公积金0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213,580,488.50元,2019年度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66,666,878.88元,资本公积金为9,805,470,542.91元。

因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形成债务问题,为加快解决债务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保证偿债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五、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执行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六、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0万元。

七、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具体实际,预计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1、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2、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

单位:万元

3、关联业务说明

(1)房产租赁业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集团”)房产用于办公使用。

(2)工程监理业务:公司所属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所属全资公司江苏国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

(3)车辆租赁业务:公司所属子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永泰集团董事原兼职关联方北京新旅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用于办公使用。

(4)资金拆借-资金拆入业务:永泰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向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无息资金拆入。

(5)商品贸易业务: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持股49%股东的控股股东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开展石化等商品贸易业务。

八、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九、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文件配套执行;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通知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业务范围和以往各年度及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2018年因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进行兑付,致使公司评级下调,丧失了融资功能,造成流动性紧张,出现了债务问题和债务诉讼事项。针对出现的债务问题,在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和债委会指导和帮助下,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全力化解债务风险。目前,公司继续保持生产经营稳定、管理团队及员工队伍稳定、经营现金流稳定、金融债务关系稳定,没有出现非正常停顿、歇业情况,为公司化解债务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公司将通过稳定企业生产经营、加快资产处置、全力推进债务重组等多种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化解债务风险,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权益,使公司尽快恢复正常发展。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结合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在公司发展恢复正常、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回报投资者。

十三、关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还款期限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1、公司所属全资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能源”)于2015年4月20日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为3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电力”)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由裕中能源提供反担保。该笔业务为收购之前所发生,目前存续金额为11,873.20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裕中能源在维持原有担保条件的基础上,对上述存续金额11,873.2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还款期限调整,调整后期限为131个月。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2、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兴电力股份公司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公司裕中能源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为5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及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由裕中能源提供反担保。目前该笔业务的存续金额为27,627.84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裕中能源在维持原有担保条件的基础上,对上述存续金额27,627.84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还款期限调整,调整后期限为122个月。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十四、关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贷款进行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矿业”)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存续金额49,500万元的贷款进行展期,展期后的期限不超过54个月。目前该笔业务的存续金额为49,300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华熙矿业在维持原有担保和质(抵)押条件的基础上,对上述存续金额49,300万元的贷款进行延期,延期后期限为87个月。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十五、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六、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以上第一至四项、第六至八项、第十二、十五项报告及议案需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第十三、十四项议案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十七、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为: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5、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6、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9、关于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1、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41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7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涂为东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出席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充分讨论,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和议案:

一、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2019年度全体监事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二、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形成债务问题,为加快解决债务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保证偿债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债务偿还。

四、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覆盖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019年度,公司经营决策程序科学合理,重点控制活动规范有效,内部控制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发展和抵御经营风险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五、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

六、关于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范围无影响,对以往各年度及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针对当前存在的债务问题,公司应加快各项措施的实施,全力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公司正常与持续发展。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从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和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发展恢复正常、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回报投资者。

十一、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中,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十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审议中,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以上第一至三项、第五、六、十、十一项报告及议案需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4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和信事务所成立于1987年12月,转制设立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和信事务所于1993年8月获得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19年获得德国注册会计师公会(WPK)核发的《第三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证书》,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和信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王晖先生,截至2019年末,拥有合伙人36人,注册会计师282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206名,注册会计师人数较2018年没有变化,从业人员总数为708名。

3、业务规模

和信事务所2018年末净资产金额1,969.64万元,2018年度业务收入为18,568.8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7,077.86万元;为4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收费总额5,313万,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综合业等,所服务上市公司总资产均值为128.02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19年末,和信事务所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 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和信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等。具体情况如下: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拟任项目合伙人王晓楠女士、质量控制负责人吕凯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晓楠女士和徐士诚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1)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王晓楠女士从业经历

王晓楠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和信事务所合伙人,有25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及证券业务经验,主持或复核过浪潮信息(000977)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业务,并在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审计、大型国企审计等方面具有多年丰富经验,无兼职。

(2)拟任质量控制复核人吕凯先生从业经历

吕凯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和信事务所合伙人,有8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及证券业务经验,主持或复核过永泰能源(600157)、隆基机械(002363)、益生股份(002458)、惠发食品(603536)、兴民智通(002355)、山东赫达(002810)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并在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审计等方面具有多年丰富经验,无兼职。

(3)拟任签字会计师徐士诚先生从业经历

徐士诚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和信事务所授薪合伙人,有15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及证券业务经验,主持或参加过浪潮信息(000977)、永泰能源(600157)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业务,并在企业改制审计、年报审计、资产并购重组审计等方面具有多年丰富经验,无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会计师王晓楠女士、质量控制复核人吕凯先生、拟签字会计师徐士诚先生近三年均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等,并符合独立性要求。

(三)审计收费

和信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1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0万元,两项合计220万元,与2019年度审计费用同比无变化。上述收费按照和信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和信事务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独立性要求,诚信状况较好;在2019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开展审计工作,并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其工作态度和质量均得到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的认可,其发表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对和信事务所2019年度审计工作表示认可,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和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戴武堂先生、王春华先生、邢红梅女士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同意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和信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较强业务胜任能力,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任和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继续聘任和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0万元。该议案需要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43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具体实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

单位:万元

三、关联业务说明

1、房产租赁业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集团”)房产用于办公使用。

2、工程监理业务:公司所属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所属全资公司江苏国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监理”)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

3、车辆租赁业务:公司所属子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永泰集团董事原兼职关联方北京新旅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旅程”)车辆用于办公使用。

4、资金拆借-资金拆入业务:永泰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向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无息资金拆入。

5、商品贸易业务: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华瀛”)与其持股49%股东的控股股东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投能源”)及其所属企业开展石化等商品贸易业务。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永泰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于2002年4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62.65亿元;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法定代表人:王广西;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建筑材料、电子设备、金属材料、贵金属。

2、江苏国信监理,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所属全资公司,于1998年6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35号;法定代表人:香新书;经营范围: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监理和技术咨询。

3、北京新旅程,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永泰集团董事原兼职关联方,于2009年4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520万元;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6号4层1单元507;法定代表人:费志冰;经营范围:汽车租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影视策划;文艺创作;技术推广服务;展览服务;公关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翻译服务;打字;复印。

4、新投能源,为本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持股49%股东新投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4年6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0万元;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1栋238号;法定代表人:丛培振;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环闪电≤60℃};煤油;丙烯;硫磺;锂;煤焦酚;煤焦沥青;煤焦油;煤气;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苯乙烯;甲醇;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丙酮;乙酸乙酯;苯;石脑油;乙醇;硫酸;正己烷;正戊烷;丙烷;丙烯;乙二酸;液氧;甲乙酮、乙烯、丁烷、丁烯、乙炔、环氧乙烷、异辛烷、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富含甲烷的)、氧、氮、氩、粗苯、甲基苯、石油醚、甲基叔丁基醚、乙酸乙烯酯、丙二醇乙醚、多聚甲醛、苯酚、乙酸、丙烯酸、氢氧化钠;苯乙烯、1,3,5-三甲基苯。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品除外);销售:钢材、水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化工产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汽车配件、金属材料、石油制品、原油(除成品油)、矿产品、五金交电、日用品、橡胶制品、焦炭、有色金属、燃料油、煤炭、木材、木制品、纸浆、黄金制品、粮食、食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仓储服务;招投标代理;设备租赁;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工程投标代理、工程承揽;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五、关联人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各关联人在与本公司经营交往中,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因此,公司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随行就市,按市价执行,或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2、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条件优势,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八、审议程序

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5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戴武堂先生、王春华先生、邢红梅女士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同意将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预计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4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2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076,142,13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7元,共募集资金9,999,999,998.0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63,809,998.07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12日全部到位,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15)第00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8,929,635,993.56元,余额为942,394,229.19元(该余额含募集资金专户孳生利息及转款手续费用之差额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3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25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231,155,77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98元,共募集资金4,899,999,996.4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39,999,996.4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25日全部到位,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16)第000052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3,894,282,866.41元,余额为0元,节余募集资金980,072,045.86元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制定和完善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情形。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15年3月5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朝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晋中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南山支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晋城银行太原分行”)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4月2日,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石化”)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滨海支行”)以及安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4月29日华瀛石化、山西永泰华兴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永泰销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宾路支行(以下简称为“工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以及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2019年6月4日华瀛石化、山西永泰销售与工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上述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华瀛石化、山西永泰销售、上述专户银行、安信证券严格履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初始存放金额为实际募集资金到户金额;期末余额含募集资金专户孳生利息及转款手续费用之差额。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华瀛石化和山西永泰销售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期末余额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94,084万元后的余额(截至2019年末公司已偿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516万元),该余额含募集资金专户孳生利息及转款手续费用之差额。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16年6月22日,公司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电力”)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所属子公司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沙洲电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所属子公司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隆达电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黄金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周口黄金桥支行”)以及安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6年8月25日,张家港沙洲电力与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苏州分行”)、周口隆达电力与国开行苏州分行以及安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5月15日,周口隆达电力、周口华兴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电力销售”)与建设银行周口黄金桥支行(上述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华晨电力、张家港沙洲电力、周口隆达电力、周口电力销售、上述专户银行、安信证券严格履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4初始存放金额为实际募集资金到户金额。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张家港沙洲电力、周口隆达电力和周口电力销售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张家港沙洲电力国开行苏州分行初始存放资金由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专户转入,周口隆达电力国开行苏州分行初始存放资金由建设银行周口黄金桥支行专户转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3,894,282,866.41元,余额为0元,节余募集资金980,072,045.86元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1: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6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及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中均含本次发行费用13,619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与调整后投资总额差额系实际支出的发行费用与已销户专户孳生利息及转款手续费用之差。

附表2: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下转48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