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4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6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或者重大遗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累计获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742,724.0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31%。具体明细如下(10万元以上单列,10万元以下合并计入其他):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全部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20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收到的政府补助合计244,133.34元将对公司的损益产生积极影响,最终请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4号)核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发行了21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2.15亿元,期限6年。该证券(证券简称:泰晶转债,证券代码:113503)已于2018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泰晶科技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目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4号)核准,泰晶科技获准公开发行2.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已于2017年12月完成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500万元人民币,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48.0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7年12月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21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170号”《验资报告》。泰晶转债与2018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保荐工作概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林长华、王志平为保荐代表人。2019年3月,因保荐代表人王志平离职,长城证券委派游进接替王志平的工作,继续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履行相关职责。保荐机构对泰晶科技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保荐工作期间,长城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城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统筹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准备相关文件;

3、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

4、申报文件受理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5、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

7、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长城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8、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

9、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现发行人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10、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11、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4月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前往发行人现场,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长城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指定林长华、王志平为保荐代表人。2019年3月,因保荐代表人王志平离职,长城证券委派游进接替王志平的工作,继续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履行相关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本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林长华、游进。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专户销户

截止2019年底,泰晶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已建成并投产,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七、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八、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职责期间,泰晶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公司代码:600459 公司简称:贵研铂业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俊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再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胥翠芬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318.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328.2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增加2.57个百分点、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210%,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汽车催化剂、贵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以及贵金属供给服务等业务利润增加。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项目分析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长40.17%,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末预收款增加;

2)衍生金融资产较年初增长1,925.36%,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套期工具持仓浮动盈利增加;

3)预付款项较年初增长165.80%,主要原因是采购原废料款增加;

4)合同资产较上年末增加19,548.47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部分应收账款调整至合同资产所致;

5)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增长623.43%,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支付贵金属集团产业园厂房定制合同进度款;

6)交易性金融负债较年初增长69.45%,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贵金属租赁增加;

7)衍生金融负债较年初减少95.08%,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套保业务持仓量减少,套期工具持仓浮动亏损减少;

8)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90.49%,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开具的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

9)预收款项较上年末减少95.87%,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调整至合同负债;

10)合同负债较上年末增加107,641.22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调整至合同负债,以及期末预收货款增加;

11)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31.47%,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发放2019年度绩效工资;

12)应交税费较年初增长119.73%,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应交增值税及所得税增加;

13)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增加332.62%,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合约套保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影响;

14)专项储备较年初增长488.20%,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增加。

(2)利润表分析

1)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69.80%,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缴纳的增值税增加,相应的增值税附加增加;

2)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0.78%,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国六项目试验费减少;

3)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3.71%,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短期借款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借款利息支出增加;

4)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29.96%,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增值税退税增加及收到稳增长促发展先进企业扶持资金240万元;

5)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101.94%,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套期保值平仓部分收益增加;

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568.49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套期保值业务持仓部分的浮动盈亏影响;

7)信用减值损失转回较上年同期减少89.71%,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转回减少;

8)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978.10%,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发生防疫捐赠支出;

9)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238.42%,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主营业务利润增加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10)其他综合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467.74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现金流量套保有效部分平仓损失金额1,467.74万元,本报告期无现金流量套保影响。

(3)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28,909.24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收到的预收账款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多流出16,246.9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支付贵金属集团产业园厂房定制合同进度款;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7.92%,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收到配股募集资金影响。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投资建设“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前驱体项目”),并由公司与控股股东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金属集团”)签订前驱体项目的《厂房定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双方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推进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截止本报告期末,贵金属集团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前驱体项目厂房主体建设并通过了建设方、设计、监理、勘查、施工、检测六方责任主体现场验收,取得高新区质监站验收合格。贵金属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付了验收合格的厂房。根据合同约定,本次厂房定制预计交易价款约2亿元,公司已向贵金属集团支付价款合计1.8亿元。其中包括:按合同3.1条之规定支付的定金2000万元及按合同3.2条之规定支付的项目进度款16,000万元。

为进一步保障项目的高效顺利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简称“贵研化学公司”)。并经公司、贵金属集团协商一致,同意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贵研化学公司,并在公司与贵金属集团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由公司、贵金属集团及贵研化学公司三方签订《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产业化项目厂房定制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截止本报告公告日,贵研化学公司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获得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及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4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9日(含当日),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本次开放期(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对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进行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均应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如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7天以内的,收取1.5%的赎回费;持有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的,收取0.1%的赎回费;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以上(含30天)的,赎回费为0。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及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2608单元(200040)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2)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网点、数额限制、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进行查询。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基金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并

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限制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05213,C类基金份额代码:005214)原定开放期为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含)期间,开放期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并对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5万元上限。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做好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规定,本公司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即决定将2020年4月30日(含当日)定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自2020年5月1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本次开放期时间变化外,本基金其余申购、赎回业务办理事项未发生变化,投资者在本次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请遵循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限制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以及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进行咨询。

特别提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华夏恒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2552)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本基金本次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含当日)期间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16家代销机构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0年4月29日起,投资者可在以下16家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的数额限制、规则、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更新)及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已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华夏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取消华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00015;C类基金份额代码:000016)申购业务上限。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具体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限制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4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9日(含当日),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本基金本次开放期(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对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进行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均应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如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有关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本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的《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也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基金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