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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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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9版)

12、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2.1选举孟莉莉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上述所有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手续:

①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②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三楼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8067)。

3、登记时间:2020年5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4、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及授权文件的原件。

5、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6、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春燕

电话:(86)755-26860666

传真:(86)755-26860685

五、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012”,投票简称为“南玻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监事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

股东可以在1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1位。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人数,委托人在每一位候选人对应的投票栏填报投给该位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二○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25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按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收入准则。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财政部2019年新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规定,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债务重组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等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28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1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否定性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1日,同意公司向4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7,511,654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28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23,226股调整为17,046,869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提高至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88%。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票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12月25日上市。

5、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2018年8月6日获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8年9月1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856,769,678股变更为2,853,450,621股。

6、2018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3日,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826,58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68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份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9月28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2,853,450,621股变更为2,863,277,201股。

7、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并同意回购注销8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36,719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19年6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8、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31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3,353,050股。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21日。

9、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并同意回购注销14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473,329股,以及同意回购注销483名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734,276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2019年5月9日获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9年6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0、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并同意回购注销18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81,158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0日获得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注销手续。

11、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09,350股。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25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付培、缪兵、王少奇、徐铎、王韶明、杨焕文、尉士民、何光晖、胡正德、杨伟伟、李慧、刘洋、王润、冯仕军共14人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应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因激励对象个人责任丧失获授资格的,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调整数量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发生派息事项调整价格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调整价格方法: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由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做相应调整,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3元/股。

2018年12月21日,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完成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因此,上述人员中的12人属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计解除限售1,027,972股。

因公司未达到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2019年6月18日,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完成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此,上述14名人员合计827,216股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

2019年9月25日,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完成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因此,上述人员中的2人属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计解除限售82,478股。

综上,本次拟回购上述14名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09,93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回购价格为3.3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所需的资金为人民币3,002,788.80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注1:公司前次已回购但未完成注销的18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81,158股拟于本次回购注销时一并办理注销,故在总股本计算时予以扣除。

注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等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的资金为人民币3,002,788.80元,系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因此,以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截止目前,公司原激励对象中14人(付培、缪兵、王少奇、徐铎、王韶明、杨焕文、尉士民、何光晖、胡正德、杨伟伟、李慧、刘洋、王润、冯仕军)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据南玻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上述14名人员已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股份,共909,936股将由公司以3.3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由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故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已做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锁的909,936股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南玻集团《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原激励对象中14人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价格准确。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上述14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09,93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3元/股。

九、律师的法律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与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按照《公司法》《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完成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29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1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否定性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1日,同意公司向4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7,511,654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28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23,226股调整为17,046,869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提高至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88%。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票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12月25日上市。

5、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2018年8月6日获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8年9月1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856,769,678股变更为2,853,450,621股。

6、2018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3日,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826,58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68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份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9月28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2,853,450,621股变更为2,863,277,201股。

7、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并同意回购注销8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36,719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19年6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8、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31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3,353,050股。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21日。

9、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并同意回购注销14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473,329股,以及同意回购注销483名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734,276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2019年5月9日获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9年6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0、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并同意回购注销18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81,158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0日获得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注销手续。

11、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09,350股。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25日。

12、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并同意回购注销14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09,936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激励计划》“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有关解锁期及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如下: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时使用的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非公开发行、并购重组或资产处置等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的行为,则该年度及下一年度计算上述考核指标时应扣除前述行为导致的净资产、净利润影响额。新增加的净资产值、净利润值不计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上述规定,根据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未达到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因此,所有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因激励对象个人责任丧失获授资格的,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调整数量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发生派息事项调整价格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调整价格方法: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由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做相应调整,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3元/股。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上述451名人员已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股份,共35,312,962股将由公司以3.3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所需的资金为人民币116,532,774.60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注:1、公司前次已回购但未完成注销的18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81,158股拟于本次回购注销时一并办理注销,故在总股本计算时予以扣除。2、尚未回购注销的14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09,936股拟于本次回购注销时一并办理注销,故在总股本计算时予以扣除。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的资金为人民币116,532,774.60元,系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因此,以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未达到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按照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玻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拟回购注销451名激励对象(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312,962股。

由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做相应调整,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3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5,312,962股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南玻集团《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因2019年业绩未达到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回购注销45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312,962股,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的法律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与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方案后,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完成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30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名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朱桂龙先生、朱乾宇女士、许年行先生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期: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31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将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近日在公司会议室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2020年度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南玻集团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经与会代表投票表决,选举李江华先生、高长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职工监事简介

李江华:男,43岁,硕士,历任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组经理,深圳市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IT工程师,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运营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门副总经理,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中心综合金融开发部部门总经理;现任南玻集团信息管理部总监,本公司监事会主席。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高长昆:男,51岁,硕士,历任北京联星科通微电子公司运营总监,松岭(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专务;现任本公司太阳能事业部总裁,本公司职工监事。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32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及综合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为期1年的融资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09月26日

注册地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习军

注册资本:33,6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玻璃深加工制品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元

2、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8日

注册地点: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习军

注册资本:21,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节能玻璃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元

3、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10月26日

注册地点: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

法定代表人:何进

注册资本:48,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太阳能玻璃产品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为期不超过1年的融资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2、为全资子公司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为期1年的融资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3、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在华美银行(深圳)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为期1年的融资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以上被担保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上述担保符合南玻集团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目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40,240万元,占2019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49,559万元的14.77%,占总资产1,820,124万元的7.70%。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24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在深圳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一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会议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所有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了公司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详见同日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玻集团《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该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1、该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能真实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此议案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审议了公司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控制部门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公司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玻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原激励对象中14人(付培、缪兵、王少奇、徐铎、王韶明、杨焕文、尉士民、何光晖、胡正德、杨伟伟、李慧、刘洋、王润、冯仕军)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拟以3.3元/股回购注销上述14名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09,936股限制性股票。由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故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已做相应调整。

根据南玻集团《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原激励对象中14人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价格准确。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上述14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09,93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3元/股。

此议案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玻集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玻集团《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未达到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按照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玻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拟回购注销451名激励对象(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312,962股。

由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做相应调整,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3元/股。

基于公司《激励计划》“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有关解锁期及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未达到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因此,451名激励对象(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312,962股由公司以3.3元/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南玻集团《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因2019年业绩未达到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回购注销45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312,962股,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

此议案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玻集团《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玻集团《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将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规定,经公司股东单位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确定孟莉莉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此议案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介

孟莉莉:女,42岁,本科。历任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宝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前海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职工监事、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