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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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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处于失联状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李亚处于失联状态,为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紧急研究决定,在公司董事长无法履职期间,由公司董事、总裁潘建华女士代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一004)、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庆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就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减持2,096,889股事宜进行函证,截至目前,对方未回复减持原因。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值,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3日起停牌(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起对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若暂停上市情形未能消除,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在暂停上市期间,若公司又触及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情形,公司只有分别满足财务指标、审计意见类型和重大违法三种情形下的申请恢复上市条件,方可申请股票恢复上市。否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16号)。

2、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秋林(深圳)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彩宝经贸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已停业近一年,至今无法正常经营,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控股子公司进行其破产清算。2020年3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秋林(深圳)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彩宝经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该事项于2020年4月24日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32号)。

3、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⑴长江证劵(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案号(2019)沪0115民初38166号;

原告诉讼请求:

①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16秋林01”债券本金35,000,000.00元;

②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月30日止(不含当日)的到期利息489,041.10元;

③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含当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逾期支付的本息之和563,643.76元;

④ 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就本案支出的各项诉讼费用;

⑤ 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

⑥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⑦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⑧ 判令被告五以其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2019年5月8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相关证据等材料。由于疫情原因,开庭时间更改为2020年5月28日。

⑵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吉24民初327号;

原告诉讼请求:

① 请求判令被告一龙井农商行履行约定,将原告入股龙井农商行时购买延河信用社置出的抵债资产(原贷款本金3.01亿元)对应的七处房产交付并且产权过户给原告;

②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一给原告交付和过户七处房产之行为履行协助和配合义务。

③ 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2019年11月28日收到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2020年1月20日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追加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⑶深圳市特发保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保税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审判决内容:

被告深圳市金桔莱公司支付原告租金443,079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369,600元的标准),立即搬离承租位置。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上诉。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① 撤销原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取消房屋使用费,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保证金813,560.67元;

② 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深圳市特发保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① 判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99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

② 改判支持保税公司一审《民事起诉状》中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③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案目前二审中,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嘉颐实业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相关事项。嘉颐实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6,095,067股,将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17,585,803股减至611,490,736股,注册资本将由617,585,803元变更为611,490,736元。

2018年5月8日公司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涉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沟通函》,请其配合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嘉颐实业回复称,鉴于其所持股权已质押,需与对方沟通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后,办理相关股权划转上市公司专用帐户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2一017号)。

鉴于秋林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2015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为487,605.36元,2016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365,704.02元,现金分红合计853,309.38 元,均已无偿转赠公司。

公司定期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的督促函》,提示嘉颐实业因本事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望尽快落实。如需秋林集团协助,我司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以保证尽早完成此项工作。

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095,067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业绩补偿。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一审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6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诉讼涉及以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嘉颐实业公司对业绩承诺事项拒不履行,导致其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无法注销(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89)。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截至报告期,嘉颐实业仍未履行上述承诺,也未回复公司有关的督促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亚(仍处于失联状态)

代行董事长职责 潘建华

日期 2020年4月30日

公司代码:600891 公司简称:*ST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