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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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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立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牛胜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上表中有关股本的数据均是以公司上年同期总股本768,873,076股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Ⅰ.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及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Ⅱ.利润表项目变动及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Ⅲ.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及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立群

日期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20-018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参加董事8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中国准则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摘要以及国际准则第一季度报告。

据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管理层所知,没有任何其他信息将致使该报告不确实或具有误导性。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2020-019号)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天津医药集团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由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天津医药集团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该公司作为国内营销管理平台,将发挥集团化管理优势,主要关注企业政策研判、竞品分析、市场策划、指标分解、资源统筹、营销培训等市场共性问题并提出平台解决方案。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各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编辑、出版、发行刊物;从事广告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公司本次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参与设立该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2%,不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唐铁军、张平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20-019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吸收合并情况概述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公司拟安排全资子公司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片厂”)对全资子公司天津隆顺榕发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隆发展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合并完成后,隆发展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隆发展公司的全部资产、债务、业务、人员等由饮片厂承继。

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并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合并方基本情况

1.合并方为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霍圣

成立日期:1993年1月4日

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78号

经营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直接服用饮片、炮制范围包括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批发;普通货运;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物业服务;保洁服务;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除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2.饮片厂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1.被合并方为天津隆顺榕发展制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天津隆顺榕发展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许桂金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雁门路21号

经营范围:中药材收购;中成药、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按生产许可证为准)生产、加工;蜜饯(分装)、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分装)】;保健食品;隆顺榕牌蛋白粉、隆顺榕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生活及环境卫生用消毒用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批发兼零售;仓储(危险品除外);厂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服务;医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业务;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2.隆发展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定价情况

本次吸收合并,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基准日均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以被合并方账面价值为基准进行吸收合并。

四、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范围及相关安排

(一)饮片厂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隆发展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饮片厂存续经营,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隆发展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

(二)本次合并完成期间产生的损益由饮片厂承担。

(三)合并完成后,隆发展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财产合并纳入饮片厂,全部债权及债务由饮片厂承继。

(四)隆发展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

(五)公司将协调饮片厂和隆发展公司积极合作,共同完成将隆发展公司所有资产交付给饮片厂的事宜,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和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次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的业务全部纳入饮片厂持续经营,所有员工全部由饮片厂管理接收。

(七)本次合并涉及各方分别履行各自法定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将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具体实施吸收合并程序。

五、本次吸收合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优化公司组织结构,降低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规范公司运营,协调发展中药饮片和保健品食品饮料业务。饮片厂和隆发展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及盈利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329 公司简称:中新药业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姜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柴慧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毛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2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晓明先生主持,经过讨论审议:

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2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6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摘要详见2020年4月30日,公司2020-02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0-022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0-027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以书面、传真、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20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董事长钱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到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签订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特钢”)拟与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兴澄特钢将位于江阴市西沿山58号的经营生产场所进行退城搬迁,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搬迁补偿款合计15.17亿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签订〈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0-028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签订《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签订〈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江苏省江阴市南沿江市政项目建设进程,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精神及退城搬迁有关政策等,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特钢”)位于江阴市西沿山58号的经营生产场所进行退城搬迁。兴澄特钢拟与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兴澄特钢将位于江阴市西沿山58号的经营生产场所进行退城搬迁,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搬迁补偿款合计15.17亿元。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签订〈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手方

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为江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三、搬迁资产情况

本次搬迁资产为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相关的固定资产,其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5,788.8193万元。上述有关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搬迁资产所在地为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生产场所,位于江阴市西沿山58号。

截至2020年4月,本次搬迁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江苏中泰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评估报告【(澄)中泰土地[2019](估)字第306号、苏中泰征估(2019)字第7011号】以及中联天道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天道资报字第19001103号]等(以下合称“评估报告”)。以评估基准日为准分别对位于江阴市西沿山58号兴澄特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非住宅房屋价值及待搬迁设备及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根据相关资料和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土地使用权、房屋及设备的估价原则得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价值如上表。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四、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 方: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

实施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

乙 方: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二)收购内容

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兴澄特钢位于江阴市西沿山58号的一个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408498.5平方米(合612.74亩)(以下简称“被收购土地”),以及被收购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面积为212743.88平方米。退城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无安置和产权调换。按照江苏中泰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澄)中泰土地[2019](估)字第306号、苏中泰征估(2019)字第7011号】以及中联天道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天道资报字第19001103号]等,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合计支付搬迁补偿费为人民币15.17亿元。

三)收购条件

乙方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由乙方聘请有资质的拆除单位完成拆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实施单位不收取拆房残值款。在拆除工作实施前,乙方必须做好拆除方案及安全预案,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拆除工作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符合安全、环保等部门的具体要求并符合拆房验收要求,拆除工作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及实施单位无涉;如造成甲方及实施单位损失的,甲方及实施单位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兴澄特钢原则上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搬迁、拆除结束,如需延期,必须报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须无条件服从市政重点项目建设。被收购宗地必须以净地形式交予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保留宗地四周围墙及场地,否则将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今后如因乙方搬迁、拆除过程中未能达到上述标准而发生事故或影响建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承诺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甲方及实施单位无涉;如造成甲方及实施单位或土地出让方损失的,甲方及实施单位或土地出让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在联合验收完成后交付甲方前本协议项下收购的宗地范围内涉及土壤等污染的,按照法律等文件规定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乙方负责进行修复等一切处置事宜,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甲方及实施单位无涉。

四)付款办法

1、协议签订后,在付款前,兴澄特钢应将被收购土地的无他项权利的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交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并须配合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兴澄特钢提交上述所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好上述权证的注销工作。在完成权证土地部分注销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兴澄特钢支付首笔搬迁补偿费5.17亿元。

2、待兴澄特钢将被收购宗地上的房屋、附属物等拆除,向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净地形式交地,经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实施单位验收通过,并向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经市环保部门备案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于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1个月之内支付第二笔搬迁补偿费人民币5亿元,并同时以人民币10亿元为基数计息,从联合验收合格日后两个月之日起至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兴澄特钢实际支付第二笔搬迁补偿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按实计算,到期一次性支付(若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期支付该第二笔搬迁补偿费,利息参照该标准按实结算)。

3、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于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23个月内支付剩余搬迁补偿款人民币5亿元(以下简称“第三笔搬迁补偿费”),并同时以人民币5亿元为基数计息,从第二次搬迁补偿费支付之日起至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兴澄特钢实际支付第三笔搬迁补偿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按实计算,到期一次性支付(若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期支付该第三笔搬迁补偿费,利息参照该标准按实结算)。

4、在未经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实施单位验收合格、未向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经市环保部门备案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以及未超过约定的支付日期前,兴澄特钢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实施单位支付第二笔搬迁补偿费及第三笔搬迁补偿费及利息。

5、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如果没有按上述约定时间与金额付款给兴澄特钢,除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向兴澄特钢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搬迁补偿费及未逾期期间结算的利息外(首笔搬迁补偿费不涉及未逾期期间的利息),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还应向兴澄特钢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进行结算。

五)其他说明

1、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交付时间安排: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作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搬迁补偿费的对价,乙方自愿放弃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协议签订生效后5日内乙方须将上述范围内的无他项权利的不动产权证交甲方,并委托甲方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上述权证的注销登记工作。

五、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搬迁是在江阴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本次搬迁场所涉及业务为兴澄特钢的主营业务,公司前期已进行整体规划,已逐步将相关产线转移至新厂区,本次搬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截止协议签订日,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兴澄特钢上述土地、房屋及设备等资产账面净值及协议的内容及条款规定,本事项预计会增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86亿元。公司将按进展程度确认上述收益,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重大变化,最终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经董事签字和盖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相关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