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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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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0-039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陈雪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对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变更,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同意公司由注册资本人民币1,078,671,471元、股份总数为普通股1,078,671,471股,变更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1,261,526元、股份总数为普通股1,141,261,526股。同意公司制定的《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之“9、本次交易实施后,根据本次交易的实施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内容详见公司2020-041号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容详见公司2020-042号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0-040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忠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同意该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9号)核准,向交易对方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4,110,16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发行情况详见公司2020-011号公告),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发行情况详见公司2020-038号公告)。

2020年2月13日,公司收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衢州”)15.68%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华友衢州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行了验资,出具了“天健验〔2020〕14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2月13日止,公司已收到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入的价值为805,000,000.00元的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15.68%股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34,110,169.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70,889,831.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112,781,640.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1,112,781,640.00元。2020年2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2020年4月16日,公司向1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28,479,886股,每股发行价格28.09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74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18,846,563.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1,153,434.4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天健验〔2020〕78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16日缴存至公司账户。2020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工作,新增股份数量为28,479,886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配套融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41,261,526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78,671,471股变更为1,141,261,52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78,671,471元变更为人民币1,141,261,526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具体修订条款见下: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867.1471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126.1526万元。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7,867.147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7867.1471万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4,126.152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4,126.1526万股。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之“9、本次交易实施后,根据本次交易的实施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已获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将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0-042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9号)核准,向1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8,479,886股股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038号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28.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74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18,846,563.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1,153,43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华友衢州“年产3万吨(金属量)高纯三元动力电池级硫酸镍项目”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减少公司财务支出,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将有部分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闲置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决定将其中6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上述闲置募集资金为暂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用流动资金,不会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将及时归还借出的募集资金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该使用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支出,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专项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监管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及内部制度,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0-043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9号),于2020年2月13日取得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标的资产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衢州”)15.68%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华友衢州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20年2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期已完成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资产交割过渡期间及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发股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存在亏损,则由信达新能按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二、资产过渡期间审计情况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关于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447号)。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华友衢州实现净利润140,649,593.04元,未发生经营亏损,因而交易对方无需补足承担补偿责任;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关于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0-04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9号)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向1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8,479,886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8.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74元,扣除发行费用18,846,563.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1,153,43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桐乡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桐乡支行”)上述3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于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工商银行桐乡支行、交通银行桐乡支行、中国银行桐乡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于近日与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衢州”)、交通银行衢州分行、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04075029200111276,截至2020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494,279,997.74元。

2、公司已在交通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63899991013000014367,截至2020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元。

3、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桐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67577676443,截至2020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199,999,900元。

4、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8000600013000034182,截至2020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华友钴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工商银行桐乡支行、交通银行桐乡支行、中国银行桐乡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栾宏飞、姜海洋、郑哲(华泰联合证券),孟夏、张昕(中信证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华友钴业(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华友衢州(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万吨(金属量)高纯三元动力电池级硫酸镍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系甲方一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栾宏飞、姜海洋、郑哲(华泰联合证券),孟夏、张昕(中信证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