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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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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5版)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注: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内任选一项,并在相应方框内打“√”;

2.如出现两种以上选择或有涂改,为无效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0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0年4月1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

2.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

4.会议由公司监事主席杨培功先生主持,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54亿元,净利润-0.78亿元。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达到48.46亿元,所有者权益38.44亿元。2019年煤炭销量为551.50万吨,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315.62元/吨。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2019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工作报告客观的反映了监事会一年的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0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2019年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根据公司对煤炭市场及平均售价的测算,公司2020年计划生产原煤550万吨,煤炭销售收入实现17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78,020,964.01元。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87,176,758.30元,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2020年度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2020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合计1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7,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4,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1,000万元。公司2020年预计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元发生不超过50,000万元的煤炭销售额。预计将委托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15,000万元,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预计不超过为6,00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截止2019年期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03,492.20万元,2019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612.83万元。预计公司2020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4,50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审议《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认为,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20年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5万元,合计审计费用为7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谢晓川先生现任六家煤矿通风区瓦检班副班长、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根据2019年职工监事谢晓川先生履职情况,薪酬拟定于19.64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 一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1.审议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原固定资产分类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了明细类别,并重新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分类原则、编码规则、折旧年限、残值率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真实准确地反应公司固定资产的价值情况。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2.审议关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一交易及关联交易》的要求,公司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公司认为财务公司对本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双方合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证。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3.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达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4.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至2019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均为生产经营性占用,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5.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2亿元,净利润-1.04亿元。2020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49.15亿元,所有者权益37.67亿元。第一季度煤炭销量为116.43万吨,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307.13元/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6.审议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同时将审议《关于选举郭凡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详细情况见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第1项至第9项议案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年,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上述协议,经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截止2019年期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03,492.20万元,2019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612.83万元。预计公司2020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4,500万元。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预计公司2020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4,500万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19.67亿元;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存款利息收入为130.98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截至2019年期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03,492.20万元,2019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612.83万元。2019年未发生贷款业务。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斌

3.法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D座4层7单元501、502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5,000万元

5.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6.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货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

7.国电财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9.08亿元,同业款项72.86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307.15亿元。总资产393.17亿元,净资产84.98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2.84亿元,实现利息收入12.7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1.9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72亿元(经追溯调整后),实现税后净利润9.06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实质上同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财务公司给予平庄能源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保理等业务。平庄能源贷款采用信用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不高于基准利率。

(3)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平庄能源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平庄能源进行资金管理;

(4)协助平庄能源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平庄能源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为平庄能源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7)吸收平庄能源不超过40亿元的存款;

(8)为平庄能源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平庄能源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平庄能源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10)其他服务:双方将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平庄能源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9月20日

(2)协议有效期: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存在预期对本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9年4月24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上述四个协议,经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2020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合计11,000万元(其中,电力6,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煤炭采购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7,0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5,000万元,煤炭销售2,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4,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1,000万元。

2019年,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合计6,654.84万元(其中,电力4,108.46万元,热力1,958.21万元,供水398.44万元,材料采购189.73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22,998.05万元(其中材料销售21,689.80万元,煤炭销售1,308.25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代销煤炭,获取手续费12,023.3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4,284.87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753.06万元。

2.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本公司正在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等公司协商签署《2020年煤炭买卖合同》,预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11万吨,其中与平庄能源所属煤矿预计发生不超过50,000万元的煤炭销售额,其他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2019年,公司向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销售煤炭32,677.44万元。

3.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公司预计将委托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等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15,000万元,接受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

2019年公司委托上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劳务共计4,968.73万元。

4. 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预计不超过为6,000万元。

2019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5,452.96万元。

5.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2020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三)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关联方2019年度财务数据(万元)如下: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实质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核实,以上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正在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等公司协商签署《2020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目前已签署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沙岭。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分别为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1月份出矿基准合同价(元/吨)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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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白市。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月基准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元露天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井工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元露天矿: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9年12月出矿基准不含税价为210.62元/吨,增值税27.38元/吨,含税价为238元/吨。

井工矿:

2020年1月份出矿基准合同价(元/吨)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1.3供货时间: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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