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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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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高登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邓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会议审议情况:2019年5月24日和6月18日,东阿阿胶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2、回购主要内容: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回购进展情况:(1)首次回购情况:2019年6月24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770,02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最高成交价为39.3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1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30,227,067.6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2)截至6月末回购进展情况: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630,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其中最高成交价为40.1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11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44,207,578.84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3)截至2019年12月末即截至目前回购进展情况: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174,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其中最高成交价为40.1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2.11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27,337,663.91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4)截至2020年2月3日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7,000,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其中最高成交价为40.1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0.78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52,934,867.83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5)截至2020年3月末回购进展情况: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0,044,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其中最高成交价为40.1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0.78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49,823,302.72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4、信息披露情况:(1)2019年5月25日,公司发布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2)2019年5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按规定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3)2019年6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按规定披露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4)2019年6月19日,公司发布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5)2019年6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6)2019年7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6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7)2019年8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7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8)2019年9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8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9)2019年10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9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10)2019年11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10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11)2019年12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11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12)2020年1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2019年12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13)2020年2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2020年1月末以及截至2020年2月3日回购达到1%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14)2020年3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2020年2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15)2020年4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按规定披露了截至2020年3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0-23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2、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安永华明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设有19家分所。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安永华明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2、人员信息

安永华明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拥有从业人员7,974人,其中合伙人162人、执业注册会计师1,467人,执业注册会计师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302人。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逾1000人。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18年度业务收入人民币389,256.39万元,净资产人民47,094.16万元。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74家,收费总额人民币33,404.48万元,资产均值人民币5,669.00亿元,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有涉及本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保险已涵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安永华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曾受到两次行政监管措施,具体如下:2020年2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责任人出具的(2020)21号警示函,以及2020年2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36号警示函,相关事宜对其服务本公司不构成任何影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报告签字会计师杨林先生, 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5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逾14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拥有超过10年为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及申报会计师服务经验,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赵宁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拥有20年以上的审计工作经验,曾为多个行业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服务多年,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辉华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6年开始一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逾13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拥有超过8年为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及申报会计师服务经验,无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2019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5万元,包括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2020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与2019年度保持一致,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0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安永华明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安永华明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了解,安永华明拥有会计事务所执业、H股审计、证券、期货等相关多项资质证书,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等要求,一致同意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会议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0年审计费用。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0-24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9点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如下事项:

提案1:《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提案2:《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提案3:《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提案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提案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提案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提案7:《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案8:《关于增补高登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上全部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各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0年5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

2、登记地点: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访客中心C区会议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2)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4)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5)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出席现场会议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秘办

联 系 人:付延 王军龙

联系电话:0635-3264069

传真电话:0635-3264069,3260786

邮编:252201

(7)会议费用:参会者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0423”,投票简称为“阿胶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0年5月26日的交易时间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提案表决如下(请在非累积投票提案的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注意事项: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项下划“√”,做出投票指示。

2、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提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3、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于2020年5月25日18:00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方为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了解,安永华明拥有会计事务所执业、H股审计、证券、期货等相关多项资质证书,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安永华明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等要求,一致同意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炜、路清、张元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的执业资格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要求,且具备较强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炜、路清、张元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0-20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1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0年审计费用。

本项议案需提交最近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0-21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1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0-22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033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0一011

900943 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674.67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7,410万股的1.29%;陈波先生累计质押股数(含本次)为2,674.6788万股,占其持股数量的100%。

●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持股数量的67.47%。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的通知,陈波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补充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二)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和股东自筹资金等。若公司股价波动导致触及预警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票款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款5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0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五年以上期)计至清偿日止,截至2018年3月23日,利息为4099.9万元),合计人民币9099.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因此,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566号应诉通知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因与你(你公司/单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诉讼概况

2019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信达深圳公司基于付款请求权所提出的〈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号案件已全案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并案处理,目前尚未处理完毕,故信达深圳公司所主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能得到实现,尚不能确定,现信达深圳公司基于相同的票据提出追索权,不具备法律基础,依法不予受理。(详见 2019年11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信达深圳公司再次上诉,认为案涉票据权利人已充分行使过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情况下行使票据追索权合法有据。另外,本案与刑事案件不是同一事实,也是两个法律关系,案件涉刑也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被告开开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和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应承担付款责任,彩电公司、中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彩联公司应承当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128条之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理解错误,因此其作出裁定依法也应予以撤销,同时维护上诉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票款人民币5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0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五年以上期)计至清偿日止,截至2018年3月23日,利息为4099.90万元),合计人民币9099.90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深圳市联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本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因此,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已经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应诉。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