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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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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0-024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号文《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牧高笛”)于2017年2月23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215,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28,145,3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3月1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6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19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牧高笛‘一站式’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和“牧高笛O2O管理系统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调整变更,并将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16,386.90万元变更为新项目“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牧高笛”)实施该项目。浙江牧高笛已于2019年1月24日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该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也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牧高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牧高笛(甲方)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丁方)于2020年4月29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前述《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4月29日,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46368092000137,截至2020年4月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池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丙方。

六、丁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