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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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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交易额的公告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22版)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1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交易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2020年度将与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集团”)、湖北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生物”)、湖北福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农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谭少群先生、冯东兴先生、张景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2020年,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将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1,780.00万元。公司及其子公司2019年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527.20万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

注册资本:70,000万元

住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大道

经营范围:企业资产管理,实业投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星集团资产总额为5,282,186.91万元,负债总额为3,961,506.1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320,680.79万元。2019年度,福星集团营业收入995,832.60万元,实现净利润62,932.9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湖北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少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住所: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8号

经营范围:凭有效许可审批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最近一期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星生物资产总额为32,211.90万元,负债总额为5,724.2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6,487.70万元。2019年度,福星生物营业收入11,800.54万元,实现净利润3,361.3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3、湖北福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文彦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住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经济开发区福仙大道特1号

经营范围:农作物、蔬菜种植、水产养殖(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凭有效许可审批从事粮油收购销售(不含食品);凭有效许可审批从事大米生产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最近一期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星农业资产总额为25,836.15万元,负债总额为16,623.7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9,212.40万元。2019年度,福星农业营业收入5,773.13万元,实现净利润-128.96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方福星集团、福星生物、福星农业近年来经营业绩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因生产、建设、运营需要,接受关联方福星农业提供的商品,向关联方福星集团、福星生物、福星农业出售电或蒸汽。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在双方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成本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子公司福星热电与福星集团签订了2020-2022年度供电协议,电价按照市场价0.66元/度,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用电。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公司子公司福星热电与福星生物签订了2020-2022年度供电协议,电价按照当月当地电力局结算平均价格进行确认,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用电。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公司子公司福星热电与福星生物签订了2020-2022年度供汽协议,蒸汽价格参照孝感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进行确认,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实际蒸汽款。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公司子公司福星热电与福星农业签订了2020-2022年度供电协议,电价按照市场价0.64元/度,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用电。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将根据经营的需要,公司与福星农业签订了2020-2022年度采购大米协议,采购价格参照市大米品种4.96--9元/公斤进行结算,次月5日前结算当月大米款,货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

另有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协议要待实际发生时签订,因此交易具体价格、款项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在协议签订时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必要和正常的,公司在任何第三方的同类交易价格优于本公司的关联方时,有权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以确保关联方福星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公司以正常的条件和公允的价格相互提供相关服务,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文件,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认为:公司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据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2020年度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交易额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1、主要系公司需求减少,向关联方福星农业采购减少所致;2、主要系关联方福星集团、福星生物、福星农业生产量增加,进而导致对电和蒸汽需求较多所致。对此,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交易额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17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修订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修订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了财政部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财会[2019]16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从2019年6月10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2019年6月17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改进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并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3、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

4、新增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采用该准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二)债务重组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并明确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

2、针对债权人:明确了受让资产的确认时点,针对债务人:明确了相关资产和债务的终止确认时点;

3、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

4、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5、对于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要求债权人对重组债权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要求债务人对重组债务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事项,采用该准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本项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列示进行调整,并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不会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净利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2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福星股份”)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验收交付,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效能,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约39,018.30万元(含利息及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公司对于尚未到期的合同款项在满足付款条件时将予以继续支付,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本次专户注销事项,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66元/股,发行数量为236,966,82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5,899.999万元。

2015年12月29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8420ZC0678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21日经本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4月13日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及2015年4月3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修订。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26日,公司、国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汉川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国信证券与武汉福星惠誉欢乐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欢乐谷”)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中国农业银行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披露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2)。国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完成。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武汉欢乐谷及武汉置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东湖城K1项目的实施主体武汉福星惠誉欢乐谷有限公司和水岸国际K2项目的实施主体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113.6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420ZA0001号)。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已使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17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11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2018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42,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5、2020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0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验收交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0日,募投项目剩余金额38,669.38万元,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减手续费净额348.92万元,节余募集资金总额为39,018.30万元。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着科学、高效、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优化了项目设计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费用控制,充分利用资源,合理降低了成本和费用。

2、由于尚余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支付时间周期较长,部分资金尚未支付,后续公司对于尚未到期的合同款项在满足付款条件时将予以继续支付。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影响

鉴于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验收交付,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9,018.3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受利息收入调整的影响,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上述项目尚未支付的尾款将全部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同时公司将注销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六、其他说明和公司承诺事项

1、本次拟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一年;

2、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

3、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公司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公司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七、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运营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该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福星股份本次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星股份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中信建投证券对福星股份本次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15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审批公司为子公司

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期限内(授权期)新增担保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内审批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被担保人及额度内,单笔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授权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审批的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累计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

2、董事会、董事长对如下担保事项拥有审批权:

(1)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保证担保以及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且在授权期限内,担保增加额累计不超过300亿元;

(2)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抵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持有性物业等),单笔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在授权期限内,担保增加额累计不超过300亿元;

(3)公司在授权审批担保事项时,每个被担保对象在授权期内的担保净增加额不超过50亿元。

3、以上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由董事会决定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对单笔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4、董事会、董事长在授权期限和范围内审议担保事项时,被担保方应提供反担保措施。

5、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具体担保合同审查办理。

6、预计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拟分配担保额度如下:

7、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明细

单位:万元

8、上述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将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1)获调剂方为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2)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获调剂方未出现财务情况恶化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70%、贷款逾期等风险;

(4)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或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上述授权不存在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在授权期间内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授权期限内增设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子公司:

上述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目前无重大诉讼或重大仲裁事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质押借款余额138,989.07万元,抵押借款余额398,281.00万元,保证借款余额206,799.00万元,信用借款余额0万元。

或有事项方面,福星惠誉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该担保为阶段性担保,即从商品房承购人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至商品房承购人两证(房产证与土地证)办妥并将商品房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之日止。因尚未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之情形,该担保事项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公司或子公司尚未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新增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预计202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仍将以稳为主,住房逐步回归居住属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也将是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目前公司的全国化战略正稳步推进,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充足的现金流对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公司未来的融资频率和力度也将加大。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在前述期限内,在授权期限内担保增加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持有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优越,目前或未来均能获得持续的经营现金流,具备较强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同时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发展及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持项目发展必须的周转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提升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在向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也可提供全额担保。但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时,需同时要求少数股东提供与其持股比例相应的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授权董事会审批的担保对象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该授权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授权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担保审批权是合理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19年12月31日,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88,287.2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51,557.88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88,287.2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42.15%)、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51,557.8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3.06%),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18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具备独立性。鉴于其在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优秀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中审众环秉承“寰宇智慧,诚信知行”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中审众环建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大会,决策机构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并设有多个专业委员会,包括: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财务及预算管理委员会、国际事务协调委员会、专业技术及信息化委员会等。在北京设立了管理总部,在全国设立多个区域运营中心,建立起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域的服务网络,在国内主要省份及大中型城市包括:武汉、北京、云南、湖南、广州、上海、天津、重庆、广西、四川、山西、江西、河北、河南、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海南、福建、厦门、浙江、江苏、山东、潍坊、安徽、黑龙江、辽宁、吉林、大连、陕西、西安、贵州、新疆、内蒙古和香港等地设有36个分支机构,并在质量控制、人事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各方面实行总所的全方位统一管理。事务所总部设有多个特殊及专项业务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包括管理咨询业务部、IT信息审计部、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和质量控制部、专业标准培训部、市场及项目管理部、信息部、人力资源部、职业道德监察部等部门。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5、业务资质:中审众环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颁发的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资格。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中审众环自1993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7、投资者保护能力: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累计赔偿限额4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2017年11月,中审众环加入国际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玛泽国际(Mazars)。

9、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公司审计业务由中审众环武汉总所具体承办。武汉总所成立于1987年,首席合伙人石文先,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武汉总所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目前拥有从业人员61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228人。武汉总所自1993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二)人员信息

1、2019年末合伙人数量:130人

2、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1,350人,2019年较2018年新增365人,减少188人。

3、2019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人员数量:2019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900余人。

4、2019年末从业人员数量:3,695人

(三)业务信息

1、2018年总收入:116,260.01万元。

2、2018年审计业务收入:103,197.69万元。

3、2018年证券业务收入:26,515.17万元。

4、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13,022家

5、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125家;截止2020年3月1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159家。

6、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中审众环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1、中审众环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刘定超: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新三板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0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公司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谢峰:中国注册会计师,中注协资深会员,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7年,曾任证监会第十二届发审委员,现为武汉质控中心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兼任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玉妹:中国注册会计师,主持和参与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拟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10年,具备相应专业上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公司兼职。

(五)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中审众环最近3年累计收(受)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为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出具的15封警示函,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各地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2、中审众环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众环具备为公司提供设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独立性、经验和资质,具有投资者保护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鉴于中审众环的职业操守与专业水平,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便于各方顺利开展工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0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三)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中审众环的职业操守与专业水平,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便于各方顺利开展工作,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0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四、报备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4、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5、中审众环的营业执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2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选举李勇方女士为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李勇方女士将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个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李勇方女士:生于1978年,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01年进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工作,现任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高级经理。李勇方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上述候选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