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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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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21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3)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 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3、新债务重组准则

(1)修订后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即不再要求就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是否做出让步进行判断;

(2)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4)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5)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公司根据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存在对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以及对上年同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不存在应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新旧准则产生的价值确认差额。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实质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相应调整,有助于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追溯调整不会影响以前年度损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议政策变更是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中汇会审[2020]2622号保留意见、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以及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以及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报告意见如下: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对期末商誉减值形成的保留意见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玉龙)下辖的五、六期风电项目若无法在2020年底前完成并网发电,国家不再补贴。

公司以博德玉龙及其子公司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测试结果作为期末商誉减值测试的依据,公司在测试过程中预计上述五、六期风电项目能够在2020年底前顺利并网发电,以及在以后年度可以获得相应的国家补贴。

若上述五、六期风电项目不能在2020年底前并网发电,进而无法获取相应的国家补贴,可能会较大地增加本期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

2、上述五、六期风电项目均属于2018年1月1日之前核准,纳入核准年度财政补贴规模管理,并于2年内进行开工建设的项目。公司在测试并计算本期商誉减值时,依据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中规定的2016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0.5元/千瓦时(含税)预测上述五、六期未来的发电收入。若上述五、六期风电项目在2020年底前完成并网发电,并网后是否按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中规定的2016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0.5元/千瓦时(含税)结算,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3、依据公司和博德玉龙及其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签订的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博德玉龙及其子公司五、六期风电项目的风力发电机组采购价为3,700元/Kw(含税)。公司在测试并计算本期商誉减值时,按照上述采购价预测博德玉龙及其子公司的未来资本性支出。上述风力发电机组采购价在未来存在进一步上涨的可能。

截止审计报告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估与上述五、六期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并网发电相关的预测是否合理、与上述五、六期风电项目未来执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0.5元/千瓦时(含税)相关的预测是否合理,以及与上述五、六期风电项目未来风力发电机组采购价格相关的预测是否合理,进而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期末商誉减值准备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注册会计师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注册会计师相信,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1、公司连续多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数,且净资产已低于股本。

2、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348号),由于华锐风电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此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包括湖北省在内的许多省市和许多行业(包括风电行业)的企业经营以及整体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上述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四、2中充分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或事项,以及公司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和情况的应对计划。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强调事项段

注册会计师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公司上述“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对账面期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及预缴税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等事项的基本意见

(一)出具保留意见的说明

1、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上述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3、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情形。

(二)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说明

1、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一一持续经营》第六节、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本说明“一、(二)”中所述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对华锐风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且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已在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四、2中充分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或事项,以及华锐风电公司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上述内容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一一持续经营》有关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相关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注册会计师未发现上述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或情况,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存在影响。

3、“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或情况,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三)出具强调事项段的说明

1、出具强调事项段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也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2、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注册会计师未发现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或情况,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存在影响。

(四)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或情况,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三、董事会说明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于年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董事会尊重其独立判断。

2、公司董事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关于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以及强调事项段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上述事项段,其涉及的事项与事实相符。

3、公司董事会将带领管理层,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进行产业链布局,积极拓展利润空间;全面降低运营成本,严控费用开支;加快处理公司不良资产,不断优化公司资产和产业结构。公司将全力做好生产经营工作,提升盈利能力,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锐风电”)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就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及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做出了专项说明,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二、我们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该事项段中所述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杨丽芳 、丁建娜、高根宝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以及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会做出的《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出具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监事会要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