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69版)
√适用□不适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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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和“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0-01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0号)核准,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8,356,45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25,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12日全部到账并存入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951号验资报告。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将扩大电影电视剧制作产能项目资金500,000,000.00元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划入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世影业”)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其中,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划出400,000,000.00元,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划出100,000,000.00元。2019年7月30日项目终止,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将剩余的26,380,697.39元划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
2015年12月28日,公司将版权在线交易平台项目资金200,000,000.00 元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划入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岸传播”)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2016年12月30日项目终止,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将剩余的180,903,516.89元划入跨平台家庭游戏娱乐项目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2016年11月23日,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频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公司将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频项目资金 100,000,000.00元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划入百视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7月22日项目结项,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将剩余的1,323,662.77元划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
2016年12月30日,公司将跨平台家庭游戏娱乐项目资金497,988,643.83元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五岸传播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2个募集资金专户划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划出317,085,126.94元后销户,五岸传播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划出180,903,516.89元后销户。2019年7月23日项目终止,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将剩余的17,860,745.83元划入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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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银行帐号:100120742920483544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银行帐号:3100150540005960063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02190002531090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银行帐号:3003110299)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均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针对下拨子公司实施的五个募集资金项目资金,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世影业与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银行帐号:03002652993)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五岸传播与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银行帐号:31001505400050030873)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百视通与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银行帐号:31050166360000001006)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百视通与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银行帐号:31050166360000003417)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文化发展与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银行帐号:31633703003662844)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均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尚世影业、百视通、文化发展、海通证券及上述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均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依照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审批管理,落实专款专用。
2019年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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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47亿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5年6月3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等,累计循环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6.81亿。(公告编号:《临2015-053》)
2016年8月29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用于购买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现金收益产品,如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及定制化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等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公告编号:《临2016-050》)
2017年8月28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余额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用于购买单笔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含1年)有效。(公告编号:《临2017-074》)
2018年4月19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余额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用于购买单笔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有效。(公告编号:《临2018-017》)
2019年4月28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余额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用于购买单笔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有效。(公告编号:《临2019-017》)
根据董事会决议授权,报告期内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并在每次购买后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详情如下: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021900025310903)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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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
(银行账户:3003110299)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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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4月28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19-023》),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22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二)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规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真实,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结论,认为:东方明珠2019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东方明珠募集资金2019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9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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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9年度 单位: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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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0-018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广播电视传输业务主要
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一一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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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仅供投资者作参考,具体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0-016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东方明珠”)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综合考虑未来几年业务发展、投资布局的资金需求,并基于公司目前资产负债情况,现确定公司2020年度对外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累计债务融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8%。
一、融资方式及其融资额度
公司2020年度对外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方式包括: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二、融资担保
公司债务融资一般采取无担保方式进行,涉及担保业务的,公司将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决策。
三、融资主体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已设或新设的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
四、委托授权
为更好地把握融资时机、提高融资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所授权债务融资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上述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融资方式、资金用途、时间、期限、利率、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选聘、信息披露,以及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事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一)上述债务融资额度内,融资方式及其不同种类的融资金额可做适度调整;
(二)授权有效期:自本次2020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0-015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将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不存在重大风险。
● 截止2020年4月28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98,802.57万元,贷款余额5,790.56万元。
● 本次交易尚须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使用效率,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或“乙方”)基于公平、诚信的原则,拟签订本次《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财务公司将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合作不存在经营风险。
因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双方为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和财务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双方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晓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号3幢1楼;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619,020.92万元万元,总负债 513,125.21万元,总收入 6,298.32万元,净利润3,266.25万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金融服务业务
1.在乙方获得银保监会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
(1)办理财务顾问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提供担保;
(4)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5)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6)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7)吸收存款;
(8)贷款及融资租赁;
(9)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政策执行;
(2)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且原则上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贷款利率;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甲方知情权。
(5)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应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3.甲方有义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监管要求,配合乙方做好信贷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资金统一结算业务
1.针对甲方原来与国内各大银行发生的结算业务,凡在乙方经营范围之内且甲方认为对其有利的,均可通过乙方进行。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3.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4.甲方在乙方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
5.甲方在乙方贷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
6.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办理日常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成立,自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同时经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合同效力可溯及至2020年4月17日,有效期截至2021年7月31日。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发生认定为乙方责任造成的资金损失,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资金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五)双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六)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除外)。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如遇地震等自然灾害及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战争等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该方对此不承担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上述金融服务协议,将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符合公司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建军女士、刘晓峰先生、张炜先生、陈雨人先生、钟璟女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议案已分别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七、董事会对此事项的特别说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28条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办理“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第3条规定,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鉴于本公司符合关于成员单位的规定,以及与其开展的业务符合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发生业务往来符合法律要求。《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执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并无不同。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财务公司给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均免费为公司提供。公司与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体现了效益性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管部门每年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鉴于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和严格监管,其经营情况披露充分,风险是可控的。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0-014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计为控股子公司东方有线拟为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东方有线”)、2020年度预计新增业务事项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05,5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本次担保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5,500万元(含等值外币)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60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适应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保融资需求,2020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计划提供等值不超过205,5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04%。
公司计划中的担保,包括综合授信额度、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应付款等,担保期限根据被担保方融资需求及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公司本年度担保计划,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有线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东方有线”)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融资业务,按51%的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嘉定区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租赁项目”。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对2020年度预计新增业务事项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为保障2020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设公司、并购及可能发生的新增业务。
在2020年度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续展及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项下发生的担保事宜,如被担保人系本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承担所持股份比例相当的担保责任;超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持股权比例部分的担保,须由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或被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在有效期内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担保协议,授权有效期自本次2020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为了便于操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负责落实担保的具体实施工作。
上述担保计划的担保内容包括综合授信额度、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应付款等,担保期限根据被担保方融资需求及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37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正军。嘉定东方有线经营范围为:传输广播、电视和卫星的节目和信号,传输视频、音频和数据的节目和信号,利用网络进行多媒体和信息综合功能服务,经营有线网络的光纤资源,设计、安装网络工程项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数据处理、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家用电器、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通信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嘉定东方有线的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止2019年12月31日,嘉定东方有线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9,302.63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9,955.7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655.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2,937.14万元);2019年度,嘉定东方有线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0,808.57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995.86万元。
嘉定东方有线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方有线直接持有其51%的股权,公司持有东方有线51%的股权,公司间接持有嘉定东方有线的股权比例为26.01%。
三、董事会意见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公司对计划被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且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该等担保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且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在有效期内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担保协议,授权有效期自本次2020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负责落实担保的具体实施工作。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担保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批准对外担保计划是为了支持子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批准担保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并认可上述担保,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非控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0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 备查文件
1、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0-010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是否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否
为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G)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
一、2019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9年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为67,866万元,在批准控制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2020年度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名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万元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98号
主营业务: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及衍生品开发、销售,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播电视领域内的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租赁、经营,承办大型活动、舞美制作、会议会展服务,网络传输,网站运营,现场演艺,演艺经纪,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投资管理,文化用品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关联关系: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
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6,396,570万元、净资产4,352,555万元,2019年度营业总收入2,001,293万元、净利润141,747万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以遵循市场的公允价格为原则。
2、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A、节目版权采购与分成
向SMG及其关联方采购各类节目的新媒体版权,定价依据为向非关联方节目版权采购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参照向关联方和非关联方采购版权在新媒体平台上播放后各自的收视时长定价并分期调整和结算。向SMG及其关联方分销各类节目的新媒体版权,收入分成依据为向非关联方节目版权分销的平均水平作为定价基础,分期调整和结算。
B、商品采购
按照向其他非关联方采购商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且参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
C、无形资产采购
按照向其他非关联方采购无形资产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且参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价格。
D、技术服务
按照接受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且参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服务的价格。
E、版权销售
向SMG及其关联方出售各类节目的新媒体版权,定价依据为向非关联方出售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参照向关联方出售版权和非关联方出售版权在新媒体平台上播放后各自的收视时长定价并分期调整和结算。
F、商品销售
按照向其他非关联方销售商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且参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
G、传输服务
1)本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2020年度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书》约定,本公司利用自身负责经营管理的电视塔传输天线及相关技术设备为其提供广播电视传输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由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2020年度传输费47,500,000元(含税价)。
2)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2020年度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书》约定,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利用自身负责经营管理的电视塔传输天线及相关技术设备为其提供广播电视传输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由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度传输费37,500,000元(含税价)。
H、技术收入
按照向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且参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服务的价格。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均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是因公司正常的主营业务经营需要而可能发生的必要和持续的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但不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20年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总交易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56%。
2、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参照市场交易价格或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关联董事王建军女士、刘晓峰先生、张炜先生、陈雨人先生、钟璟女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议案已分别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0-011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上市的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并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同步调整。
二、本次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动
在新收入准则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并且对很多具体的交易和安排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影响
按照准则要求和衔接规定,公司将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此项会计政策,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核算并披露,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产生的累计影响数,调整计入2020年期初留存收益或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因此,新收入准则所致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仅影响财务报表的项目列报,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财务报表的项目列报做出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财务报表的项目列报做出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
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审核报告。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0-012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19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16名、注册会计师2266名、从业人员总数9325名,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2019年,立信新增注册会计师414人,减少注册会计师3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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