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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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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谭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健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毛德斌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下游企业停工减产,危废处置需求下降,资源化产品总体需求的下降及价格下跌,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有所增加。面对疫情和市场变化,公司一手抓疫情防控,精准施策,全面强化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一手抓复工复产和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报告期内妥善处置各类医疗废物约4000吨,切实展现了危废行业的龙头国企责任担当。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重点在建项目已全部复工,主要生产基地已全部复产,公司业务量逐步回升。报告期内,危废经营资质申请工作取得进展,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取得2万吨/年的焚烧资质。

为实现公司业绩预算目标,公司将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抢市场、优结构,匹配大客户需求和拓展细分市场;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调整优化各基地的资质结构,提高市场需求匹配度和资质利用率。二是压成本、降费用,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三是盘活资产、提质增效,将资源聚焦危废主业,提升整体经营业绩。四是强管理、防风险,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控制和预警功能,加大应收账款追收力度,及时回笼资金。五是重安全、控疫情,落实岗位风险防范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同时,继续落实防疫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巩固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果,为生产经营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谭侃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0-3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谭侃先生召集并主持,本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关于增量奖励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根据《董事长薪酬与考核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规定,结合《激励约束容错试点工作方案》的内容,同意增量奖励方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根据考核完成情况核算增量奖励金额,按相关流程审批后发放。

(三)、《关于建立本公司风险管理台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为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收集风险管理信息,有效采取防范化解措施,促使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意《关于建立本公司风险管理台账的议案》,风险管理台账建立后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评估等工作,如有更新及时报董事会备案。

(四)、《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本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整,额度期限1年,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担保方式:信用。

具体获批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条件以银行审批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0-3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海平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审核《关于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0-32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睿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智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注1:应付票据增加,系报告期开出承兑汇票所致;

注2:长期应付款减少,系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所致;

注3:营业收入减少,系报告期销售订单减少所致;

注4:营业成本减少,系报告期销售订单减少所致;

注5:税金及附加增加,系报告期地产公司支付税金所致;

注6:销售费用减少,系报告期缩减各项费用所致;

注7:管理费用减少,系报告期缩减各项费用所致;

注8:研发费用减少,系报告期缩减各项费用所致;

注9:财务费用减少,系报告期汇率变动导致汇兑收益较大所致;

注10:其他收益增加,系报告期收到退税较上期增加所致;

注11:投资收益减少 ,系报告期联营企业亏损所致;

注12:信用减值损失变动,系上年同期尚在“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列示所致;

注13:资产减值损失变动,系报告期在“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列示所致;

注14: 所得税费用变动,系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所致;

注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系报告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大幅减少,且报告期收到的往来款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注16: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变动较大,系报告期未开展较大金额的投资活动所致;

注17: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变动较大,系报告期未发生筹资活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已制定有关措施并已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2)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资产为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权或北京天骄旗下资产。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同主要交易对方签订了意向协议,且本次重组已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原则同意。乌克兰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正就本次重组涉及的反垄断审查事项进行审核,尚未做出最终审核决定。

(3)募集资金无法按期归还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披露的《信威集团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募投项目进展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0-025)。

(4)业绩补偿进展

北京信威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简称“《补偿协议》”)的要求,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照《补偿协议》规定对除重大资产重组股份认购方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补偿。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7年7月7日将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准备完毕,业绩补偿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6日。

上述业绩补偿事项已于2018年7月2日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披露的《信威集团关于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解除限售暨业绩补偿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6)。

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减值测试结果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另行补偿。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相关减值测试工作仍在进行中。

(5)参与发起设立5G基金

截至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安排相关工作。同时,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基金尚未取得相关部门对外投资的批准,尚未取得公司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和海外运营商原有股东的同意,所需履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亦尚未完成,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基金事项能否成功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为公司海外买方信贷业务暂停,收入大幅下降,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大多为固定费用,相对下降有限,最终可能导致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为亏损。

公司代码:600485 公司简称:*ST信威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熙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说明:

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43.79%,主要系本期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期公司人员薪酬增加,管理费用增加所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变动原因说明: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系本期公司结构性存款等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主要系本期公司票据背书用于支付货款减少所致;

预付款项:主要系本期公司预付供应商货款减少所致;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计入本科目核算;

预收款项:主要系本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客户的款项由原预收款项调至合同负债核算;

合同负债:主要系本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客户的款项由原预收款项调至本科目核算;

应交税费:主要系本期公司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营业收入:主要系本期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所致;

营业成本:主要系本期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采购成本下降所致;

税金及附加:主要系本期公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减少所致;

财务费用:主要系本期公司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取得的现金折扣减少所致;

其他收益:主要系本期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投资收益:主要系本期公司亏损的联营企业减少,确认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本期公司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大幅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本期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收回投资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本期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以及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472.3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21.07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1,743.7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增加18,641.76万元。

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硬件产品销售规模下降,导致公司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出现下降。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是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及信息技术,鉴于行业特性和业务惯例,经营业绩受到季节性因素影响,存在季节性波动;受疫情影响,第一季度部分项目进度延迟;同时,公司第一季度增加人员费用投入。

随着国内疫情逐渐明朗可控,国民经济逐步恢复有序运行,在新十年的开局之年公司将以“明战略、强团队、调架构、出精品”为经营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战略管理,确保经营和战略紧密契合及有效实施。同时2020年公司将重点提高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能力,主动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把握新的市场机会,重点打造精品产品,努力将公司经营发展带上一个新的台阶,保证公司健康快速的发展。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债券代码:155554 债券简称:19金证债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205.94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公司诉讼、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川14民初73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案件条件,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立案。

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赵剑

被告一: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新区彭寿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骆雪

被告二:眉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2号

法定代表人:胡元坤 (代理市长)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金证股份与眉山城投于2012年分别签订了《眉山市“两宋荣光”眉州大道改造工程项目BT融资招商合同书》和《眉山市“两宋荣光”眉州大道造改工程“两桥一站”项目BT融资招商合同书》(以下统称“融资合同”)。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金证股份与眉山城投就上述两个融资合同项目,于2015年分别签订了《BT融资招商合同书补充协议》、《BT融资招商合同书补充协议(二)》,对两个融资合同项目的回购期、结算、新增项目等做了统一的共同补充约定。

目前,金证股份已经全部履行了两个融资合同投资义务。眉山城投就两个融资合同合并支付了部分回购款,但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依据眉山城投和眉山市财政局委托的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眉山城投总计还应向金证股份支付7,205.94万元款项。

眉山城投是受眉山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招商人与金证股份签订的上述合同,因此,眉山市人民政府应该与眉山城投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7,205.94万元(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因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追偿,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司代码:600446 公司简称:金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