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柴国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柴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汤浩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应收款项融资报告期末较年初减少50.92%,主要系报告期末子公司深圳卓誉部分已背书的应收票据到期所致。
2、存货报告期末较年初增加42.65%,主要系报告期末子公司深圳卓誉因销售订单增加导致原材料采购增加所致。
3、合同负债报告期末较年初增加74.15%,主要系报告期末子公司深圳卓誉预收部分合同定金所致。
4、库存股报告期末较年初减少100%,主要系报告期末注销限制性股票所致。
5、营业收入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50.69%,主要系本报告期受营运资金紧张影响,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停止生产、销售不盈利的产品所致。
6、营业成本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57.96%,主要系本报告期因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7、税金及附加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78.26%,主要系本报告期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减少所致。
8、销售费用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46.08%,主要系本报告期因原子公司富顺光电被处置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9、管理费用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60.13%,主要系本报告期因原子公司富顺光电被处置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10、其他收益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80.43%,主要系本报告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10、投资收益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79.61%,主要系本报告期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减少所致。
1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131.79%,主要系本报告期所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计提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所致。
13、信用减值损失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93.30%,主要系本报告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减少所致。
14、营业外支出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649.75%,主要系本报告期计提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所致。
15、所得税费用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128.21%,主要系本报告期子公司利润总额增加计提的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16、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1668.79%,主要系本报告期深圳卓誉购买的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17、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123.73%,主要系本报告期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莱特 公告编号:2020-059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4月24日以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柴国生主持,会议应到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莱特 公告编号:2020-060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4月24日以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由材主持,会议应到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2人,监事程杨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审议了如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 莱 特 公告编号:2020-06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
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20-062号
债券代码:151552 债券简称:19信投C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14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5月15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发行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5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9信投C3(代码:151552)。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40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3年。
(六)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4.12%。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九)起息日:2019年5月15日。
(十)付息日:2020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5月1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5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十二)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三)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四)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12%,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1.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14日
(二)债券付息日:2020年5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信投C3”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9信投C3”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传真:010-85130646
邮编:100010
(二)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联系人:李越
联系电话:010-59013929
传真:010-59013945
邮编:100032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陈曲
联系电话:010-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20-063号
债券代码:143116 债券简称:17信投G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15日
● 最后交易日:2020年5月15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5月18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5月18日
● 摘牌日:2020年5月18日
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发行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5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7信投G2”,代码“143116”。
(三)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期限3年期。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7号文件批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8%,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起息日:2017年5月18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5月1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5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一)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8.8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00元,兑付利息及本金共1,048.8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日和摘牌日等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15日
(二)最后交易日:2020年5月15日
(三)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5月18日
(四)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5月18日
(五)摘牌日:自2020年5月18日起,公司的“17信投G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20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信投G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7信投G2”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邮政编码:100010
网址:www.csc108.com
(二)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杨铃珊
联系电话:021-20370733
邮政编码:200135
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邢一唯
联系电话:021-22169842
邮政编码: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仁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梁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9年11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杨树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杨树蓝天”)及大股东京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控股”)与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投资”)签署《战略投资框架协议》,京蓝控股、杨树蓝天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绵阳投资转让其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72,000,000股、170,763,781股股份,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绵阳投资。但由于受客观情况及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各方无法继续就协议的有关后续事宜予以落实,因此终止本次交易。
2、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但由于融资困难,激励对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的筹集,导致公司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京蓝园林2019年度经营业绩,以及对京蓝园林未来2020年6月30日现金流情况的判断,认为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无法完成在收购京蓝园林时所作的业绩承诺,为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产。2020年1月6日公司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已保全被告部分财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4、2019年1月15,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科鼎实部分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批复。根据该批复,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147,012,754股股份已于2019年2月25日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由876,655,062股增加至1,023,667,816股;由于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波动较大,公司未能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批复到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及市场情况,合理安排未来的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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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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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准则相关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本次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