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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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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53版)

母公司利润表

2019年1一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法定代表人:赵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孝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梅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9年1一12月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赵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孝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梅艳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9年1一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法定代表人:赵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孝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梅艳

4.2 审计报告

本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未经审计,将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2019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上接955版)

(三)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20-028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0月18日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对照《办法》要求针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需要,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同步披露的《章程修订对照表》,同时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含代为履行职责的人)或其授权人在《公司章程》报请核准的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等提出的修订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经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批准。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20-02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目前处于停牌期间

●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0年5月6日

●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为*ST安信,股票代码仍为60081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

A股股票简称由“安信信托”变更为“*ST安信”;

(二)股票代码仍为“600816”;

(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0年5月6日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4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2019年以来,受内外部多重不利因素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和流动性风险。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大股东群策群力,采取了各种措施化解风险,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公司成立了以总裁为组长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到期未清算项目分别成立清收组,一户一策,积极清收。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包括:督促用款人通过促销等方式加快销售进度、加速资金回笼;敦促用款人积极对外融资获得新的还款来源;要求交易对手增加保证、抵质押担保等增信措施;开展项目、债权、股权等资产转让;积极寻求第三方企业债务重组;通过司法途径处置资产等。

公司已于2019年5月更换了董事会并重新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公司核心业务团队稳定,具备开展各项信托业务的条件。董事会坚信,目前面临的不利因素是暂时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通过稳妥化解风险、积极展业、逐步改善公司的流动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仍将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

五、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等相关规定,若公司出现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

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岗

2.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29楼

3.咨询电话:021-63410710

4.传真:021-63410712

5.电子信箱:600816@anxintrust.com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20-03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宗案件收到起诉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公司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合计约31亿元,均在审理中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三份起诉书,可能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涉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豫01民初17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606,624,657.55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128,809,791.7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被告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与被告签订了两份《信托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被告;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云01民初797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840,241,095.89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47,826,674.4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及时支付转让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三)涉及中民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02民初84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民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歌本金人民币1,328,77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数止2019年5月13日的应付利息人民币127,910,111.11元;

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为27,239,785.00 元;

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1-3项诉讼请求金额总计为1,483,919,896.11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2月份,因被告二对被告一持有的信托产品份额转让承诺差额补足,并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关于支付中民外滩应付款的承诺》。截至2019年6月24日,二被告仍有欠款本金人民币1,328,770,000 元未能偿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3: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公司”)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

2019年度发生的多起诉讼显示安信信托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28宗,涉诉本金人民币105.39亿元。安信信托管理层针对其中二审未决的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针对一审未判决的诉讼,因无法判断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安信信托管理层未就这些诉讼确认预计负债。立信审计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后,仍无法就安信信托是否存在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以及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截至审计报告日,安信信托管理层无法提供已签署或出具过的保底承诺或对外担保的完整清单。因此,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就未涉诉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和披露进行调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纳入合并报表的结构化主体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1.69亿元。安信信托提供的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影响其对相关结构化主体控制权的评估和判断。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就安信信托纳入合并报表的结构化主体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安信信托2019年度发生净亏损人民币39.94亿元,2018年度发生净亏损人民币18.34亿元,已连续两年发生重大亏损;于2019年12月31日,固有业务负债逾期金额为人民币24.00亿元。

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安信信托出具了《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0]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决定对安信信托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2020年4月15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出现了相关诉讼事项,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公司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积极开展工作。但由于处置事项比较复杂,相关风险处置方案仍在深化研究论证。”

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示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安信信托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保留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安信信托2019年度发生的多起诉讼显示安信信托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28宗,涉诉本金人民币105.39亿元。安信信托管理层针对其中二审未决的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针对一审未判决的诉讼,因无法判断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安信信托管理层未就这些诉讼确认预计负债。

立信审计会计师实施了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诉讼相关文书、获取并阅读公司管理层聘用法律顾问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聘用法律顾问发表专项法律意见、向诉讼代理律师函证等审计程序,仍无法就安信信托是否存在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以及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截至审计报告日,安信信托管理层无法提供已签署或出具过的保底承诺或对外担保的完整清单。因此,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就未涉诉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此外,安信信托提供的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影响其对相关结构化主体控制权的评估和判断。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就安信信托纳入合并报表的结构化主体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及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立信审计会计师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发表保留意见。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一一持续经营》(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己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立信审计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后认为,安信信托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基于上述审计准则的要求,立信审计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三、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一)形成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形成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安信信托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形成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影响对相关结构化主体控制权的评估和判断。

由于无法就形成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安信信托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上述事项不影响安信信托2019年度的现金流量。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立信审计会计师认为安信信托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适当的。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所述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对安信信托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定性影响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作出充分披露。

四、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立信审计会计师对安信信托发表的保留意见及在审计报告中增加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措施

公司已于2020年3月31日起申请停牌,并预计将最迟于6月1日复牌。在停牌期间,公司正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积极开展工作,相关风险处置化解方案仍在深化论证研究。同时相关涉诉案件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尽快推进有关重大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对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就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做出了专项说明,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二、我们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该事项段中所述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陈世敏 王开国 张 军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对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监事会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该事项段中所述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