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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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1.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汇安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的年度报告全文于2020年4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huian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10-5671169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30日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4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4.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基金上市后,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在发生标的指数成分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分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第1-5、8-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4.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6申购与赎回的对价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可开放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3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的《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7.2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7.4咨询方式: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56711690,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特此公告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30日